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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遊≠暢遊:EU-Roaming使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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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5-3 08:40:4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ujiew 於 2019-5-6 13:33 編輯

一、前言

新生在留學生的公開臉書社團提問,尋求在德國待不滿兩年的手機上網方案推薦。有人回覆:法國電信商的方案較划算,可向法國電信商簽約,帶到德國使用,並表示自己從法國搬到德國使用無礙。此案一出,贏得許多臺灣人欣賞。連隨意封鎖並刪除眾多會員便長期沈潛,不再舉辦管理員選舉的社團管理員,都大方浮出水面給讚。

這個建議是否可行並值得推廣?在德國使用法國電信商的門號屬於國際漫遊,該提議顯然建立在法國與德國之間的電信漫遊不另收取費用的基礎上。然而,免額外收費的電信漫遊是否等同跨國無限暢遊,必須瞭解歐洲電信漫遊的運作方式、法律依據,方能對「在德國長期使用法國電信商漫遊方案」的主張提出評價。

二、歐洲電信漫遊的內容

歐洲電信漫遊(EU-Roaming)包含撥通話、收發簡訊與網際網路的跨國服務。28個歐盟成員國及歐洲自由貿易聯盟3國(冰島、挪威、列支敦斯登)共31國的電信商彼此形成免費漫遊區域。消費者可用在本國預選的電信費率,在其它國家漫遊,無論其通話、收發簡訊的對象使用的電信業者以及機種型號是否屬於同一國。

三、歐洲電信漫遊的法律依據

歐盟在2012年6月13日通過、同年7月1日生效的歐盟規範Verordnung (EU) Nr. 531/2012(預計於 2022年6月30日失效 )中確立了成員國電信通訊與跨國漫遊費率的價差應降為零的政治目標。而正式取消漫遊附加費用,並相應修改前開規範的最新規定為2015年11月25日通過的歐盟規範Verordnung (EU) 2015/2120。此規範第6a條規定電信業者在相關法律規定齊備的前提下,於2017年6月15日取消對於客戶收取漫遊附加費用或對外國機種收取之基本費。

根據歐盟運作條約第288條第2項規定,規範具有一般拘束力,且全文直接對所有成員國及人民生效,毋待成員國以內國法轉化。

Verordnung (EU) 2015/2120中詳述了法源依據、立法目的、立法背景及所衡酌的規範因素。其基礎法源依據為歐盟運作條約114條,即歐盟透過通常立法程序,對於實現單一市場目標的一般性立法權限;規範目的為確保資料處理、網際網路架設與服務供給平等且無歧視,並同時保障終端使用者相關權利。立法者認為網際網路將形成新的「生態系」並帶動創新,此次修法將形塑並維持終端使用者上網及旅遊時的信賴,並隨著時間進程使整個歐盟的相關費用與使用條款均一(第1條、第3條)。

然而行動通訊市場具有分殊性,即現時不存在覆蓋全成員國的行動網,要使消費者在全歐盟旅遊時漫遊,各國電信業者必須自己成為上游客戶,彼此購買或交換服務。這樣的情形在可預見的將來無法改變(規範前言第20、21點),因此規範第6b條規定了「合理使用」(angemessene Nutzung, Fair Use Policy),以避免終端客戶違反規範目的或濫用漫遊服務。即非以暫時旅遊為目的,在非其所屬電信業者的成員國境內使用漫遊服務(同條第1項)。因此客戶僅在所屬電信業者的內國費率為限,享有相當的漫遊服務(同條第2項)。此又被稱為  „Roam like at   home” ,宛如在一家之內漫遊。

宛如一家,當然不等於「全家就是我家」。各國業者對於超出其負載的異常使用情形可採取相應措施(第6c條)。若漫遊市場,無論是上游電信業者之間或在電信業與終端使用者之間的價格相當時,則漫遊原則上以本國價計費,以終端客戶所選擇的費率為準;若已「有感」地超出業者負載並影響其定價(所謂「水床效應」(Wasserbetteffekt)),在成員國主管機關的許可下,業者可在提供服務的必要範圍內收取費用。若有此情形,業者應立即向內國主管機關申請並提交12個月的相關資料。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的一個月內,就提交之資料綜合各項客觀因素,判斷業者是否充分證明其無力負擔漫遊成本且內國費率可能受到威脅(同條第3、第4項),從而決定該申請是否有理由。為使前開條文揭示的合理使用與負載力的評估標準具有一致性,規範第6d條規定執委會須於2016年12月15日前公布執行規範(Durchführungsverordnung)。第6e條要求業者對終端客戶加收的費用不得超過上游電信業者之間的費率,並明定每封簡訊、每分鐘通話計費及每MB的計費上限(第一項b),最高總額亦不得超過全歐盟通話費最高價之均價(第1項c)。其計算標準亦訂於執委會的前揭執行規範中(第2項)。此即2016年12月15日公布的Durchführungsverordnung (EU) 2016/2286

四、歐洲電信漫遊的使用方式與限制

從前開規定可知歐洲電信漫遊的三項重點:

(一)運作原理為賦予上游電信商彼此交換或購買服務的連結義務,進而提供跨國漫遊服務給終端消費者。

(二)以短期、暫時旅遊的終端消費者為適用對象,並以這種使用方式作為合理使用的範本。在此範圍內,前述31國任一電信商之終端消費者,可以本國電信方案在其它30國享有漫遊服務。

(三)若使用者在它國境內持續使用,因違反合理使用的規定,業者得在歐盟所訂的費用上限內,收取漫遊服務的費用。依目前執委會公布的執行規範規定第4條,電信商可觀察並控制用戶四個月內的漫遊情形。若用戶在這段期間內:1. 在外國的時間長於本國 2. 在外國使用的數據流量高於本國,電信商可聯絡用戶,要求用戶於14日內說明具體情況。若逾14日用戶仍持續前述情形,電信商有權收取從該14日期限第一天起的費用。2019年之收費上限(未稅價)為:
1. 撥話費:3,2 Cent/分鐘
2. 簡訊:1 Cent/封
3. 數據用量:4,50 Euro/GB

五、結語

根據前述說明,「在德國長期使用法國電信商服務」的建議,使用對象非暫時停留在德國的旅客,使用的方式為長期待在它國(德國)使用本國(法國)電信業者的漫遊服務,完全違背歐盟規範所揭示的合理使用原則,形成漫遊的濫用。可預期必然會因在德國的使用天數多於法國,且在德國的數據用量高於在法國的用量,超出業者負載能力而被發函警告、限期要求說明,並被收取超出法國電信方案用量之費用。

以上所述並非罕見的艱深知識。自此項漫遊德政開放以來,德國報章媒體、消費者情報網站等專欄文章均多次強調合理使用原則為「除本國費用外免另收費」之跨國漫遊前提。更不用說歐盟官方亦架設了多官方語言的網頁,宣導歐洲電信漫遊資訊。

即使不清楚電信漫遊的運作機制與法律規定細節,建議在長期居留的國家使用別國的電信服務,以通常智識判斷也是捨近求遠,除了節省所差無幾的方案價差,冒著支付更多費用的高度風險之外,更是公然鼓吹違反歐盟法規的消費行為,毫無備受稱道的價值。

在大量生產的農場謠言被暱稱為「長輩圖/文」,甚至特定通訊軟體被視為假新聞淵藪,必須啟動國家公權力加以防制的討論甚囂塵上之際,或許這個案例證明了:謠言不一定出於惡意,更與散佈推廣者的年齡與學歷無涉,同樣也可能來於熱心但不求甚解的悠悠之口。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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