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台灣同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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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12:15:0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Sprache 於 2007-5-24 11:24 發表
就我閱讀之前那篇「BBS站長在系統維護外所易面臨之站務管理問題」所得到的理解,
那個網站管理者之所以被告的一個原因是「他有編輯權」,
也就是說,他既然有編輯其他人發文的權力,卻又放任其他人發布毀謗當事人公司名譽之事,
(或放任其他人發布猥褻言論或圖片usw.)
沒有去將其刪除或修改。
就此,網站管理者打輸官司的原因並不在於「他到底有沒有做備份」,
而是在於他有沒有把有違法之虞的言論刪除掉。

讓我們再回到這個例子。
倘若現在物證消失,其要嘛是發文者自己刪除,要嘛是管理人員刪除。
就算原告找到人證,證明發文者毀謗,
但是這可以跟管理人員完全無關。
因為「物證消失」至少已經可以證明管理人員有善盡管理之責,
故不是被告的幫兇。
發表於 2007-5-24 12:38:00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個討論一點都不好玩。
但我想丟出一個問題,這個網站接受文化組(或駐德代表處?我不清楚)營運及財務支援,
但很明顯這不是一個政府單位網站,也不是財團法人,在登記上只是一個私人商業網站。
所以大家強調自己的所有權同時,還得想想問題發生時,真正會被推到第一線的是誰?
如果最後討論出來的結果,是大家獲得絕對自由,但網管必須去讀美國和台灣的法律,
來避免受罰的可能性,或被傳喚的可能性,我想這網站不會持久的。
以下是我用whois查到的資料,我只想說,如果我是站長,我現在就想卸任不幹了,真的好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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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pei County,  1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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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x Xx Xxx (xxx@msxx.url.com.tw)
   +886.xxxxxxxxxxx
   Fax: +xxx.x
   xF, No xx, Xxxx Xxxx Xxxx Rd.
   Taipei City
   Taipei County,  1xx
   TW
Technical Contact:
   Xxxx-Xxxxxxx
   Xxxxx Xx Xxx (xxx@msxx.url.com.tw)
   +886.xxxxxxxxxxx
   Fax: +xxx.x
   xF, No xx, Xxxx Xxxx Xxxx Rd.
   Taipei City
   Taipei County,  1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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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6.3 4/3/2002
發表於 2007-5-24 12:40:4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cheilotheca-h 於 2007-5-24 12:47 發表
集思廣益應符合現行法令:意指現有之網路相關法令(in Taiwan and US.....or....)我真的很想釐清,我們到底是該是用何地法令?

這點其實在法律界應該還是略有爭議。
剛剛找到一個台灣的例子,是以主機所在地為準;
但是德國這陣子也有發生個跟中國那邊產生爭議的例子,
看起來似乎主機在哪裡也無所謂。

以下轉貼這兩則相關資訊,供參考:

=================================
1. 「網路犯罪該由誰管?」
資料來源:平權法律資訊網

  據報載,台北地檢署起訴一件網路販毒案件,但由於被告的住所地及犯罪地均在台南,因此台北地院法官諭知本案管轄錯誤判決(刑訴第三O四條),並移送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本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最後撤銷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認為由於被告撥接的網路伺服器位於台北地院管轄範圍內,而發回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刑訴第三六九條)。台灣高等法院此判決,無異突破傳統犯罪地或被告住居所地才有管轄權的見解,為網路管轄權的爭議提供了一個較符合實際情況的解決途徑。

  由於網路無遠弗屆的特性,如何界定何法院對網路犯罪具有管轄權,一直是實務上爭議許久的問題。雖然有學者主張網路具有特殊性,應創設專屬的網路管轄權法院,但畢竟與現行制度有所違背。若以傳統的見解,認為只有被告的犯罪地及住居所地才有管轄權(刑訴第五條),不但不合實際,更可能因犯罪地的界定困難,造成各法院互相推諉的情況。為解決前述問題,實務上曾經採取相當廣義的見解,認為不論在任何地方,只要可以連上網路,並在瀏覽器中取得網站犯罪的相關資訊,該地方所屬法院即有管轄權(例如「軍火教父」乙案,從台北的電腦可以瀏覽到主機設在苗栗網站的網頁,台北地院即有管轄權)。惟這種理論過份擴大管轄權之範圍,甚至創設了我國的審判權(例如從台北瀏覽行為人、主機皆於外國的網站,而認為台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實屬不當。這次台灣高等法院採取折衷的見解,在傳統管轄權的精神下,同時參酌設置網頁、撥接主機伺服器或實際交易等情狀,而綜合判斷管轄權的歸屬,不但未落入傳統的窠臼,也未有好大喜功之情事,實在值得我們所嘉許。

================================
2. 採訪錄:中國鹽城法院傳德國博客合理嗎?
資料來源:德國之聲http://www.dw-world.de)

一個德國博客收到柏林法院轉來的中國江蘇鹽城法院的一張傳票,要他在2007年7月15日上午9點在鹽城法院出庭。他在小博客裏摘錄了關於中國中大汽車公司仿冒德國MAN大客車的報導,並發表了簡單評語,被指責嚴重傷害了該公司的聲譽。德國之聲中文網記者就此採訪了小博客希爾曼所委託的柏林律師亞歷山大.馮.卡爾克洛伊特。他認&#29234;中國法院聲稱自己對德國博客的言論有管轄權是一件危險的事。這個起訴是荒謬的。

德國之聲:有報導說,中國法院要讓德國博客編寫者,您的委託人Iven & Hillmann公司的代表到中國去出庭。您能描述一下這件事嗎?

馮.卡爾克洛伊特(Alexander von Kalckreuth):這家被稱&#29234;博客的公司是一個互聯網小公司,有一個博客www.autoregional.de。由公司的合股人之一榮.阿榮.希爾曼出於業餘愛好來操作的。這是一個小博客網,他在那裏談汽車領域的事情,其他人在這裏發一些言。這個網站正如它的名字已經說明的:地區汽車,談的就是德國的、地方上的汽車的題目,只用德語發表。就明鏡在線的一篇文章,這篇文章描寫了MAN的大客車被中國公司中大汽車公司仿造並就此在中國發生了法律訴訟的事,他摘錄了這篇文章,復述了MAN公司董事就這個題目、就中國仿冒問題的講話,在下面他寫上自己的看法,即,這事表明&#29987;品確有在中國被仿冒的事。

這實際上是明鏡寫的,德國電視二台,web.de等,許多大媒體都寫過,他沒有想過,這是相關企業不喜歡的一種意見表述。實際上,每個人都可以自己去對比照片,MAN客車的照片和中大客車的照片,自己就可以確認,或者表達自己的看法,這是否是一種仿冒。這一切也有一段時間放在網上。上個星期,他忽然收到一個起訴書,這個起訴書起訴了MAN,起訴了生&#29987;這種客車的尼奧普蘭(Neoplan,MAN的子公司),他們(尼奧普蘭等)在中國還開了新聞發佈會,也起訴了希爾曼先生。起訴書指責這三者,包括我們的委託人,說他們嚴重損害了這個中國企業的聲譽,要求他們停止這樣說,公開表示道歉,並支付賠償金。

這個事件整體上之所以那&#40637;有爆炸性,是因&#29234;這不是在一個德國法院起訴,不是對德國法院起訴一個用德語發表的東西,而是在一個中國法院,是在一個在江蘇省鹽城市的法院,這當然對我們的委託人是一個問題,他不知道那裏法律上等待他的是什&#40637;。我個人根據國際法律規定認&#29234;,這個法院根本沒有此類案件的管轄權,儘管在那裏也可以從互聯網上收看這篇文章,一共也只有8到10次被人閱讀過,這是一個非常小的範圍,而這篇稿子,這篇博客明確地是針對德語地區的,小地方的,博客寫主感興趣的就是這&#40637;個小地區。假如這是對一個德國法院起訴,當然在法律上是允許的,比如柏林中級法院,但是在這裏,法院肯定會根據基本法第5章關於言論自由的規定指出,根本沒有機會來禁止這樣的發表。

我認&#29234;,江蘇的這家法院聲明自己對此有管轄權,是個很大的危險,因&#29234;所有的博客,所有網上作者根本無法在一個中國的起訴面前抵抗。儘管有著幾千公里的地理距離,但收到的是一個出庭傳票,2007年,他要在那裏&#29234;自己辯護,這在我的眼裏實際上導致未來人們不能對中國發表批評意見了,因&#29234;人們將始終面臨一個危險,即不是在一個德國法院被起訴,而是在一個中國法院,按中國的法律尺度,而恰恰在那裏,在言論自由方面跟德國的尺度經常是完全不一樣的。在這裏言論自由被視&#29234;民主的一個重要支柱,得到普遍的認可。

我們在這裏採取的步驟首先是走向輿論界,這是因&#29234;我們相信,對於那個中國企業來說,他們認&#29234;媒體給他們造成了傷害,起訴一個很小的微不足道的博客。但他們最終會放棄這個起訴的,因&#29234;這根本不會帶來什&#40637;傷害,中國只有8到10個人讀了這篇博客日記,在德國同樣的少,人們在這裏根本不能夠理解,那個中國企業的目的到底是什&#40637;。我們想做到的是,通過輿論讓那個企業知道,這是一條錯誤的道路。關於這件事的報導現在已經在明鏡發表,在商報發表,我們也接受了採訪,一些報導正在準備中,德國之聲報導此事,我也很感謝,希望這能夠向這個(中國)企業表明,它選擇的是一條錯誤的道路。它可以跟MAN或者尼奧普蘭在法律上爭訟,卻不是針對一個記者或者一個小小的博客,他只不過是對這個題目自由地發表他自己的看法。

德國之聲:除了你們已經在走的公關道路外,你們還會做什&#40637;,或者已經做了什&#40637;?

馮.卡爾克洛伊特:我們跟一個上海律師取得了聯系。因&#29234;對一個普通的博客來說將會&#29987;生的法律費用是巨大的,我們考慮請中國律師在那裏出庭,表明,那裏的法院根本不具備對此的管轄權。即使那個法院自己聲稱是有管轄權的,即使它不認可這裏認定的言論自由的原則,也應該讓它認識到,這&#40637;一個小小的博客怎&#40637;可能給那個企業造成重大形象傷害,因&#29234;讀者非常的少。我也要問那個企業,&#29234;什&#40637;要找這&#40637;個小博客作物件,這只是一個搞點小編程的小企業,我要問那個企業,&#29234;什&#40637;不起訴世界報或者明鏡周刊,他們對中國仿冒問題有大篇大篇的報導。

德國之聲:這個案子也表明,中國和德國法院之間的交流好象是動起來了。您知道其他中國法院把德國人傳到中國去出庭或者反過來德國法院把中國人傳到德國來出庭的事例嗎?

馮.卡爾克洛伊特:就發表言論而被要求在中國出庭而言,這個案例是個絕對的例外案。我沒聽說有類似的案例。其他領域的我就不清楚了。反過來,中國人被要求在德國出庭的事情,我想肯定不會因&#29234;發表言論而發生,這也因&#29234;中國的博客由於它的文字是德國人根本看不懂的。在中國,我想,99%的人也讀不懂德語的博客,這是絕對的例外個案。我說它是荒謬的,因&#29234;我想,一個巨大的工業企業對一個小小的博客寫手發表的言論大張旗鼓,我覺得是荒謬的,顯然這個企業低估了這裏媒體的普及度和力量。德國法院轉遞中國法院的文書,這只是一個轉遞,是平常的事,柏林市中心初級法院絕沒有去審核這件事,它只是傳遞文件。如果我們要起訴美國的、中國的或者印度的什&#40637;人,也一樣會通過德國法院,要求德國法院傳遞到當地法院去,經常通過外交、領事傳遞途徑。(平心)
發表於 2007-5-24 12:46:5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lukas 於 2007-5-24 13:38 發表
這個討論一點都不好玩。
但我想丟出一個問題,這個網站接受文化組(或駐德代表處?我不清楚)營運及財務支援,
但很明顯這不是一個政府單位網站,也不是財團法人,在登記上只是一個私人商業網站。
所以大家強調 ...

1. 如果討論要好玩的話,它就只能是個娛樂性網站而已。
但是這個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是這樣的性質嗎?

2. 如果說這個論壇之所以建立,當初確實是依據所有德國城市裡的台灣同學會在柏林開會中所決議的
那麼這會是個私人商業網站嗎?

[ 本文最後由 Sprache 於 2007-5-24 13:49 編輯 ]
發表於 2007-5-24 12:58:41 | 顯示全部樓層
Sprache,我知道你很正派,但每個人對這網站的期許和使用目的都不同,所以你也無須用這種語氣來形容和你想法不同的人。
我只希望大家討論之前,先了解這網站在法律之前的明確身分,還有那場各城市同學會的討論是否有法律效力,不然大家說了半天,哪天哪個人找了一條有牴觸的法令出來,不就又要重來一遍了。
發表於 2007-5-24 13:02:1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lukas 於 2007-5-24 13:38 發表
如果最後討論出來的結果,是大家獲得絕對自由,但網管必須去讀美國和台灣的法律,
來避免受罰的可能性,或被傳喚的可能性,我想這網站不會持久的。
以下是我用whois查到的資料,我只想說,如果我是站長,我現在就想卸任不幹了,真的好危險。.

首先,相對於lukas君的個人想法,更顯得現任兩位站長的服務熱誠。

其次,從lukas君提出來的資料顯示,
本論壇的上游技術支援公司很聰明地發表了免責宣言,
而這就是為它卸責的一個妙招。
同樣地,我們也可以在管理法規上為本論壇之站長設下免責宣言,
使其盡量不受個別使用者的牽連。
這是可做的事,只是要不要去做罷了。
做了,就可以一勞永逸;不做,就容易杯弓蛇影。

基本上,只要管理者善盡了管理之責,
沒有多少人會拿管理者當法律上的代罪羔羊。
發表於 2007-5-24 13:20:2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lukas 於 2007-5-24 13:58 發表
我只希望大家討論之前,先了解這網站在法律之前的明確身分,還有那場各城市同學會的討論是否有法律效力,不然大家說了半天,哪天哪個人找了一條有牴觸的法令出來,不就又要重來一遍了。

正是因為有這樣的顧慮,難道我們大家不該同心協力盡量找出相關資訊嗎?
從論壇開始建立,這些部分其實是一直未處理的,
因為它的色彩一直介於私人網站與公共網站之間。
也正是這種含糊程度才會造成今天的局面。

基本上,就個人的長期觀察,
xbio站長的管理方式比較傾向是把它當私人網站來處理,
可是問題是,如果現在這個論壇的經費已經是由政府支付,
而且它又想從各城市的台灣同學會那裡取得合法權的話,
顯然這樣的管理方式就得稍加改變。

當然,站長們可以考慮乾脆就自己做個私人網站,
一切能夠隨心所欲地管理。
這時他們可以私人方式分享其網路資源給其他的台灣學生,
但是這時就不能跟官方或同學會有明確的直接隸屬關係。
這樣當然對管理者來說就方便多了。

總之,從管理的角度來看,
此論壇不論是定位在哪一種,
都有相應的處理方式。
有一好,就沒兩好。
保持模糊,有時反而會讓狀況越來越糟,不是嗎?

評分

參與人數 1短評 +1 收起 理由
Taiwan + 1 試問何判定私人方式管理不符你意就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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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13:23:44 | 顯示全部樓層
okey,
本人從昨晚迄今已為此議題在本論壇奉獻了至少8個小時以上的心力。
現在要去唸書了。

評分

參與人數 2參與度 +2 短評 +1 收起 理由
perlemei + 1 感謝付出那麼多的時間&amp;#8764;
Taiwan + 2 多念點書是好的 早該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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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13:39:36 | 顯示全部樓層
早上上完課後
就馬上奔回來上網談這件事情
這件事情說真的很影響我的情緒,我連上課走在路上回家煮Spargel都在想怎麼辦
我不知道這樣好或不好,我只是想努力地整理出一些思緒,讓我自己要講的事情能夠有條理些
(這對於快要考試的我,可能有點不太好,但不講出來,實在難過...)

雖然這個參與討論的人可能不算多,但瀏覽的人卻相當地多,表示大家其實非常關心這個事情
所以不只是奇摩子問題,也是權益問題

當然,我對這件事情極其關心的原因是,事情有點算是因我而起
所以我覺得我要負些許的責任來處理與盡全力地讓大家理性地討論

如果能夠有個結果,甚至這個結果不是我自己本來預期的,我也樂見其成,對我來說,過程比結果更重要。

我的重點是,希望造成討論,講出大家的心聲,對一個論壇的期望與想法,不管是使用者或是管理者,大家都可以達到共識,在這裡學習民主,與責任。也希望這樣的討論,變成以後的一個記錄,讓後人知道,我們的規範是怎麼討論出來的,我們"當時"是怎麼在想一個論壇應有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當然,時代在變,觀念也會變,現在的決定不代表以後就這樣決定,現在的決策不一定就絕對的對,但我們努力地不要犯錯。(我想的比較後面,甚至是未來,這可能跟我學歷史相關有點點關係。)

我要講一下我的感想,也要跟前面發文的朋友說聲抱歉,如果我說的,前面朋友已經說過
或是要怪我不用功,不先去爬文一下,那請先原諒我這個愛"先"講話的人吧

首先想到當初論壇草創時期,大家為了這個論壇的自主性,兩位站長辛苦地找了個自主的硬碟空間,讓大家發言時不再有相當多的顧忌,這一路上,我也聽過站長們的甘苦談,所以我知道他們為了大家的言論自由而奔走,我心裡是相當地感激的(講到這個鼻子就要酸起來了....)

另一方面,除了站長外,當然還有其他一起搬文章的朋友們,這些人有些還在論壇上討論言論權益的問題,如果沒有這些人,光是站長兩個人搞那些文章海,我想一定也是會累死的,所以我也是相當感激這些幫忙的朋友(我那時Windows壞了,無法幫忙,覺得很抱歉...),沒有使用者,沒有內容,即使站上有很讚的技術或是很讚的管理方式,也只是個沒有內容的論壇而已。

所以,不管是管理者或是使用者,大家都是為了論壇好,除了量的提升,質的增加外,大家在這邊分享著留德的喜怒哀樂,亂扯一通後還發現有些朋友扯得真可愛。在這邊,除了看到更多留德資訊外,我也交到了很多留德的朋友,這是以前留德的人所想像不到的事情,我們也在為以後留德人提供一個好的資訊環境,我想這就是這個論壇目的。

昨天晚上的討論,雙方有點要僵掉的意味,讓我一直想,怎麼會這樣呢,大家都是為了論壇好的人,怎麼不能藉由討論取得一個中間點,或雙贏的共識呢?看起來管理者與使用者好像在一種很對立的局面,真的沒有解嗎?

使用者的權力可以大到威脅到管理者嗎?使用者可以自由地寫文或刪文,就會造成管理者的威脅嗎?這是我一直在想的問題。

我想站長們一開始熱心地弄這個論壇,可能也沒想到這麼複雜的問題
現在看到我們的論壇網頁最下面一行寫著
"本站是一個自由的討論區,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
這個部分想問學法律的人,本站已經做這樣的事先聲名了,如果真的發生法律問題,是否因此管理者可以不需要被判刑什麼的呢?

這個時候就要講到法律層面,但我不是這個專業,我只是拋出我的問題
關於法律對於網路世界權利義務的界定,目前台灣"似乎"還沒有那麼嚴格的法律,目前只是規範,所以至少"目前"如果真的發生事情了,據我所知,至少管理員還沒有到要被判刑的程度。
記得成大mp3事件,被抓的學生後來也沒罪了,為什麼?因為沒有前例,也無從罰起。當然,一方面那位學生沒有營利所以才無罪,當當然還是要說,現在沒事,不代表以後沒事。

但,會發生什麼事情?
朋友告訴我那個美國的判例,是因為A與B在網路上互罵,其中一方要告對方毀謗,那毀謗的證據是什麼,就是網路文字,因為文章被刪,以致於找不到證據,管理員C才被判負責任。
這個案例是這樣,也就是說,今天網路上有人吵到不可開支,要到對簿公堂的程度時,管理員才"可能"遇到法律的糾紛,但,要吵,一定會有跡象,這個時候管理員再做備份應該還是來得及吧?(不會有人一開始起文章就吵架吧,我想吵架都是有跡象的)
如果發現跡象了,使用者可以通報管理者幫忙做備份,我想這是可以處理的,保護管理員,也達到使用者(幫忙管理者監督)與管理者的良好互動機制。

網路虛擬世界
再來我要講的是,網路的世界是否代表真實的世界?網路的權力是否代表真實的權力?我想到的是"天堂"的遊戲,有人因為網路金幣被偷而上法院,這個問題也被吵了很久。講得比較近一點,我在網路上交的朋友就真的是朋友嗎?
我認為不太一樣,我發現即使在站上聊得很開的朋友,剛開始一見面,還是有些生疏的感覺...

網路的特性之一,就是他的匿名,為什麼要匿名?就是為了要暢所欲言阿(這是我認為的)
我要這樣問,是因為,有些人把網路論壇當作刊物或是書報的那種媒體來對待網路論壇,所以說,貼出來就不要修改也不要刪文,因為這是負責任的作法
我個人認為,網路跟傳統媒體還是不一樣,不然大家網路上Post文章就用自己的真實姓名就好啦,為什麼要匿名呢?我覺得這就是網路的魅力,因為大家可能不知道我是誰(ㄟ...當然大家已經知道我是誰了,但我可以在申請一個id讓大家不知道我是誰阿...),所以我可以講我想講的,我可以看人家在講什麼,當然,我也有刪掉文章的權力,因為現在的我跟五分鐘後的我心情是截然不同的。
我有一個部落格,我現在在想要投稿德台的文章,我要構思我的部落格文章跟我要投稿時,我會先構思一段時間,還會找人家來幫我檢查,為什麼呢?因為真的出版了就很難改。但網路不一樣,就因為他要負的責任跟傳統媒體是不一樣的,所以我才會在這裡閒扯。

因此我認為,如果認同網路匿名的作法,當然也要保留想匿名者處理他文章的權力,甚至刪文。這是網路的特性與魅力。

時代在變,我們可不可以參考別人的東西,然後發展出新的觀念與新的決策方式呢?
現在論文投槁可以先發表再審,跟以前的方式完全不同了,決策時是否也要彈性一點哩?

我目前想到的還有就是階段性的方式
例如網站經營的第一年(或是發言數到一定程度之前時),原作者可以刪文
之後再決定去掉原作者刪文的權力

因為,我還是認為,現階段還是草創期,如何把網站內容的質與量衝上去比去討論權利義務還來得重要。

我願意為這個網站付出,當然我也會幫忙站長盡到監督的義務(監督我自己的行為也監督是否人家不當),這就是我想到的使用者與管理者的雙贏。

我的想法可能很幼稚又很蠢,希望大家不要見笑。

另外...對不起...我對某兩個人的言論非常感冒,他們不只沒提供什麼有意義的文章,但網站上只要有衝突就會出來叫囂,我這種脾氣好的人都快生氣了....不盡義務只享"罵人"權力的人,是沒有權力指責別人的

[ 本文最後由 primay 於 2007-5-24 15:53 編輯 ]

評分

參與人數 1參與度 +2 短評 +1 收起 理由
Taiwan + 2 + 1 感謝分享 但不希望只有自以為是的判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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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14:35:56 | 顯示全部樓層
看到至今為止的討論,雖然出現過一些情緒性的字眼,但是我個人覺得這是ㄧ個很好的經驗.
大家(使用者+管理者)能夠公開的討論權益上的問題,不僅民主,而且也能讓大家有對於某議題
有共同公開交流溝通的機會.雖然管理者的確有管理上的權利與便宜,但是當事關大多數人的
基本權益時,個人覺得這樣的討論也能避免管理者日後的落人口實(例如專斷之類).
個人覺得可以透過表決的方式來決定到底要不要取消個人的刪文權.
正反雙方陳述各自的意見(例如法律問題,技術問題,優缺點等等)之後,限定ㄧ定期間內,由網站上的所有參與者共同投票決定.
或者另ㄧ方案,只有管理者有刪文權,但是發文者可以要求管理者刪文.但是相關程序與規定,還是應該經過公眾討論為好.
這個論壇是ㄧ個公共網站,大家把遊戲規則講清楚,會對現在和未來都有較大的好處.

[ 本文最後由 Charlotte 於 2007-5-24 16:08 編輯 ]
發表於 2007-5-24 14:56:32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個人最重要的理念是民主和自由。所以,在貫徹理念的原則下,我覺得沒有人有權刪除任何人的發言。我可以不同意你的發言和看法,但是去刪除它就我看來,是我想去貫徹的理念的倒置。至於有人,于此跟我看法不同,刪除他人文章,我認&#29234;,那是他個人理念的貫徹,我不可厚非他。只是我會覺得,他不是我志同道合的朋友。let it be ! 也許我會花時間力量來&#35500;服他,讓他成&#29234;我的同志,也許我會放棄。 至於真理是否越辯越明,da habe ich Zweifel.

評分

參與人數 1現金 +5 收起 理由
immanuel + 5 我很贊同

查看全部評分

發表於 2007-5-24 15:06:21 | 顯示全部樓層
The point is.........
到底可否自己刪除自己的文章

評分

參與人數 1參與度 +2 收起 理由
shuhsiung + 2 撥出去的水實際上無法收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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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15:22:33 | 顯示全部樓層
這樣多的討論內容
最終是為了
個人權益與網站整體運行之爭
這如同個人利益與團體安全一樣


試問
那些主張強調個人自由的
是否也只是為一己之私
只為爭取自己所認為的權益


我並沒有感受到這網站是專屬站長們的
而是屬於所有會員的
站上所有的設施也是站長們努力而來
主張不需要的會員
是否也是自我判斷
漠視其它廣大會員的使用權呢


我們只是出張嘴
真正執行並且花時間維護網站的人是誰
對於那些熱衷討論的朋友
爭取自認的權益
如果我們其它會員與這些人有爭執
卻因刪文功能導致無法申訴


試問
我們的權益有被重視嗎
日後有爭議時
我們有任何保障嗎




提醒
不是每個會員都會做螢幕複製
也沒那樣多閒工夫
更不是所有會員都像這些
洋洋灑灑發表文章的人一樣
但我們也有自己的權益
請那些朋友
勿忽視其它使用者的心聲
發表於 2007-5-24 15:24:2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Sprache 於 2007-5-24 11:45 發表

對啊!所以讓我們盡力想出一個雙贏的方式吧!
個人認為一個月備份一次就已足夠,甚至兩個月一次也都可以。


我想到的倒不是備份的方式
而是人證的方式...
因為
1. 衝突一定有跡象
2. 網站上人很多,而且有些都是朋友了
3. 使用者也可以幫忙管理者做監督與備份之責

這樣事情發生後
當時的使用者都可以當證人
讓管理者有權免除言論責任的法律問題

現在網站上來的人越來越多,經過德台網聚後,大家也彼此熟識
所以使用者會體恤管理者幫忙作監督的責任的
(我這樣想會不會太樂觀哩?)

另,我想到留法的網站,他們曾有一度沒有站長的情形下在運作
我想,我們這個網站多少也有些"由下而上"的力量
若一時沒有站長接的話,版主等也可以稍微代替站長的職務,雖不到技術層面
但至少可以監督與協助資訊內容編輯(例如把文章放在正確的子標題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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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 2 提醒 說朋友的 有事情都跑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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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15:33:1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primay 於 2007-5-24 16:24 發表
我想到的倒不是備份的方式
而是人證的方式...
因為
1. 衝突一定有跡象
2. 網站上人很多,而且有些都是朋友了
3. 使用者也可以幫忙管理者做監督與備份之責

這樣事情發生後
當時的使用者都可以當證人 ...


人證!!! 妳真的太強了
麻煩出事的時後幫我傳喚濤哥
我確定他也可以來當人證

評分

參與人數 1短評 +1 收起 理由
Taiwan + 1 我跟阿扁/馬哥握過手 也算是好朋友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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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15:41:1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crusader 於 2007-5-24 16:33 發表


人證!!! 妳真的太強了
麻煩出事的時後幫我傳喚濤哥
我確定他也可以來當人證

Taiwan       2007-5-24 16:34      評論      +1       人證 現在人能省事則省 別奢望


所以我才說...
我是不是太樂觀啦....不要笑人家啦...
不然你們也可以提出意見來...嘛...

為了保護我們的管理員!!!

[ 本文最後由 primay 於 2007-5-24 16:46 編輯 ]
發表於 2007-5-24 16:34:4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Sprache 於 2007-5-24 13:10 發表
站長們的權責能夠再精確細分,
讓系統維護的部分由其中一位來專職處理,
行政管理部分則由另一位來煩惱,
這樣就可以免除蠟燭兩頭燒的困境。


我個人認為 只靠我&#20204;兩個 要付擔的事太多
現在我們主要處理與維護系統
所以在行政管裡方面目前只能盡力
現在若大家贊成  保留刪文功能
第一 法律問題
第二 人力問題
第三 計術問題
將是我&#20204;需要克服的
所以大家請多建議 發表有關此問題解決方法
發表於 2007-5-24 16:38:0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lukas 於 2007-5-24 13:38 發表
這個討論一點都不好玩。
但我想丟出一個問題,這個網站接受文化組(或駐德代表處?我不清楚)營運及財務支援,
但很明顯這不是一個政府單位網站,也不是財團法人,在登記上只是一個私人商業網站。
所以大家強調自己的所有權同時,還得想想問題發生時,真正會被推到第一線的是誰?
如果最後討論出來的結果,是大家獲得絕對自由,但網管必須去讀美國和台灣的法律,
來避免受罰的可能性,或被傳喚的可能性,我想這網站不會持久的。
以下是我用whois查到的資料,我只想說,如果我是站長,我現在就想卸任不幹了,真的好危險。


哈哈 就是我馬丁
目前為止看來 出事 就是我付責啊

評分

參與人數 2短評 +2 收起 理由
perlemei + 1 所以這就是我們要避免的!
primay + 1 不要~~馬丁不可以出事...我電腦就沒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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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16:43:0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Sprache 於 2007-5-24 14:02 發表

首先,相對於lukas君的個人想法,更顯得現任兩位站長的服務熱誠。

其次,從lukas君提出來的資料顯示,
本論壇的上游技術支援公司很聰明地發表了免責宣言,
而這就是為它卸責的一個妙招。
同樣地,我們也 ...


其實我&#20204;網站首頁就有此申明
但是據我所知 無法把法律責認避的乾靜
發表於 2007-5-24 17:46:13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反對開放使用「作者自行刪文」的功能
每個人不是都應該為自己說過的話負責嗎
這麼簡單的道理可以討論這麼長

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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