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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森臺灣同學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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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2-30 16:32: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kiki 發表於 2006-11-13 22:03  

第 壹 章 總綱
第 一 條 埃森中華民國同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德文全銜為Verein der Chinesischen Studenten aus Taiwan in Essen。
註:在接獲駐德化組的指示後,德國埃森中華民國同學會於2003年起正式更名為德國埃森臺灣同學會,德文翻譯名稱為Der taiwanesische Studentenverein Essen。
第 二 條 本會以砥礪學行,互助合作,聯絡感情,促進中德友誼與文化交流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章程計分伍章一) 總綱 (二) 會員大會 (三) 會員 (四) 委員會 (五) 會章修訂。
第 貳 章 會員大會
第 四 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利機構。
第 五 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乙次,必要時得由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提議召開臨時大會。
第 六條 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貳分之壹[含]以上出席,決議方屬有效。
第 七 條 會員大會之主席由會長擔任,必要時亦可由會員互選壹人擔任之。
第 八 條 會員大會之記錄由文書委員擔任或由主席指定壹名擔任之。
第 九 條 會員大會之開會通知及議程應於會期陸週前由召集人書面通知各會員。
第 十 條 會員大會之任務:
(一) 會務報告
(二) 幹部改選
(三) 會章修訂
(四) 議決提案

第 參 章 會員
第 十一 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壹者得為本會身分會員。
甲.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埃森或鄰近地區就讀之學生身分。
乙.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埃森居留者。
丙. 以上兩項人員之配偶。
丁. 其他認同本會宗旨願加入本會。

第 十二 條 入會方式
(一)符合本章第十一條甲. 乙. 丙項資格者,經填具會員基本資料及繳交會費後即為本會會員。
(二)符合本章第十一條丁項資格者,經會員兩人(含)以上推薦,經會長及甲項會員兩人(含)以上同意,並填具會員基本資料及繳交會費後即為本會會員。

第 十三 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參加本會舉行活動之權利並應出席會員大會。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籍之喪失或中止可由
(一) 書面提出自願退會
(二) 喪失本章第十一條所載之資格
(三) 無故未履行本章第十 條會員之義務
(四) 嚴重違反本會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 十五條 會費金額由會員大會決議,由財務委員責收款。
第 肆 章 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本會委員會設有會長乙名,財務,文書,康樂委員各乙名。
第十七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有召開會員大會之權利。
第十八條 財務,文書,康樂委員由會長任命。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任期壹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條 本會各幹部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會長需符合本章第十一條甲項資格。   
第廿一條 會長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文書委員或康樂委員代理。
第廿二條 本會幹部經會員大會過半數決議得罷免並補選之。
第廿三條 兩名會員之連署可提出會章之修正案,並於會員大會會期三週前提交委員會。
第廿四條 會章修訂之先決條件需具有本會章程第參章第十一條之甲項會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
第廿五條 本會會章之修訂,需具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一(含)以上同意。
(五) 會章修訂
第廿六條 在接獲駐德化組的指示後,德國埃森中華民國同學會於2003年起正式更名為德國埃森臺灣同學會,德文翻譯名稱為Der taiwanesische Studentenverein Essen。

陳冠文 (修訂於1992年01月11日)
劉美玉 (整理於200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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