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台灣同學會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4740|回復: 1

本論壇(含所屬臉書社團)之定位與版面文章管理標準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19-8-16 10:47:2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德國臺灣同學會論壇的會員大家好:

昨天開始,申請加入論壇臉書社團的帳號數量暴增,大約是平日的十到二十倍。由於許多申請案在填答入社問題時提到,入社動機為追求百分之百言論自由,顯然對於本社團的定位有所誤會,特此發文澄清。

首先說明,德國臺灣同學會論壇是一個臺灣在德國留學生的自治社團,如同德國各地/校的同學會,受我國駐德代表處教育組的輔導而成立,本論壇提供之網站及臉書社團介面,主要服務對象為「具有德國學籍的臺灣留學生」,提供在德臺灣留學生求學、生活資訊的交流。

由於本論壇主要服務對象具有德國在地經驗,還在蒐集留學資訊的臺灣學子及家長、在德國成家、就業、打工、旅遊、有臨時人力需求的臺灣人都可能有興趣一起互動,本屆管理員對於入社申請採取開放態度,只要翔實填寫「全部」入社問題,且作答沒有明顯矛盾或錯誤理解,都會准予入社。唯本社團依然以(曾經)有德國學籍的臺灣留學生為主體,此點不會改變。

近來審核入社申請被駁回的實例,例如:入社動機為「想蒐集德國總理的資訊」(請追蹤德國總理梅克爾的粉絲專頁)、「社團名稱有台灣人很偉大就想加」(無法判斷是否為亂版的灌水或廣告帳號)

在此亦表明本屆管理員維持版面秩序的標準。

首先臉書社團管理員對於社團的管理行為,不涉及「侵犯言論自由」。憲法上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是人民用以對抗「國家」對於人民言論的「過度」干預的憲法明文依據。本社團非國家機關,自始不存在人民以憲法上言論自由對抗管理員的問題。若其它臉書社團以言論自由作為社團招募社員的宣傳,應是有所誤解的政治口號。退萬步言,縱使在國家的基本權保障層次,個案中往往涉及不同的基本權價值權衡。例如言論自由與他人隱私權、人格權、財產權等等的平衡考量。因此不存在言論自由超然於其它基本權,絕對不受限制一說。

本論壇臉書社團的版面管理主要規範為板規第 2 條,其中以第 4 項規定最為概括:「未說明於本板張貼或轉發理由,張貼或轉發與德國生活無明顯關聯之貼文,得刪除之;情節重大者,管理員得予以退出社團。」
其中就「與德國生活無明顯關聯」、「情節重大」這兩個不確定概念,本屆管理員的認定標準如下:
1. 社員對於德國生活求學、德文學習之個人分享、評論與討論,不受本項規定限制。
2. 商業廣告、單純新聞轉錄,因無法形式上判斷是否是灌水亂版,必須實際審查張貼內容是否「與已在德國或想來德國的臺灣人無明顯關聯」。此判斷標準與貼文社員主觀動機無涉,因貼文的社員必然自認為張貼的資訊很重要,若依各個社員自認為的標準,管理員將完全無法管理版面任何文章,形同虛設。同時,即使張貼者主觀認為所分享的新聞對「全世界所有」臺灣人都很重要,依然不符本社團服務對象及宗旨。
3. 「情節重大」:本屆管理員認定標準為連續三犯。不論為同日內三犯,或分別數日犯下三次。違反效果為踢出社團,須重新申請入社。若重新入社後繼續違反相同板規,將直接封鎖。目前僅有兩位社員因此被踢出社團,尚無被封鎖的先例。

若社員對於管理員的版面管理處置有疑問,歡迎來訊或來信討論,論壇更設有監督兩位站長的監察人,三人同時均為臉書社團管理員。同時任何管理員的管理行為,均有在後台註明理由,方便其它管理員查閱討論。

若對管理員的任何處置以及社團走向有所建議,請循社團內部的申訴管道理性為之,勿對管理員進行不必要的臆測與謾罵。臉書上的發言依然受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之規範,此為我國法院實務穩定見解。在此提供因言詞涉及謾罵、臆測他人政治立場,從而構成公然侮辱罪的判決一則,供社員參考:

案例事實為行為人於某公開臉書社團內發送「有郭O剛的地方就會遭受阻力,『牠』是共產黨的」、「『 牠』就出手了、『牠』在本土社團沒朋友」、「很多人還看不懂,『牠』是XXX的手下」、「 我有『牠』聽命於XXX的事證」、「就把『牠』歸類共匪 」、「『牠』本名叫郭O剛」等訊息。

在判決中法院指出:「綜觀被告上開訊息,均在表達認為與告訴人理念、作為不同,被告顯然係以個人主觀想法進行歸類及批評意見之提出,故被告主觀上雖有將告訴人歸類為持不同主張之政黨之想法,惟此屬被告表達其個人主觀感想及意見,是縱令被告之上開行為係針對特定人,且使告訴人郭O剛感到不快,惟被告係依其所經歷或見聞之具體事實,以其個人認知,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誠屬『意見表達』之範疇,尚非『事實陳述』。」,因此認定本行為不違反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而適用同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932 號刑事判決)

另外提供與臉書使用有關之法院近期判決供社員參考:
1. 在臉書網站以加註姓名照片的方式公開謾罵(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393 號刑事判決)
2. 透過通訊軟體Line及臉書訊息散布文字,以指摘、傳述的方式,詆毀、貶損他人名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5077 號刑事判決)。
3. 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公開社團,以帳號指控被害人「說謊成性,數十年不變,必要時只好揭穿虛偽真面目」等文字,足以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300 號刑事判決)。
4. 在其臉書好友之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個人留言板上影射被害人以不正當方式當選該里里長,使特定多數人均得上網瀏覽該網頁內容,足以貶損被害人之名譽及其社會人格評價(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265 號刑事判決)。

換言之,無論是在公開或非公開社團,在個人臉牆張貼文章亦不論是開地球公開或僅限好友閱讀,只要能使(不)特定多數人共同見聞,便受我國刑事法律拘束。請社員勿一廂情願地以言論自由作為脫免任何限制之藉口,以免自身的言論內容反倒成為經過法院認證,不受法律保護的典型案例。

行政站長 ujiew 敬上

發表於 2019-8-16 11:19:46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個帳號是監察人帳號,如果對於行政站長對於個人的貼文或回覆的處置有異議的話,可使用「發消息」功能給Aufsicht,我將儘速依據公約處理。感謝。

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

GMT+1, 2024-3-29 11:45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