德國台灣同學會

標題: 台灣聖僑--惡劣的廠商 [打印本頁]

作者: aquacloud    時間: 2007-9-18 22:15
標題: 台灣聖僑--惡劣的廠商
大家好  如果有要去Dussedorf參展的同學請要有心理準備  以下是我的故事

我住在漢堡 當初在同學會的網站上看到聖橋的打工機會 也發email 去應徵 也得到他們的僱用

在Hannovor  展期為6天  Sep 17~22  每天9:00到18:00  一天120

我也定了來回車票 和 房間

他們要求我們16號到  幫忙佈置會場  那天我從 13:30 做到 16:15   攤位大小約 18∼20平方米 (目測) 卻請了9個工讀生  三個攝影助理   5個發傳單  and 收其他型錄 (我是其中之一)

他們有三種傳單 分三次發   EMO 有16個Halle  在17 和18 日兩天  只有3個hall 我沒跑過  昨天發的路徑我記不住了  可是今天我跑遍hall  2,3,4, 11, 12, 13,14,15,16,17,25,26  除了中餐的30分鐘 (他們不提供水和中餐)  剩下的時間都在發   我自問是努力的幫他們發傳單給exhibitors.  有些不合理的要求我也照做  比如說   叫我去發別人已經發過的hall  2,3,4 兩個保加利亞的人發過   14,15,15 兩位大陸同學發過   他又叫我在去發一次 說不相信他們發的   -_-   可是我二話不說的 就去發了

直到今天快下班前   
他說 你的工作態度不好  明天不用來的  (工作態度不好   兩天都叫我在外面發  怎麼會知道我的工作態度)   
我說  今天一天 我除了午飯休息之外   我可是一刻也沒休息過ㄝ
他說  你看起來不像   (wa ley ---_---  真想給他個飛踢)  
我說  不是說好七天的阿      
他說  我不適合作這樣的工作  
我說  那把我換到攝影助理  (因為有兩個人 只要做3天)
他說  他們已有默契了   不能把我安插進去

最後給了我260euro 120+120+20  兩天的工錢 加上 16號的 兩個小時

我覺得是因為他們該發的都發了完了    就沒事讓我們做了   
一開始就請一大堆人   也沒說  可能會提前解僱  

最後我的車票定23號  -_-   心中充滿著無限的  ㄍㄢˋ
也沒法改期 因為是sparsprice 50      

覺得他們真的很惡劣  溜學生出來想賺個生活費  還這樣被刁難
用完就解僱   也不事先說清楚  :sPQ5821:

真是非常惡劣   

所以建議各位同學 開工前 最好能跟雇主談清楚   最好可以合個草約  這樣對我們學生才有保障
我就是沒有合約  一點保障也沒有  
很多事情如果沒說明白  常常會有不歡而散的下場  
而吃虧得多半是學生  

x x 的  出來德國還要被自己得同胞壓榨 -_-   

想到MC hotdog 的歌  
"我不爽 跟我一起罵 五千萬個 看
看看看看看看看看看看...............看"
作者: 漢堡老實人    時間: 2007-9-19 09:45
恩,很多大陸廠商也是這樣,好像都愛欺負自己人。簽合同一般是不可能的了,但是可以考慮提前部分預付。
你爲什麽不買Niedersachsenticket,來回都有Metronom可以坐,很便宜,而且從漢諾維到HARBURG也很快。
要是我昨天晚上看到你這個帖子,我今天肯定要去EMO看看這個廠商。。現在晚了,兩個同事剛剛出發走了。
作者: kido183    時間: 2007-9-19 15:19
我剛剛做夢夢到..

這間聖X還蠻有名的 聽我朋友說裡面一票大陸人在裡面打工

應該是做電視的公司吧?

把零件運進來以後再請人組裝.就變成 made in Germany

然後我夢就醒了∼∼。

--

夢醒了之後 我禮拜五要考DSH..

好緊張 媽的
作者: lung0105    時間: 2007-9-19 16:21
應該是簽「契約」吧?!
怎會是「合同」?!
作者: aquacloud    時間: 2007-9-19 18:48
原文由 kido183 於 2007-9-19 16:19 發表
我剛剛做夢夢到..

這間聖X還蠻有名的 聽我朋友說裡面一票大陸人在裡面打工

應該是做電視的公司吧?

把零件運進來以後再請人組裝.就變成 made in Germany

然後我夢就醒了∼∼。

--

夢醒了之後 ...


對阿  他們是拍電視的 不試作電視   還有導演一起來   帶了3部攝影機

www.nachinetools.net.tw  <--- 他家的網站

[ 本文最後由 aquacloud 於 2007-9-19 21:24 編輯 ]
作者: yzk    時間: 2007-9-19 19:27
原文由 kido183 於 19/9/07 16:19 發表
我剛剛做夢夢到..

這間聖X還蠻有名的 聽我朋友說裡面一票大陸人在裡面打工

應該是做電視的公司吧?

把零件運進來以後再請人組裝.就變成 made in Germany



那…請問他們做的電視是哪牌的啊?
作者: aquacloud    時間: 2007-9-19 20:22
NEW UPDATED!!

真的是在家靠父母  出外靠朋友  

昨天郭同學聽到我的遭遇   就像他的朋友打聽 有沒有廠商 臨時需要翻譯
今天一早就友好消息  吳同學跟和諾威同學會的會長聯絡  結果果然有空缺

吳同學還幫我找到一張門票 可以讓我進入會場  (電話聯絡不上廠商)
進了會場  就去找廠商   他就讓我做做看

因為我快12:00 才到   就跟他說  今天算是試用期  40 euro 就好了  
他也 ok    然後中午到了  老闆還出去買中餐給我們吃 T_T  也又水喝

而工作內容就是翻譯   也不用跑來跑去
跟老闆說好 120 euro 日結    他也okey  

所以跟聖橋的工作是天壤之別   
真是 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
作者: Rur    時間: 2007-9-19 23:2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第一項)  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同國籍者依其本國法,國籍不同者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同者以發要約通知地為行為地,如相對人於承諾時不知其發要約通知地者,以要約人之住所地視為行為地。(第二項)  前項行為地,如兼跨二國以上或不屬於任何國家時,依履行地法。(第三項) 」

本件之涉外要素為「地」,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雙方當事人若皆為中華民國(臺灣)人,適用中華民國(台灣)法律。

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本條並未規定僱傭契約必須以書面之方式為之,因此若有E-Mail往返紀錄,甚至是口頭約定,都可證明雙方之僱傭契約已經成立並生效。

民法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第一項)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第二項)」

民法第四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第一項)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第二項)」

僱傭人於僱傭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但應賠償受僱人之損害。

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

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第一項)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第二項)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第三項)」

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受僱人在此可請求之損害賠償可能有:
一、        解除後面幾天住宿所需支付之費用。
二、        提前返家更改車票所需支付之費用。
作者: Pagan    時間: 2007-9-19 23:54
關於這一點, 我有一個疑問

當事者是同時指 兩方 對吧?

那麼

在條文中提到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雙方如未能就適用法律達成協議時, 那要如何判定適用的法律?

案例:

甲方是 台灣公司

乙方是 台灣人 持有台灣護照 但居住在德國 受雇於甲方 在甲方於德國成立的公司工作

今天 甲方突然片面通知 乙方 明天不用來上班了

然後甲方堅持以台灣勞基法來處理

乙方則認為發生地在德國 應以德國法處理

這時

雙方對適用法律產生紛爭, 因為對甲方, 台灣法有利, 而對乙方, 德國法有利

那麼 最後適用的法律應為 德國法 還是 台灣法?
作者: aquacloud    時間: 2007-9-20 20:11
原文由 Pagan 於 2007-9-20 00:54 發表
關於這一點, 我有一個疑問

當事者是同時指 兩方 對吧?

那麼

在條文中提到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雙方如未能就適用法律達成協議時, 那要如 ...


有可能選第三國法律來執行  
當然雙方要同意使用那一國的法律
作者: catwyc    時間: 2007-9-20 21:04
原文由 Pagan 於 2007-9-20 00:54 發表
關於這一點, 我有一個疑問

當事者是同時指 兩方 對吧?

那麼

在條文中提到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雙方如未能就適用法律達成協議時, 那要如 ...


可是 這種臨時工 現金交易 基本上也違法吧?
至少逃稅是一定的......:-?
作者: aquacloud    時間: 2007-9-20 21:41
今天看了Rur 同學的發言   下班後跑去跟他理論 求償  
結果他說 請我寫信到他們公司
我說 而且你們這樣算是犯了民法
然後他好像說   我可以請律師  
然後我說   你這樣  我到機械公會申訴你
他說  那你去阿


-_-  就 一副吃定我的感覺﹍-_-   後來另外兩位Bulgaia 的同學也被fired  我就跟他們到messe 的 inspection room 問
他們說  錢大該是要不回來 可是大會可能可以把他 點名作記號 之類的話   保加利亞人比我還慘  第一天的錢完全沒拿到 不過比我多做兩天


真是丟台灣人的臉  -_-  還丟到外國來   真是  金凹金凹  出國比賽-_-
作者: Rur    時間: 2007-9-21 09:57
若有找到其他替代的工作,要證明所受的損害,可能會有困難。
作者: aquacloud    時間: 2007-9-21 22:15
原文由 Rur 於 2007-9-21 10:57 發表
若有找到其他替代的工作,要證明所受的損害,可能會有困難。

現已上報主辦單位

明天會去跟他談  看會有什麼結果
作者: kido183    時間: 2007-9-21 23:23
原文由 aquacloud 於 2007-9-21 10:15 PM 發表

現已上報主辦單位

明天會去跟他談  看會有什麼結果


去ptt波

有沒有台灣廠商在國外還欺負留學生的八卦?

應該會有記者抄 我是認真的
作者: jackjack    時間: 2007-9-24 15:22
標題: 我聽到的版本不同說!
我這次也在EMO工作! 我有同學幫聖橋打工,於是我問他到底是發生了啥事?他說那位台灣短髮戴眼鏡的工讀生,做起事來吊兒啷當,他們那天下午一起開會決定不用他的,因為他動作也慢,加上自己意見又多,再加上態度不好,才讓他們決定換掉的! 而且台灣廠商說如果請來的學生不好好做事,難道當廠商的就活該要給滿6天的薪資嗎??
至於那兩位外國人,聽說也是表現不好,在公共場所大吼大叫,有損公司形象,才被Fire掉的! 不過我覺得其實這位同學如果後來有找到工作,並無損失,就OK了! 畢竟我們打的也是黑工別忘了!!而且我聽說這家公司很大, 在業界很有規模,這樣和他們硬碰,也是小蝦米對大鯨魚,反而讓自己以後打工的機會損失掉一堆,我個人覺的得不償失........我想一個巴掌也拍不響,我問我那同學說你們請的人都被FIRE掉了嗎?他說也只有那位短髮戴眼鏡的和那兩位外國人,其他人都做到最後啊! 所以大家同學有時也該思考及檢討自己再外面工作或翻譯時的態度,以及經驗的累積,別為了一時的衝動及逞口舌之快,而害了自己!!

PS: 那位同學和兩位老外去的Inspection Room ( Halle Hausmeister ) 其實去錯了啦!! 如果真要反應也不是去那裡!不過要小心就是,如果被發現你打黑工,後果也不好!!

這是我這方面問來的版本!Thanks!!
作者: wang.hurh    時間: 2007-9-24 16:43
原文由 catwyc 於 2007-9-20 22:04 發表


可是 這種臨時工 現金交易 基本上也違法吧?
至少逃稅是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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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近評分記錄
Tiffany   2007-9-21 11:43   評論   +1   平均月收入在400歐以下的不用繳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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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所指的 Euro 400,

應該是只有對德國政府申報收入的部分吧!
作者: aquacloud    時間: 2007-9-24 17:38
原文由 jackjack 於 2007-9-24 16:22 發表
我這次也在EMO工作! 我有同學幫聖橋打工,於是我問他到底是發生了啥事?他說那位台灣短髮戴眼鏡的工讀生,做起事來吊兒啷當,他們那天下午一起開會決定不用他的,因為他動作也慢,加上自己意見又多,再加上態度不好,才 ...


做事調而啷鐺  又怎摩會一天跑了9個館  

動作慢 沒效率   又為何跟我說 大陸的同學發過的 2,3,4 還有 保加利亞同學發過的 14,15,16 館
請我在發一次  因為覺得他們沒認真發   ..

然後就在同一天叫我卷舖蓋  


p.s. 後來有去 Arbeit agenture of the exhibition.... 不過他們說  無能為力  因為雙方都是外國人  德國法不適用

[ 本文最後由 aquacloud 於 2007-9-24 18:43 編輯 ]
作者: perlemei    時間: 2007-9-28 18:50
陷入這種各說各話的狀態,大家也都無法去定論了,
可是我覺得還是不太好,如果廠商一開始就說好是六天就是六天,
工讀生車也訂了房間也訂了,
又把人家辭退...
雖然說廠商也很不爽為何要付不認真的人錢,
可是廠商自己一開始應徵人的時候就該篩選好呀!
某一方面不是廠商自己也要付點道義上的責任嗎?

這種短期的工作沒有簽合約,
發生這樣的事情真是令人頭痛~~
作者: aquacloud    時間: 2008-5-27 17:50
這要怎麼處理ㄋ?   

哪位法律先進  可以給點意見

黃小敏 向您報告以下的文章,詳細內容請訪問:
http://taiwanische-studentenvere ... amp;page=1#pid36590

他/她的報告理由是: 我對這個文章有異議,特向您報告~
我是聖僑公司的人資,對於此篇文章的評論已涉及散播不實訊息已造成本公司的企業形象及名譽,請本論壇管理員限期2日內將此篇文章刪除,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
雖然有言論自由但若真有此事請該發言人舉證當時情形的證據,其餘人不該未經查明是非就公開評論不實之言。
務必於2日內將此篇文章全部刪除,建議 貴管理員主動處理並來電或來信告知進度,謝謝!

我的聯絡方式:04-37038989#867


不知道可不可以請他(黃小敏)指出  "不實訊息" 是指文章的那一部份?

[ 本文最後由 aquacloud 於 2008-5-27 19:08 編輯 ]
作者: thinksea    時間: 2008-5-27 18:03
我前陣子有看到台灣新聞
說如果是發表自己感想,即不構成毀謗or.....
被撤消告訴

純屬提供馬路消息

還是讓專業的來解決較好
作者: chuck    時間: 2008-5-27 18:11
個人建議

這邊的討論盡量不要修改

如果有需要添加的地方

以發新文的方式呈現比較好
作者: kido183    時間: 2008-5-27 18:30
Auqa桑 我幫你找到囉

【聯合報╱記者葉英豪�桃園報導】 2008.05.16 04:14 am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3/4342993.shtml

上網站聊天室公開指稱某婚紗公司拍得「非常差」、「千萬不要去」言論並不違法?桃園\
地檢署受理一宗新人到某婚紗公司消費後,將個人認為「非常差」的消費經驗po上網,結\
果被告妨害名譽後,檢方認為消費者的言論屬於「適當評論」,告訴人應有「容忍」義務\
,因此不起訴。

告訴人婚紗業者獲悉結果傻眼說,那以後每位消費者都憑著個人「消費經驗」,上網惡意\
攻訐或批評店家,是否統統無罪,難道店家就應該一路默默遭受消費者攻訐,「等收到不\
起訴書再研議是否上訴」。

桃園縣趙姓女子去年10月間上網到婚禮網站,在聊天區裡留言「我覺得這家服務品質超差\
…」、「拍出來效果非常差」、「試穿的禮服一件比一件差」。婚紗公司後來發現,對趙\
女提妨害名譽告訴。

檢方傳喚雙方調查,趙女表示94年間到該家婚紗公司下訂拍照,網站上所留的內容都是她\
個人「消費真實感想」,並非空泛無憑。

承辦檢察官認為,婚紗公司服務良莠攸關多數準新人的利益,當然可以接受「公評」。上\
網陳述個人「真實經歷」,以及個人價值觀而提出主觀意見評論,沒有「情緒性」或「辱\
罵」字眼,並未逾越言論自由範疇,屬「適當評論」,告訴人雖不快也應有容忍義務,因\
此不罰。

【2008/05/16 聯合報】@ http://udn.com/
作者: aquacloud    時間: 2008-5-27 18:34
以上所有本人的發言  都屬事實  

本人 願為個人的發言負責  

當初 發表此文章  只想告誡其他同學 本人的經歷

以避免其他同學  遭受類似的對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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