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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immanuel

取消刪除文章功能是否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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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7-5-23 20:19:53 | 顯示全部樓層
此次爭議所涉及的議題主要有二:
  • 取消刪除文章功能是否恰當?
  • 當管理者的便宜行事之權可能或明顯牴觸使用者基本權利時該如何調解?
第一個是實質問題,第二個是程序問題。我認為在討論實質問題前,應訂定一個特別程序,以供處理此次與今後本站可能出現的類似問題時有所遵循。因為這事關所有使用者的基本權利,理應讓所有使用者參與討論,而且站務人員不一定就對這些議題比較有興趣或能夠提供更深入更廣泛的意見和訊息。因此我建議請站長參考我在板主站務討論區草擬的程序,發佈簡訊與公告,邀請本站所有使用者公開討論訂定這個程序。如我在板主站務討論區所言,與其將這個程序視為對管理者的限制,不如視為對管理者的保障。因為管理者任何作為背後的動機即便出於良善,但若不經此一程序背書,總不能避免落人口實的可能性,亦無法根本解決本站管理者的便宜行事之權與使用者的基本權利之間可能存在的衝突。

[ 本文最後由 immanuel 於 2007-5-23 20: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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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3 20:25:0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cafe_holic 於 2007-5-23 20:26 發表
PS.又Primay同學提到,曾經發生「涉及毀謗,原作者刪文,找不到原文,被懲罰的是管理員的判例」,自己對這樣的「判例」很感興趣,不知道能不能找到具體的報導或者案號呢?


好...
為了言論的真理與應有的權力...
我放下了吃到一半的晚餐...播下了可能要付的電話費問朋友....
(基本上我還是建議他來發表啦,但他講實在太多了,我只能挑重點說...)

那個判例是發生在美國(朋友說他得找一下)
那是台灣bbs尚在起步時,美國發生的事情
所以於台灣這邊討論規範時,就拿這個來討論

至於論壇管理員的責任
在台灣目前只有公約,沒有真正的法律
且,要管理員負責的部分,是法院那邊告知管理員說要負責任,管理員才有要資料備份的義務
所以在台灣,網路論壇上管理員的責任義務,還沒那麼清楚.


(我不是學法律的,我只能這樣解說了,我會努力催他出來發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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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inohs + 1 他也不是念法律的吧!!!
xbio + 1 感謝分享 請見站務討論內的討論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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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3 21:04:34 | 顯示全部樓層
Honey.....借問一下
網路上使用的法律規則是根據使用者之國籍 還是根據主機所在地呀?還是....到底是一哪一國的法律呀?:slm66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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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io + 1 個人覺得∼若紛爭是台對台..應屬台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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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3 21:25:0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immanuel 於 2007-5-23 21:19 發表
此次爭議所涉及的議題主要有二:
  • 取消刪除文章功能是否恰當?
  • 當管理者的便宜行事之權可能或明顯牴觸使用者基本權利時該如何調解?
第一個是實質問題,第二個是程序問題。我認為在討論實質問題前,應訂定一個特別程序,以供處理此次與今後本站可能出現的類似問題時有所遵循。因為這事關所有使用者的基本權利,理應讓所有使用者參與討論,而且站務人員不一定就對這些議題比較有興趣或能夠提供更深入更廣泛的意見和訊息。因此我建議請站長參考我在板主站務討論區草擬的程序,發佈簡訊與公告,邀請本站所有使用者公開討論訂定這個程序。如我在板主站務討論區所言,與其將這個程序視為對管理者的限制,不如視為對管理者的保障。因為管理者任何作為背後的動機即便出於良善,但若不經此一程序背書,總不能避免落人口實的可能性,亦無法根本解決本站管理者的便宜行事之權與使用者的基本權利之間可能存在的衝突。

[ 本文最後由 immanuel 於 2007-5-23 20:24 編輯 ]


原來是這樣

試問便宜行事是指何意
我看站長有作公告
只是這功能取消與否
看不出與便宜行事有關


I不好像也是管理者
搞不清楚站務制度
上次爭議就觀察I很久
I可別刻意擴大議題
本性又露出









站長們阿


我想你們也別再這樣好心為大家服務啦
原來只是為能否刪除自己的文章罷了
初看 我也是覺得為何不能刪自己的文
但瞭解站長的說明與解釋
明理的人應該都知道站長們的用心

  
如果每次都這樣
我有意見 你有想法
那這網站不是多頭馬車
我覺得只要站長們做的
並非重大危害會員權利的決定
都表示尊重與贊同


我也喜歡搞破壞
講話比做事容易多
在旁說風涼話
撿便宜的心態


提醒一點
站長們不是欠大家的
更不是理所當然的
需用協商討論方式
不是刻意挑起爭端


為了保障日後紛爭的問題
如站長所說的還有依據
我贊成不要有自己刪文的功能
不然我文章看一半不見會很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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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io + 1 謝謝∼也請保持客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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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7-5-23 21:47:00 | 顯示全部樓層
站長們所做的並非一己之私,只為整體網站營運考量

但因有特定會員提出"管理者的便宜行為",個人深表遺憾!


我不知道你又在遺憾什麼。你真的知道便宜行為是什麼意思嗎?便宜行為就是從權的意思,是很常見的用法,這不知又傷害到你哪裡了。而且我的原文如下:

本網站雖然為一具公共性質的論壇,但使用者與管理者皆不具備充分知識與時間對所謂基本權利一次且完備地加以界定,因此只能由使用者在使用過程中逐步發現反應。在此限制下且為管理效率計,管理者有便宜行事之權,因此逕自取消刪除文章功能此一管理行為本身並無可議之處(雖然其動機與理由值得商榷)。

以下是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路版)對便宜行事的解釋:

經上級許可,不用請示而自己斟酌情形處理事務。漢書˙卷七十四˙魏相傳: 數條漢興以來國家便宜行事,及賢臣賈誼、晁錯、董仲舒等所言,奏諸施行之。亦作便宜施行

http://140.111.34.46/chengyu/mandarin/fulu/dict/cyd/4/cyd04815.htm


當然個別的使用者不是管理者的什麼上級,但根據本人的三個論點,既然管理者的職權源自使用者的讓渡與委託,因此說使用者是管理者的上級也沒什麼不妥,就好像公務員又叫公僕的意思是一樣的。如果對本人使用的字眼有任何疑問或不確定之處,歡迎提出討論。

[ 本文最後由 immanuel 於 2007-5-23 21:57 編輯 ]
 樓主| 發表於 2007-5-23 22:02:1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xbio 於 2007-5-23 21:50 發表
很有意思

一發文就有回應


請繼續討論


講這種話又是什麼意思?
你真的有討論的能力和誠意嗎?

[ 本文最後由 immanuel 於 2007-5-23 23:29 編輯 ]
發表於 2007-5-23 22:07:26 | 顯示全部樓層
對於這次的討論,我有一些想法。

敬愛的同學們我以下所要提出的想法不是針對cafe_holic也不是任何同學。如果有不週全處,請大家見諒。
1.同學所道的第二點
在平面或影視媒體發表言論後,一旦「見報」或「播出」便無法刪除,何以在網路要「獨厚」原作者?
原作者cafe_holic同學從相反角度來思考,正因為在傳統媒體發表意見需面對這樣的「顧忌」,反而容易讓人無法暢所欲言,只要疑慮自己日後可能可能改變立場,在當下便遲疑於發表意見,這恐怕也無益於多元意見/文化的建立。


  個人認為:成年人應為其於公開發表之言論負責
         
  每一個人在每一時每一刻的想法都有可能會變,有的變多或變少
   如果是為了顧忌"立場改變"而不應獨厚作者(in diese Discuzsite)那在下想舉的反例為 :千變大王施XX
   故並不認為個人的立場改變之可能性與於公開場合之以發表之言論不能刪除有絕對相關性。
         
2.關於人力物力方面,如果要一直作備分,那目前網站的空間資源即文化組所支付的經費,在現在、未來是否可負擔?經費會不會因為謝大使的歸國而有變異?且技術上的問題該如何實行?有何程式可以自動一直備分?可否與Discuz相容?程式版權費用?所使之空間流量多大?備份後的資料該如何儲存?需分分秒秒備份?還是在糾紛產生在做備份?且有糾紛時是用何地之法令?2.1台灣?2.2 美國? 2.3 德國?

3.個人的言論自由全的確不應不適當之理由被限制,但是就我個人而言,當我再享受個人的權利時,我個人願意負擔相關的責任與義務


(有改顏色喔):skQ72pc:並加入"可否與Discuz相容?程式版權費用?" )

[ 本文最後由 cheilotheca-h 於 2007-5-23 23:21 編輯 ]
發表於 2007-5-23 22:10:07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才寫一篇 馬上多出好多篇,我還是去寫電影節的感想吧吧:svo83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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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iebt + 1 那我去寫腸胃炎感想好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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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3 22:28:18 | 顯示全部樓層
剛看完同學們之間的討論,忽然覺得要不要順便一起把修改的功能刪除呀:sWf389d:  ,免的以後你們大家,like this  :sPQ5821:and:skQ78pc:要互告時,告不贏時 粉虧耶:skQ60pc:  。

當然啦,以上純屬幽默一下,博君一笑。並不是提出新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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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io + 5 有創意!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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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3 22:32:4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cheilotheca-h 於 2007-5-23 23:28 發表
剛看完同學們之間的討論,忽然覺得要不要順便一起把修改的功能刪除呀:sWf389d:  ,免的以後你們大家,like this  :sPQ5821:and:skQ78pc:要互告時,告不贏時 粉虧耶:skQ60pc:  。

當然啦,以上純屬幽默一下, ...

當我多嘴吧,因為出現問題時,管理者也需提出以備份的資料,所以不一定告不贏啦。
以上純屬幽默。還是我已經越苗越黑了:s5l88tk:?
發表於 2007-5-23 22:49:45 | 顯示全部樓層
剛剛在想一個問題:
為了自己能夠閱讀一篇別人的文章,是否就有權利要求寫文章的人非把文章拿給他看?

在思考這個問題時,讓我們想一想一種情形來類比一下。
假設你是個秀場明星,有一天你有個新的想法來打扮自己,
你在秀場上亮了幾次後,突然反悔,決定放棄此打扮方式,
請問這時秀場的顧客有權強迫你一定得用此方式打扮自己嗎?

倘若你說無權如此,那麼我的意見也是相同。
因為那本來就是你可以自己決定的事情,
而效果好壞本來也就是自己負責。

倘若你說是有權如此,那麼你的理由頂多只能是:
因為我付了錢,而且就是要看你這樣打扮才付錢的。
那麼我們這時就把問題拉到交易契約的關係上,
儘管如此,到底顧客是否絕對有權強制你恢復原來的打扮方式,
依舊是有爭議的。
如果我們試圖把這個訴諸交易契約的理由用在本論壇上,
則顯然是更加不恰當。
因為在此發文的人並沒有跟其他的閱讀者簽訂任何交易契約。
既然他對於後者沒有這類的義務或承諾,
他為何不能把原先的打扮方式(發文)撤回?

就此,以「閱讀者有權不讓發文者撤文」為理由,
是個非常不合宜的想法。
倘若閱讀者以為自己真有這個權力的話,
接下來會出現一種更糟的情形,
那就是這會讓人越來越不想發表文章,
因為一發文就意味著那不再是自己能夠有權處置的東西,
那麼你說我還要上來發文幹嘛?
我還不如自己弄個部落格,自己發文算了!

所以建議支持「一般使用者不需擁有刪除個人發文之權利」的人,
切莫使用這種「閱讀者權利論」,那只會顯得太自我中心。

此處的爭議其實是於:
管理者因為考慮到備份的困難度而打算取消個人刪文權。

當然我們應該都能理解站長花費許多心力在維護論壇系統,
這點是諸多人都很感激的。
但是倘若管理者為了自己管理的方便,
寧願犧牲所有使用者的一些個人權利,
則恐怕會讓積極參與論壇的人越來越沒有興致發文,
以致於這些參與者對論壇的貢獻就會減少。
我們從歷史裡可以看到有很多事情都是:
倘若只為了個人一時的方便而讓許多人更不方便,
則以後肯定會帶來更多的不方便,
然後帶來更長期的麻煩。
所以這件事不可不慎重處理啊!

且讓我再說一句,
在這個公眾論壇裡,管理人員與一般使用者其實是彼此依存的,
切莫一不小心讓私人恩怨成為阻礙公眾事務進展的淵藪。

[ 本文最後由 Sprache 於 2007-5-24 00: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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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manuel + 5 我很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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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3 22:55:29 | 顯示全部樓層
那個I
這裡都是看懂中文字
別在那說文解字
明眼人都知道I的動機目的


去看看前面我說的
還要我重新說一遍
真欠說
不是站長提醒過
不然就開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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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manuel + 1 + 1 很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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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3 23:03:5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Taiwan 於 2007-5-23 23:55 發表
那個I
這裡都是看懂中文字
別在那說文解字
明眼人都知道I的動機目的

去看看前面我說的
還要我重新說一遍
真欠說
不是站長提醒過
不然就開罵

Taiwan君,不管雙方背後的動機是怎樣,
那不一定就足以證成其所說的就沒有道理。
您用來批評 immanuel 的說辭,
其實也可反過來批評您或甚至站長xbio君。
倘若您認為對方動機不良,只是為反對而反對的話,
那麼您自己表現出來的情況何嘗不是也讓人閱讀起來如此呢?

煩請把重點放在「一般個人會員是否有權刪除自己的文章」這個問題上,
提供更好的理由來說明您的觀點,以說服其他人。
倘若您有興趣跟我好好討論此問題的話,
歡迎在此版上繼續發言。

[ 本文最後由 Sprache 於 2007-5-24 00:25 編輯 ]
 樓主| 發表於 2007-5-23 23:04:38 | 顯示全部樓層
[glow]文字加上發光文字[/glow]
很可惜∼本站少部分會員只想到自身的利益,而忽略的其他使用者的保障
倘若有日紛爭是發生在自己的身上,因刪文功能,站方也無力協助提出證明

最後受害者可能就是自己


我本來不想這時候討論這個實質問題,因為如前所述,還有更重要程序問題要先解決,但看到上面這一句話又不吐不快。如同多位站友指出的,這次爭議觸碰到的問題不是什麼一般的利益,而是個人的基本權利,難道站長認為所有主張保障個人基本權利的站友都只想到自身的利益嗎?站長的出發點固然是出於保障使用者的權益,但站長恐怕忽略了個人的基本權利是更根本的。我已經在我完整的說明中論述權益或利益與基本權利的差別,也認為基本權利不是不能加以限制的,但需要透過一個公開合理的程序為之。站長可以在這裡說部分會員只想到自身的利益,那又怎能埋怨使用者可能以為站長的動機不夠良善呢?現在討論的不是兩造的動機,而是本網站運作必然面臨的問題,而這個問題恰恰不能訴諸兩方的良善獲得解決,也希望站長不要再揣測反對者的動機,甚至視為只想到自身的利益,這樣實在於討論無益。
發表於 2007-5-23 23:20:0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primay 於 2007-5-23 21:25 發表

那個判例是發生在美國(朋友說他得找一下)
那是台灣bbs尚在起步時,美國發生的事情
所以於台灣這邊討論規範時,就拿這個來討論

這個案例在之前提到的「BBS站長在系統維護外所易面臨之站務管理問題」一文中有提到,
摘錄如下:
=================================================

  8.法律問題

  由於網路誹謗與犯罪層出不窮,站長也必須面臨法律問題,輕一點的可能只是藉由電話、存證信函或其他聯絡方式,要求站長刪除或備份相關文章與使用者註冊資料,重一點的則是必須提供檢調單位相關資料,乃至出庭應訊。像是日前台灣就發生過好幾起學生批評師長,遭到師長告訴的案例。即使有站長拒交這些學生的個人資料,這些資料仍是遭到強制索取。而像援交與一夜情是否等同性交易、是否違反站規與法律的諸多議題,也在擁有成人模式與站台的KKCITY引起了熱烈的討論。

  而究竟BBS站長是否該對使用者發表的文章承擔法律責任?這一點也曾經引起廣大的爭議。1995年,美國的Stratton Oakmont Inc. VS.訴 Prodigy Serve Co.一案中,Prodigy旗下的Money Talk BBS有使用者批評Stratton Oakmont這家公司「靠謊言吃飯」,該公司總裁「遲早會成為一個罪犯」,遭到Stratton Oakmont告訴。依據美國法律,只有對傳播資訊的內容行使了「充分的編輯方面的控制權」時,作為發佈者的傳播媒體才應該負起法律責任。原告爲證明被告是與報紙類似的發佈者,提出了以下證據:(1)被告在BBS上發佈了言論內容指南;(2)被告使用了監視軟體,該軟體可自動搜尋並刪除用戶信件中的不潔文字;(3)被告雇有BBS站長負責審查信件內容;(4)被告的BBS具有撤除功能,即在站長發現信件內容不當時可以將其從BBS中刪除。紐約最高法院於1995年5月24日做出判決,原告勝訴。這點引起了極大的爭議,後來美國國會也提出了Internet Freedom and Family Empowerment Act此一法案,針對Prodigy案規定:網路服務商不因對其所傳播的資訊行使了編輯行為而負法律責任,網路服務商善意地刪除淫穢內容的行為不負法律責任。並特別授權網路服務商向孩子家長提供監視軟體。[1]由此可見,將無法事先得知的使用者言論加諸在BBS站長身上,要其負起法律責任,明顯還是有討論空間的。

[ 本文最後由 Sprache 於 2007-5-24 09:35 編輯 ]
發表於 2007-5-23 23:36:3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Sprache 於 2007-5-24 00:20 發表

這個案例在之前提到的「BBS站長在系統維護外所易面臨之站務管理問題」一文中有提到,
摘錄如下:...

從上一篇我所摘錄的引文可以看出,
跟美國的案例相比,我們目前這裡的問題之複雜度根本還差的遠,
恐怕不適合完全挪用過來,
因為至少我們這邊沒有監視軟體
所以站長可以合理地以「自己對一般使用者的發言不知情」來卸責。
就此,這應當不會對本論壇的站長不利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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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manuel + 3 + 1 又忘了選原因...我很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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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00:41:5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Taiwan 於 2007-5-23 23:55 發表
那個I
這裡都是看懂中文字
別在那說文解字
明眼人都知道I的動機目的


我想我應該是看懂中文字。
這次從討論以來,我覺得I同學的論點及修辭確實是針對這刪文一文中肯地在作討論。包括他參考引述的論點及建議討論的重點,對網站論談整體的運作都是正面的建設意見。我想若硬要把這樣的論述歸成是少數人為謀己利的說法,那這對有心出力公共事務認真討論的人來說是否不公平的被扣上個大帽子?

如果別人能不斷舉出更多的理由來證明"刪文功能"有確切存在的必要,那麼不支持保留刪文功能的人,是否也能舉出更多理由來支持自己的論點?讓自己理由更能說服人?如果不能提出其他理由支持,那麼這樣的處理是那裡出了問題?是避免有法律爭議上的問題?(有沒有同學能提出其他說法)?還是因為沒時間?工作量負荷過大?還是技術上問題根本沒有辦法解決?是不是我們需要徵求更多人力的支援來協助站長們處理這些事情?分擔這些責任?是找不到適當的人還是說即使增加管理人力也不會改善狀況?現在大家還是在開放討論的階段,是否保留刪文此功能也可以針對兩個方案需要付出的成本考量(人力/時間/金錢)及其操作執行上的容易/複雜度來作為評估的準則?

這次的討論並不是只針對兩位站長而來,事實上之後網站的運行還要靠更多人的共同努力,現在把一些準則定出來絕對不是為了少數人,現在不處裡的問題,下屆,下下屆界或下下...下下屆的站長們都會遇到,所以不是為了目前的問題或是衝著站長而來。大家能熱衷討論公共事務是一件值得鼓勵的事,所以請大家針對刪文主題來討論。這僅是一點個人小小的意見。

[ 本文最後由 chengyang 於 2007-5-24 01: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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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01:52:15 | 顯示全部樓層

個人想法(續)--兼答站長

首先,謝謝大家熱情的評分。只是接下來同學和站長的回應,
其中若干似乎又帶了一些情緒性的戰火,這絕對不是理性討論所必要的。

其次,謝謝兩位站長的解惑,原來我剛剛的實驗仍然有疏漏,
編輯與刪除的確有其在論壇網管上的實質差異。

接下來,或許應該討論的是:原作者刪除原文,論壇後台無紀錄,
而且備份網頁超出站長負擔的條件下,是否應禁止原作者刪除原文。(註1)
這點應是我與站長意見上最主要的差異。

我仍然主張不應禁止,理由除了言論自由的保障
刪除作品當然也是一種言論自由的行使方式,應該予以保障。
個人意見除了上篇留言所述之外,我想應該補充如下:

1.第一、在網路發表意見,技術成本與經濟成本均比傳統媒體低;
第二、它的公開性與傳輸速度也更甚於傳統媒體,閱覽網路資訊的成本,
也比傳統媒體低;第三、其介面也比傳統媒體更加豐富多元,
使用者可以擺脫傳統媒體的框架,運用各種型態的媒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
精確有效的傳達自己的意見。這些與傳統媒體不同的地方,在我認為,
是對發表言論者的鼓勵,甚至可以說是一份美好的禮物
基於這點,我認為應該讓言論自由在最大可能範圍內自由的行使,
而管理網路的使用,本質上就是公權力對言論自由的限制,
必須在最小(必要)範圍內,恰當的行使其公權力。(註2)

2.因此,問題進一步演變為,怎麼樣才能達到這個要求。
這絕對是一個困難的價值判斷問題。
每個人都有其自己的判斷,重點在於判斷的過程與其結果是否合理,
是否可檢驗(nachvollziehbar)。

以下容我以自己熟悉的法學上的「比例原則」,說明我的論點。
這項原則目的在檢驗公權力限制個人權利是否正當,換言之,
限制手段所欲達成的公益是否足以正當化權利被限制的程度。
部的操作包括四個步驟:
1.限制目的為正當、
2.限制該權利有助於公益目的之實現、
3.除了限制該權利,再也沒有在實現公益上同樣有效且侵害更輕微的手段
4.公益目的與被限制的權利之間不會「顯不相當」(ausser Verhaeltnis)

第1.與2.都沒有問題,一如前面兩位站長所言,
這樣的限制是為了有益舉證以及維護其他會員瀏覽的權利,(註3)
而這項限制也的確有助實現這個目的。

第3.項步驟,在系統資源與站務人員人力的有限,沒有別的限制較小的辦法下
也可認為這項限制是目前必要(侵害最小)的手段。

第4.階段,是最困難操作並且主觀判斷涉入最深的階段,也是個人與兩位站長意見不同的地方。
  站長們的擔心固然有其正當性,的確有許多人在網路世界,
無所顧忌濫用網路的便利性,侵害別人的權利。但那毋寧應認為是例外而非常態
大部分的使用者仍然正確、尊重別人的權利的使用網路。因此為了少數人的濫用,
全面的限制所有使用者對自己文章的處分權利,就限制過度了;
就像是夜晚上街容易受歹徒襲擊,且燈光昏暗不易辨識歹徒,
為了保護所有人的安全,就禁止所有人在晚上上街,是顯不相當的限制。

   另一方面,從同學會論壇成立至今,是否曾發生過涉及侮辱、毀謗、猥褻等發言內容,
致侵害別人權利或者違法的情況呢? 就我個人的瀏覽經驗,雖然時或有不滿的情緒性言論,
但更嚴重的情況似乎沒有。當然,或許正是因為這種限制措施才促使大家不敢這樣做,
站長XBIO也提到「規範與制度並非事情發生才制訂,亦非認定一定會發生才擬定,
"預防勝於治療"。」(第39篇發言)。我們當然也可以理解,行政管理不可避免需要預測風險,
並採取預防措施來避免風險的發生。
但要進一步問的是,是否只要有發生類似侵權、
違法行為的可能性,就可以制定規範來限制會員的權利?
如果需要到一定程度以上的風險發生可能性才可以限制的話,那應該是多大的可能性呢?

這些問題都不容易回答,這應也是Immanuel同學提到透過建立程序來討論、
設計這方面的控制機制的原因。在這種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未經討論、
人言言殊的情況下,禁止作者刪文,風險預防的目的在這裡便過於薄弱,
而無法正當化言論自由的限制。

以上


(註1)至於刪除原文功能的開放或禁止,是否應交由站長決定,換言之,
站長此項權限的根據,應該於另外的討論脈絡中思考。
(註2)從站長及支持禁止的意見來看,也不反對在這裡涉及的是言論自由的行使與限制的問題。
(註3)Sprache同學已在其意見中表示,以這項目的作為禁止作者刪除的理由並不洽當,個人也非常贊同;以下將專就侵權行為發生時「有效舉證」這個部分作討論。

[ 本文最後由 cafe_holic 於 2007-5-24 02: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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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ay + 6 最後六分了....
immanuel + 10 我很贊同
perlemei + 10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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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08:34:3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來想說急事緩辦,慢慢的討論思考,沒想到大家一股腦的衝出來..
小妹我不是學法律或哲學的,目前為止看到太多論點有點眼花撩亂,
我提出自己粗淺的想法好了:

刪文功能的好處我們都知道,是保障言論自由的一種,
從使用者的角度出發很方便,所以若贊成刪文,我們只要直接進行到下一個議題:
就是規範的問題。

大家目前為止都是贊成恢復刪文的功能,
那我提出另一方的看法和意見,歡迎大家針對這些點攻堅:
其實本來我就沒對刪文功能有太大的意見,雖然有了刪文功能之後,
方便許多,但是網站草創期就沒有刪文功能,對我並沒有太大影響。
況且,我覺得這是一個公共的論壇,任何發表文章的人,都該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由這一個出發點,倘若有了刪文功能,是不是有人就會無的放矢後,放完落跑的行進出現?
目前為止是沒有這樣的狀況,但是我們現在討論的就是為了要建立未來的制度。
雖然樓上的同學贊成,我們要先相信人姓的光明面,不可因一粒老鼠屎害一鍋米。

我是覺得言論自由很重要,也是台灣的民主價值之一,但是我要說,
到了德國才覺得,台灣也太過自由,換言之,自由不能被行之名而無限上綱,
自由必須是大家都覺得舒服,不妨礙到他人利益的前提之下。

回到刪文功能,我贊成恢復刪文功能,但是並非給予所有會員,
而是回到管理階層身上。這不是搞特權或是大小眼,而是管理階層發揮作用的時候。
在這個網站上到目前為止我們看到管理階層都是義務大於權力,
比如我自己:因為身為DA版主,只要有人問問題,有問必答,也有義務要多寫幾篇關於DA的文章,
對於站務也有義務出來討論(像現在),站長們到目前為止,也是付出的義務大於權力。
刪文功能若回到管理階層手上,一旦有不適合的言論出現,
或是不小心按到的錯誤,兩位站長多了眾版主們的相助,馬上又能更改回來。
另一方面,也能由各版版主自行控制版面的整齊與清潔。

這是我的看法,同意自由,但不同意無限上綱 。
(個人不是學相關的,也沒有很多學理,歡迎大家攻堅,激盪火花!來吧!

我比較在意的是,接下來的議題---管理者如何做決策的問題。

[ 本文最後由 perlemei 於 2007-5-24 09: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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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08:48:1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perlemei 於 2007-5-24 09:34 發表
我覺得言論自由很重要,也是台灣的民主價值之一,但是我要說,
到了德國才覺得,台灣也太過自由,換言之,自由不能被行之名而無限上綱,
自由必須是大家都覺得舒服,不妨礙到他人利益的前提之下。.

Ano...自由是以「不危害他人權利」為前提,而不是以「不妨礙他人利益」為前提。
也正因為如此,所以自由不可能是讓大家都覺得舒服,而只能是讓大家都覺得權利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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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manuel + 3 我很贊同
perlemei + 3 + 1 (接上)整個弱掉∼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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