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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immanu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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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20:05:4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Sprache 於 2007-5-24 20:57 發表
對了,我以前主要只有玩台大椰林站,
印象裡這個大站裡是有賦予個人刪文權的。

當時,幾個大站都是有個人刪文權,
我倒是今天第一次聽到說現在BBS大站沒有賦予個人刪文權。

不知是否有人可提供我資訊, ...


剛剛試過了
可以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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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 1 那是指椰林
gustavko + 1 不懂?哪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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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20:07:0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Sprache 於 2007-5-24 19:57 發表
對了,我以前主要只有玩台大椰林站,
印象裡這個大站裡是有賦予個人刪文權的。

當時,幾個大站都是有個人刪文權,
我倒是今天第一次聽到說現在BBS大站沒有賦予個人刪文權。

不知是否有人可提供我資訊, ...


一般來說

耶林這類的 BBS 屬於文字模式

而學生會屬於 WEB 模式

兩者在開發的時候考量不一樣

而所引用的技術也不相同

能否刪頭篇但不刪後繼的發文

要先看 Discuz 資料表的定義

先找出資料表之間的關聯性

再來檢查是否只需要變更程式碼或需要大幅度改寫

最糟的情況是必須廢除這套系統, 自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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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數 1參與度 +5 收起 理由
cheilotheca-h + 5 這也是一種解決方法。不離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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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20:07:52 | 顯示全部樓層
I S你們不覺得訝異
為何沒有人要回應
只有我這樣無聊的人跟你們回應



無言是最大的抗議
站上朋友只是不想攪到這一灘混水
真是搞不清
唯獨可憐站長們
不回應也不對
回應也等於沒回應
說明也等於沒說明



因為聽不懂吧
真為這些朋友默哀
枉費念這樣久的書
人生基本道理好好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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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數 3短評 +4 收起 理由
Gloria + 2 查了嗎?至少你不能代表我的意見
viti + 1 也許有人想當站長吧?!
primay + 1 因為罵人比較快,理性需要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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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20:23:43 | 顯示全部樓層
對了,我以前主要只有玩台大椰林站,
印象裡這個大站裡是有賦予個人刪文權的。
當時,幾個大站都是有個人刪文權,
我倒是今天第一次聽到說現在BBS大站沒有賦予個人刪文權。


印象中椰林的刪文
還是會留下類似<<本篇文章被某某人刪除>>的紀錄
要板主才能清除屍體

這樣其實就像站長目前設定是不能刪文
但是可以編輯成<<本篇文章被某某人刪除>>
差不多意思不是嗎?

也就是刪除會留下紀錄
如果有爭議就算當事人自行刪除也不見得能湮滅證據
因為板主或相關人會備份存證

至於椰林早就沒落不算是什麼大站了
有人歸咎是因為規定限制太多
我想可能只是個人網站部落格盛行可以暢所欲言
還有當年上椰林的老人們有事業有家庭
誰還會上去打逼

[ 本文最後由 viti 於 2007-5-24 21:38 編輯 ]
 樓主| 發表於 2007-5-24 20:27:48 | 顯示全部樓層
這是場討論,不是辦說明會,我想站長們應該也不會以為這只是說明會而已。如果是場討論,在討論時間結束前,大家當然應該秉持理性原則集思廣益尋求共識,參與者只怕在討論時間內不能充分發掘問題的性質以達成更高的共識,怎麼會以為某方已經說明清楚,就不能繼續質疑討論呢?說不定有使用者要開始懷疑,諸如某位其言行實已玷污本國國名的使用者,其實是反對者們虛構出來的分身,好使站長更形無理與尷尬呢。
發表於 2007-5-24 20:40:1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要發揮離題魔人的實力....

離題一下...

S 大提到耶林

這是學術網路上的 BBS, 頻寬, 主機, 一切開銷都由學校支付

這些 文字模式的 BBS 刪文並不算真的刪文

只是搬移到回收桶而已 然後在該欄標註 [本篇已刪除]

一般使用者看不到 只有版主或站長可以看到

至於回收桶的東西何時會消失

要看主機資源決定

純文字模式的系統 用 73G SCSI-3 HD 然後 Raid5 串 10 顆

就足夠撐好幾年

太舊的資料就用 DAT 備份


-------------------------------------------
很多東西都可以解決的

只要 $$ 方面能擺平

大家想個辦法把系統塞到學術網路去

文化組....有看到嗎...

這在暗示你們想辦法把這個網站塞到教育部 Tanet2 去....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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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數 2參與度 +13 收起 理由
perlemei + 8 剩下的分都給你&#8764;靠你去講囉!
cheilotheca-h + 5 上一篇評錯了sorry。沒離題。這也是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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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7-5-24 20:44:24 | 顯示全部樓層
首先 leo 的顧慮裡,恐怕比較讓人擔心的是法律問題。
有關這個部分,primay君提出了一個可能會令站長聳動的案例,
也就是因為沒有備份而受罰。
另一方面,從xbio君推薦的文章中卻又看到另一種案例,
照我讀起來,反倒是因為站長沒有主動刪文。
就此,個人建議大家先多找一找相關資料來研究一下。
當然,如果有學法律的同學願意在課餘幫大家找的話,
肯定速度會更快的一點。
(有做過研究的人都會曉得找資料不是道聽塗說,而是要有更確切憑據。
就此我跟primay君目前所說的例子都還算是道聽塗說而已。)

或許在解除了法律上的疑慮之後,剩下兩個問題會更好處理。



就法律方面我提出幾個問題:
  • 管理者的免責聲明為何不足以使自己充份免責?(站長leomartin21於本討論串某篇明確提到)
  • 使用者可不可以透過一個特別程序使管理員免責,亦即使用者同意自負言責?(如果可以,我們就來制定一個免責條文)
  • 本站的使用者加入前必須閱讀與同意的守則內可否加入使管理者免責的文字,其法律效力如何?(現狀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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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數 1短評 +1 收起 理由
xbio + 1 目前有法律朋友加入,可一同協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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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20:50:5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chuck 於 2007-5-24 21:40 發表
這些 文字模式的 BBS 刪文並不算真的刪文
只是搬移到回收桶而已 然後在該欄標註 [本篇已刪除]
一般使用者看不到 只有版主或站長可以看到
至於回收桶的東西何時會消失
要看主機資源決定
純文字模式的系統 用 73G SCSI-3 HD 然後 Raid5 串 10 顆
就足夠撐好幾年
太舊的資料就用 DAT 備份


那這樣的意思
其實只是表面可以刪文
實際上暗地做備份存證

以前BBS規定限制多
站方不尊重使用者的權益
像什麼沒認證不能用個人什麼檔
還是有很多人照打逼打筆戰
愛打逼何必戀棧椰林
後來就轉檯到批踢踢暢所欲言
結果某些板就常常上報上新聞

既然目前備份
有經費資源或技術上的困難
不能刪文可以編輯
其實也沒有非常大的不方便
何不共體時艱
等有錢好辦事
有備份存證
再讓大家盡情的刪
愛怎麼刪就怎麼刪

[ 本文最後由 viti 於 2007-5-24 22: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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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cyfish + 2 我很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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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21:50:53 | 顯示全部樓層
好了&#8764;早上回了一下,回來再看就爆衝出兩頁長的討論....
其實這樣的人氣,是件好事..

不過我真的也懶得寫長文章了....
(這個議題真的不好玩!!
老實說,真的是:"說話容易做事難“
目前為止站長們負了許多責任,付出許多,
當然不是不能批評,
但是就能不能刪文的方面,
馬丁已經將困難處說出來,
實質上執行的困難,大家看看如何解決比較重要,
如果想來想去,想不出來,
那又不能增加站長負荷量的狀況下,
刪文功能只好暫時取消。
畢竟實在在技術上與人力上無法支援,
說難聽一點是便宜行事,其實也是方便行事,
因為大家也不想造成把站長們累死,接下來也沒人敢接的狀況吧?
大家說得都很有道理,但是我們先回到現實面,
提出一些解決方案吧!

[ 本文最後由 perlemei 於 2007-5-24 22: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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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io + 3 我很贊同
spicyfish + 2 我很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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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22:48:5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lukas 於 2007-5-24 13:58 發表
但每個人對這網站的期許和使用目的都不同,所以你也無須用這種語氣來形容和你想法不同的人。


是該尊重不同的想法!

這網站主題排行
刪文已經快追上蘇菲了
這...
德國台灣同學會的網站是做什麼用的 xD
發表於 2007-5-24 22:59:1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chuck 於 2007-5-24 21:40 發表
印象中椰林的刪文
還是會留下類似<<本篇文章被某某人刪除>>的紀錄
要板主才能清除屍體
這樣其實就像站長目前設定是不能刪文
但是可以編輯成<<本篇文章被某某人刪除>>
差不多意思不是嗎?


沒錯!
BBS刪文只是進到後台的資源回收桶而已~
版主可以看到歷任版主好久好久以前浸的水桶文 xD

[ 本文最後由 spicyfish 於 2007-5-25 00:02 編輯 ]
發表於 2007-5-24 23:20:56 | 顯示全部樓層
希望大家在討論時 還是要心平氣和一下
才有助於網站的發展
多點包容 少點紛爭
多點贊美
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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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數 1參與度 +20 收起 理由
xbio + 20 我很贊同,大家一起努力!理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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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23:27:2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Sprache 於 2007-5-24 20:10 發表

喔...是嗎?我聽說辦事處那邊有撥錢耶。


經國王許可,回應此文。
請見:
http://www.taiwanische-studentenvereine.com/discuz/viewthread.php?tid=1992&highlight=

網站作業並沒有黑箱作業。若有其他疑問請請問國王

發表於 2007-3-19 21:08  資料 文集 簡訊  

[/td]
德國台灣同學會網站2007年經費

各位同學大家好,

在此向大家報告一個好消息: 德國台灣同學會網站2007年的經費在本人及慕尼黑的chengyang同學的辛苦申請下,已於近日由駐德國台北代表處簽核通過。在此除了感謝代表處的大力支持外,最重要的是要感謝所有同學的共同努力,使得本網站能在短時間內快速的成長。

根據20061020日在柏林召開的全德國台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中討論的結果,此次通過的網站經費項目除了網站租金及網站活動費用外,也涵蓋微薄的網站管理費用(每人一個月十歐元,共120歐元,年總支出240歐元於人事費用),以感謝管理人員們的辛勞。

本人日後將負責網站的財務,年底將年度的支出明細表呈報於代表處,平時也負責回答大家對經費支出方面的訊問,以期望網站經費運作完全的透明化。

最後,期許大家繼續齊力經營這園地,並祝大家身體健康,學業進步。

Koenig 敬上


[ 本帖最後由 Koenig 於 2007-3-19 20:59 編輯 ]

紅字為補充


[ 本文最後由 cheilotheca-h 於 2007-5-25 00:3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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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數 2參與度 +3 短評 +1 收起 理由
perlemei + 1 慰勞辛勞..
spicyfish + 3 一年120歐應該是在做功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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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7-5-24 23:34:12 | 顯示全部樓層
想請問站長一下,這個討論串是說明會,還是談話會?最後需不需要表決?如果需要的話,請儘快訂定相關辦法並公佈投票日期。如果不需要的話,是不是就是站長說了算?是不是以後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之間的爭議都是管理者說了算?如果不是的話,那最好至少形式上搞個投票,替自己背書一下也好吧?

[ 本文最後由 immanuel 於 2007-5-24 23:3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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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數 1短評 +1 收起 理由
xbio + 1 程序進行中,請稍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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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23:39:2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leomartin21 於 2007-5-25 00:20 發表
希望大家在討論時 還是要心平氣和一下
才有助於網站的發展
多點包容 少點紛爭
多點贊美
leo


生活中已經有大大小小的要事瑣事要忙要煩
人啊事啊多看正面
日子會過的比較快樂吧
不然會心情不好
看什麼事都不順眼

有人說要用放大鏡看人家優點
缺點學起來後用橡皮擦擦掉
可是現實生活好像反過來
比較多是在用放大鏡看人家缺點
優點反而用橡皮擦擦掉 xD

評分

參與人數 1參與度 +3 收起 理由
xbio + 3 認同!!往正面思考喔~修身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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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7-5-24 23:41:46 | 顯示全部樓層
xbio  2007-5-24 23:35  評論  +1  程序進行中,請稍候...謝謝!!


感謝回應啊~
感謝回應啊~
這樣有18個字了吧?
發表於 2007-5-24 23:43:3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immanuel 於 2007-5-24 21:44 發表



就法律方面我提出幾個問題:
管理者的免責聲明為何不足以使自己充份免責?(站長leomartin21於本討論串某篇明確提到)使用者可不可以透過一個特別程序使管理員免責,亦即使用者同意自負言責?(如果可以, ...



一個法律上簡單的道理是,當有切身利害關係的人沒有參與共識形成的時候,此一共識的效力不能及於該人。
由於發生責任問題的時候,受到侵害的是參與約定的管理者和該使用網站會員(侵害者)以外的第三人(受害人),
因此該約定並不足以阻卻管理者和會員分別都對第三人負責。

此外,在涉及責任認定問題的時候,管理者和會員是否對第三人負責,是分別看他們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要件,
此兩者之間私人的約定不能排除法效力以及彼此的責任。舉例來說,甲在乙去找仇人的時候拿槍給乙,並且說,"你要
殺人是你家的事情喔",這句話並不能排除甲對於殺人罪的參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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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數 3參與度 +12 收起 理由
spicyfish + 2 感謝分享
cheilotheca-h + 5 實用資訊 感謝感謝提供法律觀念
xbio + 5 精品文章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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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4 23:44:14 | 顯示全部樓層
找到一份中國那邊談論先前提到的美國案例之討論,
裡面有附上一個參考網址,
可惜連結似乎被摘除了,
所以還無法確知那個判例確切是怎麼說的。
以下摘引找到的那篇文章:
===================================

論BBS的法律管制制度
王遷

......            

一、BBS法律管制的物件   

確定BBS法律管制的物件,也即承擔不當言論責任的主體,是BBS法律管制制度首先應當解決的問題。如果用戶在BBS上發表不當言論造成違法或侵權,其法律責任是由用戶人還是由BBS經營者來承擔呢?傳統法學的觀點認&#29234;,在發生傳媒傳播的資訊違反法律時,資訊的原始提供者和傳媒都應負法律責任。這是因&#29234;對於大多數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而言,它們向社會發佈和傳播的資訊主要來源於隸屬于本單位元的記者;而對於公開面向社會徵稿的出版社、報紙、雜誌、刊物來說,作者在撰稿時通常也附有通信地址或聯繫電話。即使存在著讀者、聽&#34886;、觀&#34886;通過不公開自己身份的電話、信件等方式向傳媒匿名提供資訊的情況,但此類資訊被傳媒直接採用的數量是較少的。正是由于傳統傳媒的資訊提供者可以確定,法律才將其作&#29234;管制的物件。但是,BBS的用戶在上載信件時,完全可以通過一系列技術手段隱藏自己的IP地址,從而使BBS經營者無從查詢用戶在網上的方位,進而確定其身份。而且,隨著萬維網上BBS的發展,英特網的用戶可以輕而易舉地登錄到世界上任何一個萬維網BBS上,這就使BBS的用戶出現了地域上的極端分散性,即使BBS經營者發現了違法資訊發佈者的真實身份,如果此用戶位於其他國家,該BBS所在國家也無法對其直接行使管轄權。基於BBS用戶身份難以確定和跨國性的特點,我認&#29234;BBS法律管制的對象應當是BBS經營者。因此,對BBS的管制,就是對BBS經營者的法律管制。            
二、BBS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一)BBS的運作機制對BBS經營者法律地位的影響和實踐   

發佈者(publisher)和傳播者(distributor)是美國等西方國家法律對資訊流動過程中所有當事人的基本分類(注:legal pitfalls in cyberspace:defamation on computer networkshttp:∥www.kbs.citri.edu.au/law/defame.html.)。發佈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向他人發佈資訊的人或機構,如出版社、報社、雜誌社、廣播電臺、電視臺;而傳播者(distributor)則是指在不知資訊內容違法的前提下,消極地、原封不動地對現有資訊繼續傳播的人或機構,如書店、報刊亭、公共圖書館等。二者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對於作&#29234;“發佈者”的傳媒而言,傳媒的經營者在將資訊以書籍、文章、廣播節目或電視節目等方式向社會公&#34886;發佈之前,都有充分的機會對原始資訊的內容進行選擇和審查。各國法律普遍規定發佈違法資訊的傳媒和資訊提供者均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原因,就在於傳媒在向社會公開發佈這些資訊之前,已經依職責進行了審查,知悉其內容,並對其行使了“充分的編輯方面的控制權”(enough editorial control),能夠預料到它可能造成的後果。如果傳媒在發佈這些資訊時,明知該資訊將會損害社會公益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則&#29234;故意;如因怠於行使審查和編輯權,以致本應發現卻未能發現該資訊的瑕疵,則&#29234;過失。傳媒在這兩種情況下都要和資訊提供者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而對於傳播者而言,由於書店、報刊亭、公共圖書館的經營者不可能對其出售、出借或出租的大量書籍、報紙、雜誌內容作出畢覽無遺的審查,更不可能行使“編輯方面的控制權”去修改或刪除其某一部分,法律一般推定他們事先不知道或沒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出版物的內容,無法預料到對社會可能&#29987;生的不利影響。因此,如要求傳播者對傳播內容負責,則必須首先舉證證明其在瞭解資訊內容非法後仍加以傳播,即存在著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   

BBS作&#29234;一種全新的資訊發佈和傳播場所,其特殊的運作方式使它既難以被歸入“發佈者”,也不完全符合“傳播者”的特徵,在法律地位的界定上出現了極端複雜的情況。   

首先,BBS用戶通過網路向BBS上載資訊(信件),並得以在BBS上發表的過程是全自動的。對於事先在BBS上進行過身份登記(身份登記一般只要求輸入一個代號和密碼,並不是對用戶的真實個人身份進行登記)的合法用戶,BBS都將自動地將其傳送至主伺服器上的信件在特定的欄目中予以發表,BBS經營者並不能在用戶信件發表前進行閱讀、修改或刪除。因此,BBS經營者無法事先對BBS發表的資訊行使“充分的編輯方面的控制權”。BBS這種特殊的運作方式,區別于傳統的發佈者。   

其次,雖然BBS的經營者在用戶信件發表之前不可能對其內容進行審查,似乎類似於書店、報刊亭及圖書館。但是,上述“傳播者”對於以文字、聲音、圖像等方式固定在載體上的資訊不可能以任何方式加以修改或刪節,只能予以原樣傳播。而資訊載體一旦脫離傳播者,傳播者也不可能對已流入社會的資訊內容再作出變更或阻止資訊的進一步傳播。而BBS經營者在用戶將信件上載並由系統自動發表後,如發現信件內容不適當,卻可以對其內容進行刪節、修改,甚至從BBS中完全刪除,使後來登錄BBS的用戶不能再閱讀該信件,也不能將其下載後轉發至其他BBS。這一特殊的功能使BBS也有別于傳統的傳播者。   

BBS的特點使其法律地位在傳統法學理論的“二分法”面前變得模糊起來,這使得堅持原封不動按照“二分法”來確定BBS經營者和其他網路服務商法律責任的司法實踐也出現了混亂。   

1995年,美國發生了直接針對BBS經營者的著名案件Stratton Oakmont,Inc訴Prodigy Servs.Co案(注:對該案的詳細介紹請瀏覽http:∥www.cpsr. org/cpsr/free_speech/so_v_prodigy. txt)。被告Prodigy公司是于1990年成立的網路服務商,其BBS有200萬用戶。其中的“金融談”(Money Talk)是一個有廣泛影響的BBS,用戶可以談論有關股票、債券等金融話題。原告Stratton Oakmont是一家證券投資銀行,總裁&#29234;Daniel Porush。1994年,被告的“金融談”BBS發表了一個用戶的信件,稱Porush“遲早會被證明是一個罪犯”,並說Stratton Oakmont公司“靠謊言吃飯”。原告起訴被告誹謗。依據美國法律,只有對傳播資訊的內容行使了“充分的編輯方面的控制權”時,傳媒才作&#29234;發佈者負法律責任。原告&#29234;證明被告是與報紙類似的發佈者,提出了以下證據:(1)被告在BBS上發佈了言論內容指南;(2)被告使用了監視軟體,該軟體可自動搜尋並刪除用戶信件中的不潔文字;(3)被告雇有BBS站長負責審查信件內容;(4)被告的BBS具有刪除功能,即在站長發現信件內容不當時可以將其從BBS中刪除。紐約最高法院於1995年5月24日作出判決,支援原告的觀點,認&#29234;被告既然設置了BBS站長,使用了監視軟體,主動行使了決定用戶信件內容是否適當的權力,就應承擔與該權力相稱的義務,作&#29234;發佈者對資訊內容負責。   

Prodigy案的判決推翻了紐約地方法院在1991年發生的Cubby,Inc訴CompuServe Inc案(注:對該案的詳細介紹請瀏覽http:∥www.cpsr. org/free_speech/cubby_v_compuserve. txt.)中確立的有關網絡服務商對其傳播資訊所負法律責任的基本原則。在該案中,被告CompuServe Inc是一個網路服務商,向其用戶提供類似“電子圖書館”的資訊服務,原告Cubby,Inc認&#29234;,CompuServe Inc供用戶下載的數據庫中,有一份名&#29234;"Rumorville"的電子新聞對其進行了誹謗,並據此起訴CompuServe Inc,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紐約地方法院查明,在"Rumrevile"上載到CompuServe Inc的資料庫後,其用戶立即可以下載閱讀。而CompuServe Inc則事先無法獲悉"Rumrvile"的內容。法院據此認定,CompuServe Inc是傳播者而非發佈者,並作出了有利於被告的判決。紐約最高法院對這兩起相似案件不同判決的解釋是:Prodigy公司有意識地通過頒佈言論指南、設置BBS站長和使用監視軟體來對資訊內容進行編輯控制,因此由原先的傳播者變成了發佈者。   

我認&#29234;:紐約最高法院對Prodigy案的判決和解釋都是難以令人信服的。這充分反映出法院缺乏系統的BBS法律管制理論。儘管Prodigy和CompuServe Inc提供的服務有所不同(前者提供BBS服務,後者提供電子圖書館服務),但他們在資訊自動上載至網路系統並發送至用戶之前,都不知道且沒有合理的理由知道資訊的內容,在本質上應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Prodigy公司儘管頒佈了言論指南並設置了BBS站長,但言論指南只是供用戶參考及自願遵守的守則,並沒有法律效力。且用戶可以匿名登錄發送信件,Prodigy公司實際上也很難對違反指南的用戶作出任何制裁。而BBS站長只有當資訊在BBS上發表之後才有可能閱讀並加以刪節或刪除,而此時其他用戶可能早已將其下載,因此,BBS站長的職能充其量是“事後編輯”,這與出版社、報社、雜誌社、電視臺、廣播電臺責任編輯所作的“事前編輯”是完全不同的。這種“事後編輯”不可能影響信件的發表和內容,自然不能認&#29234;BBS經營者運用了“編輯權利”。   

事實上,Prodigy案判決後,立即在網路服務商之中引起強烈反響。許多人認&#29234;這使得網路經營者的法律負擔過重,不利於網路的健康迅速發展。美國國會對此也作出了反應,&#34886;議院於1995年8月4日以420票對4票的絕對優勢通過了由&#34886;議員Chris Cox和Ron Wyden提出的有關網路管制的議案,稱&#29234;“英特網自由和對家庭授權法”(Internet Freedom and Family Empowerment Act,又稱Cox-Wyden法)(注:該法案的全文可從此站點下載,http∥www.thomas.loc. gov/cgi_bin/query/d? c104: 4:. /temp/∼c104TPDWPG)。該法的核心在於推行網路自由化,它針對Prodigy案規定:網路服務商不因對其所傳播的信息行使了編輯行&#29234;而負法律責任;網路服務商善意地刪除淫穢內容的行&#29234;不負法律責任。並特別授權網路服務商向孩子家長提供監視軟體。   

Cox-Wyden法雖然糾正了Prodigy案判決的不合理之處,但並未系統地規定網路法律管制制度,特別是沒有指出網路經營者在何種情況下應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這使得美國的立法又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即過分偏向網路經營者,使網路資訊管制方面出現了法律真空。   

美國的實踐&#21843;示我們,完全照搬傳統的法學理論,生硬地將BBS經營者劃入“發佈者”或“傳播者”都是不成功的。我認&#29234;,由於BBS和傳統資訊傳播機制的巨大差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都無法簡單地根據“二分法”界定。如前所述,BBS在資訊傳播機制上區別于傳統傳媒的最大特點,在於BBS經營者無法在用戶信件上載至系統並被自動發表之前審閱其內容,而在該信件在BBS上發表之後,卻可以對其進行刪節甚至刪除。以信件被BBS系統自動發表&#29234;標誌,BBS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責任在此之前和之後也應有所區別。在用戶信件發表之前,BBS經營者不知道,也無法獲悉信件內容,更無從對信件內容進行任何編輯行&#29234;。在這一階段,BBS經營者只是消極地以系統設備&#29234;用戶提供資訊傳播媒介,而不能對資訊內容進行任何干預。因此,簡單地以BBS刊登了反動、色情以及含有侮辱、誹謗內容等不當言論&#29234;依據,要求BBS經營者以“發佈者”的地位承擔法律責任,實際上就是實行嚴格的“無過錯責任”制度,即完全以損害後果&#29234;依據,無論行&#29234;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都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制度。這對BBS經營者過於苛刻,有礙於網路發展,並不可取。而在用戶信件發表之後,BBS經營者不但可以獲悉其內容,還可以對不當部分加以刪節或徹底將該信件刪除。雖然一旦信件發表後,其他合法用戶就可自由地閱讀或下載,但BBS經營者如能及時刪除不當言論,則後來的用戶就再無法閱讀該信件,從而可以減少不當言論的社會影響。特別是BBS一般不禁止轉載,在某一BBS上發表的信件可由用戶任意地下載後上載至其他BBS,信件如被反復轉載則可能具有極廣的傳播範圍。因此,BBS經營者在信件發表後對其不當言論的處理有時對防止損害擴大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以BBS經營者在信件發表之前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其內容不當,無法行使編輯權力&#29234;由而認定BBS經營者&#29234;“傳播者”,全面否定其法律責任也是不合理的。我認&#29234;:必須從BBS自身的特點出發,在原有資訊傳播管制法基礎上發展出一種新的BBS經營者法律責任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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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martin21 + 1 謝謝辛苦找資料
cheilotheca-h + 2 有效率。感恩。
xbio + 10 實用資訊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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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5 00:03:10 | 顯示全部樓層
親愛的同學們:

回到最基本的原點:

我們網站使用者多數身為台灣人 多數在德國居留,我們的簽約的公司在台灣 網站主公司在美國,偏偏主機經過進一步的查證是在"新加坡",(親愛的同學在短短的分秒間我們以環繞世界一圈摟)

根據"通說"當有糾紛時是"依具主機所在國"的法律規範來裁定糾紛,偏偏我們的情況的確複雜。

如果經由網站公約的約定 我們可以設定當我們在此網站會員間或者會員發生糾紛時,可以依據我們大家所達成的共識時所選取的主管法院機關嗎?

說到這裡真的有好多論點齁。


除了上述的問題之外

我們還有一個問題:

我們有文化組 (辦事處)的經費,但是我們的網站最後是 ".COM"......如果會員與其他商業團體發生糾紛時且我們已具有網路公約,我們所制定的網路公約一就有法律效力嗎?

什麼事情都是有可能的。。。。。

同學們大家加油 ,

感恩感謝。

我要去當六月新娘了。 :svZ28Jd: 。先去忙私事了。掰。

[ 本文最後由 cheilotheca-h 於 2007-5-25 03: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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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數 3參與度 +3 短評 +2 收起 理由
Gloria + 1 要在德國再結一次嗎?報名參加:)
perlemei + 1 咦...不是早結了嗎?
spicyfish + 3 恭喜啦~最後的分都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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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5 01:50:4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cheilotheca-h 於 2007-5-25 01:03 發表


換言之,"聲明XXX於本網站上之言論發表僅拜表個使用者個人立場,與管理者無關"
這一類的聲明,其實並不能免責嗎?



是的。姑且不論具體來說管理者會負什麼責任(民事侵權...刑事毀謗...),先說管理者為什麼要負責,郎又不是伊台的,道理何在?簡單談一下個人意見。管理者之所以要負責的原因是,創造並且支配一個風險環境者,就要對於風險的結果負責。例外是,這個風險環境是呈現一個封閉的狀態,也就是風險只在特定形成風險共識的參與者中存在。一個人創造並參與社會活動來自我實現,附帶的風險是必然的成本,這個成本要他自己承擔,不能由他人承擔。但是,透過控管風險到一定的狀態和程度,就可以免除負責。以上述爭議來說,管理者創造了一個供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匿名且快速發表言論的平台,因此伴隨創造了言論侵害他人的風險,此一風險所涉及的對象是開放的,不特定的,因此對於管理者而言產生了責任的問題。管理者要免責,只有透過管理的方式降低風險程度。顯然,對於會員言論的事前審查是絕對不可能的,不但成本太高,而且也違反了網路社群交往之中匿名且快速的特性。

那麼問題是,管理員禁止會員刪文是不是一個可以降低風險而使自己免責的管理方式呢?

如果,管理員禁止會員刪文的目的,只是為了所謂的留個底,確保會員對其言論的負責,讓他犯法的時候跑不掉,那麼我們可以說管理員真的管太寬了。這和管理員自己的責任無關。以網路毀謗為例,管理員應該做的是透過事前管理讓毀謗的風險降低,而不是去保全證據。因為,不管有沒有留底,如果犯罪行為都已經發生了,那麼在犯罪的時間點,就確定管理員和從事毀謗的會員都必須對犯罪負責了。

因此,禁止刪文的措施,只有在一個目的之下才能獲取正當性,就是以透過保留證據的方式,讓會員發表言論之前能夠多思考後果,強化其守法的動機,並因此降低違法的風險。此一違法的風險的降低,代表管理者創造之風險環境的整體風險程度也降低,而可以讓管理者朝向免責的方向前進。不過,這個涉及規範期待管理者在上面要做到什麼程度的問題,可以說多做一點才可免責,也可以說少做一點也夠。最好的方式,還是要有一個統一規定來規制網路管理者的作為,使其一致化與標準化,雖然不能精確解決正當性的問題,至少也讓大家有所期待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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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io + 5 感謝說明分享
perlemei + 1 感謝分享
immanuel + 10 感謝你的法律專業意見。
cheilotheca-h + 1 精品文章 感恩感動 謝謝解說
spicyfish + 2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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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

GMT+1, 2024-4-27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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