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表於 2009-2-15 20:02:00
|
顯示全部樓層
依據網路的資料顯示
第五航權:延遠權
容許本國航機在前往乙國時,先以甲國作為中轉站上落客貨,再前往乙國。亦可在乙國上落客貨再返回甲國。航機最終以本國為終點站。基本上,第五航權允許一國之航空公司在其登記國以外的兩國間載運客貨,但其航班的起點必需為飛機之登記國。換言之,第五航權是指一個國家,容許外國的航空公司接載乘客及貨物前往另一個國家。該航班的出發地必需為該外國航空公司的所屬國家。
例如,英航與馬航有雙邊協定,而英航由倫敦往馬來西亞時,可在香港停留上落客貨。對英航而言,第五航權即指英航在香港和馬來西亞往返的權利。
長榮 巴黎-桃園 這段是直飛, 中間沒有降落第三地, 可以解釋為因為談不到第五航權嗎?
但同樣的情形, 華航的法蘭克福-桃園卻不一樣, 同樣是直航, 同樣沒有中間延攬貨物, 但華航這段可是口袋滿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