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台灣同學會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13134|回復: 103

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公約草案

 關閉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07-9-21 16:42:4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各位同學大家好,

鑒於本網站於2006年11月6日成立迄今尚未有任何組織章程或規範,本人於近日以網站監督人之名受駐德國臺北代表處文化組之委託,草擬「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公約」。在慕尼黑其他5位法政哲同學之協助下,初版終於完成並公告如下。

本人在此懇請大家從現在起至10月7日止,仔細閱讀論壇公約草案,如有建議並請於此期限內回覆本文,註明條號及說明理由。

本人將於10月8日彙整所有建議,修訂初版。之後將此修訂版於10月19日在柏林召開之「全德國台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中爭取所有會長之支持及通過。

謝謝大家並祝學業進步!

Koenig 敬上



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公約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西元二○○七年)十月十九日「全德國台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制定公布全文二十九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網站名稱為「德國臺灣同學會論壇」(以下簡稱本論壇)。

第二條                (論壇之定位及宗旨)
本論壇係依據「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之決議所成立,由留德臺灣學生全體為主要對象,得接受駐德國臺北代表處文化組經費補助與指導之自治的公共事務網站,使用繁體中文為中文介面,以作為提供留德相關資訊的交流平台,強化留德臺灣學生間之互助合作與向心力。

第三條        (制定目的)
本公約之制定係為維護本論壇之秩序,以利本論壇之永續經營。

第四條        (用詞定義)
本公約中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會員:一切在本論壇正式註冊,使用特定用戶名(以下簡稱ID)及密碼之人。
二、管理人員:依本公約設置,擔任站長(包括技術站長與行政站長)及版主(包括主版主與子版主)之會員。
三、技術站長:依本公約設置,負責本論壇之軟體維修、技術支援行政站長及其它相關事宜之會員。
四、行政站長:依本公約設置,統籌本論壇之行政管理事項,並負責技術站長及版主職掌以外事務之會員。
五、版主:依本公約設置,協助行政站長管理本論壇特定版面討論秩序之會員。
六、監察人:依本公約設置,監督站長,並處理財務,以確保一切管理行為不違反本公約之會員。
七、發言:發表之個人文件、簽名檔、附加檔案及連結(Link)。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①會員註冊時,應提供個人正確資料,ID不得選用猥褻、辱罵或明顯商業廣告行為之字眼。
②甲案:會員享有在本論壇發言及編輯、刪除其發言之權利。
  乙案:會員享有在本論壇發言及編輯其發言之權利,但不得刪除其發言。
③會員以中文發言者,應使用繁體中文。
④會員發言應以申述事實或個人觀點為原則,嚴禁人身攻擊或散布謠言。不得有侵害他人權利、違反中華民國(臺灣)法律之情事。
⑤會員發言除簽名檔外,禁止在同一版面或不同版面上重複相同之發言。惟發言內容或目的同時符合不同版面之主旨者,不在此限。
⑥會員發言除在打工資訊討論區、二手物流區之外,不得進行商業廣告行為。但單純提供消費資訊者,不在此限。
⑦會員嚴禁散布電腦病毒或惡意軟體。

第三章        站長

第六條        (站長之人數及資格)
本論壇設行政站長與技術站長各一名,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持有中華民國(臺灣)護照。
二、在德國求學(持有德國各大學或學院學生證)之學生或已在德國完成學業之學人。

第七條        (站長之任期及選任)
①站長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
②站長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應於本論壇中公開徵求有意願繼任之人選。
③站長之人選,由「全德國台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同意之。

第八條        (站長之辭職)
站長於任期屆滿前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監察人,由其協調產生代理站長。

第九條        (站長之解任)
①站長有違反本公約且情節重大時,得經五名以上會員以真實姓名連署,並備明理由向監察人提請發動解任程序。
②監察人於受理申請後召開版主會議,會議中應給予站長一次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遲於三週內議決之。
③站長經版主會議議決解任後,由監察人協調產生代理站長。
④代理站長有違反本公約且情節重大者,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解任程序準用之。

第十條        (站長之職務代理)
站長之一因故暫時無法執行職務時,應由另一位站長暫時代理其職務。

第十一條        (站長之決定權)
①站長在不影響本論壇正常運作(如每月流量、磁碟空間、運行速度等)之情形下,可自行決定有關本論壇管理或技術事項,但應於實施前三天公告。
②站長可自行決定會員所提出有關本論壇管理或技術事項之建議,但應於實施前三天公告。
③若會員五人以上認前二項建議涉及會員權益或基於其他原因而不應實施者,應於前項公告期間內表示反對並提出具體理由,站長應即暫停實施該項建議,並交由全體會員討論至原實施日期之後的兩週表決。表示反對之會員如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具體理由者,視為未表示反對。

第十二條                (站長之報酬)
①站長於任期內得按月向監察人領取站務管理報酬。
②如站長於任期屆滿前因故辭職或被解任,其辭職或被解任該月之報酬應依所剩天數之比例歸還監察人,由其轉交代理站長。

第十三條                (站長之保密義務)
站長對於會員真實姓名、聯絡方式、求學背景或其他個人資料負有維護保密之義務。未經會員同意,不得於本論壇公開、修改與刪除,並不得移轉予第三人。站長卸任後亦同。

第四章        版主

第十四條        (版主之人數及資格)
本論壇於各版面設版主一至二名,各版面之版主得兼任其他版面之版主。版主應具備之資格為現持有或曾經持有中華民國(臺灣)護照之會員。

第十五條        (版主之任期及選任)
①版主無任期限制。
②有意願擔任版主之會員,應以真實姓名向行政站長申請為版主,其申請得依其意願公開或私下為之,行政站長得依事實需要確定其真實身分。但地區同學會之版主,應由該地區之會員擔任。
③二人以上會員申請擔任相同特定版面之版主時,提出申請時間為先者,優先擔任之。申請時間相同或不能辨別時間順序者,由會員投票決定之。於前項但書之情形,由該地區之會員投票決定之。

第十六條                (版主之辭職)
版主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週前通知行政站長。行政站長將其公告於本論壇,並公開徵求繼任人選。

第十七條                (版主之解任)
①版主有違反本公約且情節重大時,得經行政站長或三名以上會員以真實姓名連署,並備明理由向行政站長提請發動解任程序。
②行政站長於受理申請後召開版主會議,會議中應給予版主一次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遲於三週內議決之。
③版主經版主會議議決解任後,由行政站長於本論壇公開徵求繼任人選。

第十八條                (版主的權利與義務)
①版主依據本公約管理其所屬版面,於進行移動或刪除文章時,應先行備份並敘明其理由。
②版主得於其所屬版面因應個別需求增訂專屬之規範,惟其內容不得牴觸本公約。
③版主得於其所屬版面調解紛爭。
④版主宜經常且規律性地瀏覽其所屬版面之文章,並適時加入討論或建議。
⑤版主宜於一定時間後,對其所屬版面之新增文章進行管理(如加入精華區等)。
⑥版主得於站務問題回報區中,提出站務或版務管理議題、討論並表決之。

第十九條        (版主會議)
①版主會議由行政站長或監察人依本公約召開。
②版主會議所在版面限管理人員及監察人閱讀及發言,該次版主會議討論之當事人得於會議開始時陳述一次意見,其後不得繼續閱讀及發言。當事人為一般會員時,應由技術站長暫時將其權限設置與管理人員相同,以利其陳述一次意見,其後並將其權限回復。當事人為管理人員時,在陳述一次意見後,應自行遵守上述限制,如經證實其違反上述限制,技術站長應暫時將其權限設置與一般會員相同。
③版主會議之會議記錄(發言與回應之討論序列)應於會議達成決議後公開。公開會議紀錄之方式,得將討論序列移動或複製於公開的站務問題回報區,或其他具有相同公開效果之方式。

第五章        監察人

第二十條        (監察人之人數、資格、任期及選任)
本論壇設監察人一名,其資格、任期及選任程序適用站長之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監察人之辭職)
監察人於任期屆滿前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個月前公告於本論壇,並公開徵求代理人選。

第二十二條        (監察人的權利與義務)
①受理會員之陳情,調解站長與會員之間的紛爭,必要時得召開版主會議裁決。
②代表本論壇向駐德國臺北代表處文化組申請經費,並負責所得經費之收支。
③代表本論壇接洽必要之贊助事宜,並負責所得贊助之收支。
④每年年底應於本論壇公布全年度經費收支明細表。
⑤代表本論壇與網路公司簽約,並將所取得之密碼轉交站長。當有危及本論壇營運之原因存在時,應立即通知網路公司封鎖密碼。

第二十三條        (監察人之交接)
①監察人於交接時,須製作財務移交清冊,並由行政站長擔任監交人。
②移交人、接收人與監交人三方審核財務無誤後,均應簽名,以示負責。

第六章        懲罰方式及救濟程序

第二十四條        (懲罰方式)
①本論壇設有以下三種基本懲罰方式:禁止會員發言(以下簡稱禁言)、取消會員資格(以下簡稱封禁ID)及封鎖網路位址(以下簡稱封鎖IP)。行政站長在不違反本公約之情況下,得自行規定其他較輕微之懲罰方式。
②會員發言違反本公約者,行政站長應先以非公開的方式通知其改善或停止該發言,必要時並得於備份該頁面資料後刪除該發言。
③前項情形經通知仍無意改善或停止者,行政站長得與技術站長及該違反本公約發言所在版面之版主討論後,對該會員禁言一定期間或封禁ID。
④如有明顯證據證明該會員於受前項處置後,仍利用其他ID繼續使用本論壇者,必要時得封鎖IP。

第二十五條        (救濟程序)
①會員不服本公約第二十四條之處置者,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書面形式向行政站長表示異議。行政站長於收受異議後,應立即將該異議轉知其他管理人員,並召開版主會議討論、議決原處置是否符合本公約。
②如經版主會議議決維持原處置,行政站長應將議決結論告知前項表示異議之會員。如版主會議議決反對原處置,行政站長應立即取消原處置,並代表參與原處置決議之管理人員於本論壇公開表示歉意。
③如表示異議之會員不服前項版主會議之決議,應依本公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向監察人提出陳情,並具體指明前項版主會議之程序及結論有違反本公約或其他偏頗、不當之處。
④如前項陳情經依本公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召開之版主會議,議決認定前次版主會議之程序及結論有違反本公約或其他偏頗、不當之處,監察人應通知行政站長立即取消原處置,行政站長並代表參與前次版主會議之管理人員於本論壇公開表示歉意。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免責聲明)
①本論壇不保證服務不受干擾。
②會員經由本論壇其他會員發言而取得之資訊及建議,本論壇不保證其正確性。
③會員經由本論壇其他會員發言下載之任何資料,而導致會員電腦系統之任何損害,會員應自行承擔。
④會員之發言由該會員負責,本論壇不為任何會員之發言負責。

第二十七條        (廣告)
①本論壇非營利網站,不加掛任何商業性質之廣告。
②本論壇除接受臺灣官方之經費補助外,得接受任何私人或團體非商業性質之捐款及贊助。

第二十八條        (公約之修改)
①公約之修改,應依以下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站長或監察人提議並擬定公約修正案,於本論壇公告及討論一個月後,經由監察人提請「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決議。
二、由二十名以上會員以真實姓名連署提議並擬定公約修正案,於本論壇公告及討論一個月後,經由監察人提請「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決議。
②前項之提議人於公告期間屆滿前得撤回其提議。

第二十九條        (施行日)
本公約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西元二○○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評分

參與人數 10現金 +102 短評 +3 收起 理由
Maus + 5 辛苦了,感激!
xbio + 1 大家都辛苦了!
wang.hurh + 10 辛苦了!
Charlotte + 5 辛苦了~~
primay + 20 感謝分享
tiongti + 20 辛苦了....
ccs19782003 + 15 原創內容, 感謝辛勞!
Gwen + 5 + 1 好....好...好專業阿~~
otaiwan + 2 + 1
renemcc + 20 原創內容

查看全部評分

發表於 2007-9-21 19:19:33 | 顯示全部樓層
Koeing兄以及五位熱心參與的同學你們大家好 !

真是辛苦你們,利用自己的時間,為大家研擬出幾近完美的草案,個人在此表達最崇高的敬意。對了!不知Koenig兄願不願意將其他參與草擬的同學之ID一併公告讓大家也能一起感念他們呢?其次,筆者針對草案內容有兩點不同意見與兩項建議,想提出來跟大家討論一下。

第一: 關於草案第三章第七條:「站長之任期及選任」,筆者建議選任方式應該更加明確。也就是說

原草案為:

第二款:「站長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應於本論壇中公開徵求有意願繼任之人選」。

第三款:「站長之人選,由『全德國台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同意之」。

筆者建議更改為

第二款:「站長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應於本論壇中公開徵求有意願繼任之人選,並經由初級以上會員投票直選產生」。(紅色粗體字為筆者建議增添之內容)

第三款:「站長當選人,應交由『全德國台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審議後公告之」。
(紅色粗體字為筆者建議修改之內容)

理由:事實上各地德國台灣同學會會長或代表未必有上這個網站,我想有些人,連誰是誰都根本搞不清楚,在這樣的狀態下,他們如何決定站長人選,如何瞭解站長參選人之適任性呢?為避免日後站長或站務工作,淪為少數人把持與決定的缺失,筆者建議應該交由初級以上會員直選,採多數決 (註一),然後送交『全德國台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進行程序或選舉形式上之審議,後公告之。

第二:筆者對草約中監察人之人數,權利與義務有不同的意見。

首先,筆者認為監察人應設置二人,一個人太少且沒人可以全年二十四小時待命,監察人都不用休假嗎?況且真的遇到棘手的事,至少有個商量的對象。

其次,筆者主張,本網站監察人之身份與立場應該超然與公正。然,草案中第五章第二十二條內容,除前後條款之外,監察人所行使之權利與義務,在筆者看來,那根本就是「行政站長」應該作的事,不應該是監察人的工作。也就是說,第二款:「代表本論壇向駐德國臺北代表處文化組申請經費,並負責所得經費之收支」。第三款:「代表本論壇向駐德國臺北代表處文化組申請經費,並負責所得經費之收支」。第四款:「代表本論壇接洽必要之贊助事宜,並負責所得贊助之收支」。第五款;「每年年底應於本論壇公布全年度經費收支明細表」。這些工作都與站務有最直接的關係,應該交「行政站長」執行,不應該交由監察人執行,如果監察人執行了這些工作,請問誰監督「監察人」經費的申請與使用的狀況呢?


第三,筆者另外有兩點額外補充建議:其一,草案中關於「主版主與子版主」之間的從屬與權責關係未加以定義,是否應該進一步加以定位呢?其二,網站中有相當大的版面預留給各地「留德台灣同學會」,是否應該強制要求各學會派人擔任站長,並整理該版之版務呢?


註一:若是多人參選,最高票兩人進入最後一輪決選,得票數多者當選。若是同額競選,贊成票不得低於反對票。

以上是筆者拜讀草案之後的想法與建議,提供給大家參考討論。



評分

參與人數 6現金 +10 短評 +2 收起 理由
Koenig + 2 konstruktiv, danke!
mmarta + 2 我很贊同
otaiwan + 1 我很贊同
Charlotte + 5 我很贊同
ccs19782003 + 1 我很贊同
kido183 + 1 幫勒內爺加分先∼

查看全部評分

發表於 2007-9-21 22:34:15 | 顯示全部樓層
剛剛又看了一下,筆者覺得第二十八條:「 公約之修改」的修改程序讀起來怪怪的,

原內容:

①公約之修改,應依以下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站長或監察人提議並擬定公約修正案,於本論壇公告及討論一個月後,經由
監察人提請「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決議。
二、由二十名以上會員以真實姓名連署提議並擬定公約修正案,於本論壇公告及討論一個月後,經由監察人提請「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決議。

為何筆者覺得怪呢?筆者覺得本草案的規劃目的,應該是期待本公約日後成為本網站的「基本法」,所以不應該只限於當下的特殊狀況,應該包括以後都是如此。當下,因為前站長請辭,目前兩位是代理站長,所以Koenig兄以監察人身份,非常辛苦地出面代為草擬,這是可以理解的。不過,Köning兄也不可能是萬年監察人,所以現在這種特殊狀態不應該成為常態。

筆者想說的是,在草案中這個「監察人」的角色安排,是一個非常詭異的角色---如草約對監察人之定義所言:「監察人,依本公約設置,監督站長,並處理財務,以確保一切管理行為不違反本公約之會員」
,以及第十二條:「站長於任期內得按月向監察人領取站務管理報酬」--- 一旦本草案通過,日後這個「監察人」將成為整個網站真正掌握「實際權力」的人。在筆者的理解中,「監察人」的設計應該是監督與從旁協助站務,不應該是直接執行站務與財務,更不應該成為對外代表本站的角色,如果真是這樣,不知各位是否跟筆者一樣有種非常奇怪的感覺呢?好像日後擔任「站長」一職者,都只是未成年人,都不具備獨立的人格與自主性的行為能力,還需要一位「家長」在背後掌控金錢,以及對外代表「站長」行使權利。

說實話,只要站長被同學選出後,
筆者真的不是很能理解,為何不是行政站長在處理一切站務與財務,或是擔任本網站對外聯繫,負責與溝通的角色呢?為何不是站長去開會不是站長彙整大家的意見向「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提出公約修正案呢?怎麼會是由監察人代理向「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提議呢?在筆者上述的觀點之下,筆者認為,監察人之定義應該再研議,以及第二十八條有其修正之必要。在此,筆者建議第二十八條「監察人」部分改成「站長」或「代理站長」。

最後,本次由監察人代為提案,這是特殊狀況,筆者沒有意見。但是,這現象不該成為正式公約條文。假若,日後發生站長請辭,一旦經過監察人協調,已經產生所謂的「代理站長」,理當由「代理站長」,向「全德國台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提議與負責。
一旦「站長」或「代理站長」都無法視事或出缺,才需要由「監察人」代為提案吧!?你們覺得呢?

[ 本文最後由 renemcc 於 2007-9-22 00:33 編輯 ]

評分

參與人數 6現金 +17 收起 理由
Koenig + 2 konstruktiv, danke!
cheilotheca-h + 5 贊同
otaiwan + 1
yzk + 2
ccs19782003 + 5 同意
leomartin21 + 2 同意此點的看法

查看全部評分

發表於 2007-9-23 00:25:20 | 顯示全部樓層
建議站長,將本文用跑馬燈的方式,
提醒大家注意有這篇公約草案
需要大家集思廣益。

因為本文有截止日期的限定
一旦文章被擠下去後,
很少被人注意到的,

個人認為這是網站的大事,
應該要廣為宣傳一下
讓大家注意到。

評分

參與人數 5現金 +9 短評 +2 收起 理由
Koenig + 2 danke!
ccs19782003 + 1 我很贊同
xbio + 1 辛苦了..但之前跑馬燈資料都被刪除並被 ...
otaiwan + 2 我很贊同
wang.hurh + 5 熱心!

查看全部評分

Pagan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7-9-25 11:36:31 | 顯示全部樓層
萬一沒人有意願接任站長時

該如何處理?

評分

參與人數 1現金 +2 收起 理由
Koenig + 2 gute Anregung, danke!

查看全部評分

發表於 2007-9-25 12:22:42 | 顯示全部樓層
甲案:會員享有在本論壇發言及編輯、刪除其發言之權利。
乙案:會員享有在本論壇發言及編輯其發言之權利,但不得刪除其發言。


這個部分將會交予投票嗎?
還是在這裡討論就好了?

我認為會員在發言後兩天,有編輯,刪除的權力
但過了兩天以後,就不能再做編輯與刪除的動作

評分

參與人數 1現金 +2 收起 理由
Koenig + 2 danke!

查看全部評分

發表於 2007-9-25 15:06:52 | 顯示全部樓層
第六條        (站長之人數及資格)
本論壇設行政站長與技術站長各一名,應具備下列資格:
....
二、在德國求學(持有德國各大學或學院學生證)之學生或已在德國完成學業之學人。


我不瞭解哩
在德國工作,結婚,用繁體中文,在台灣出生受教育,或有台灣意識與認同的人不可以嗎?
為什麼要用"就學"來定義呢?
發表於 2007-9-25 15:08:5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primay 於 2007-9-25 16:06 發表
我不瞭解哩
在德國工作,結婚,用繁體中文,在台灣出生受教育,或有台灣意識與認同的人不可以嗎?
為什麼要用"就學"來定義呢?


我想可能是因為是學生會吧! 所以要做點區隔阿~
不然這裡也是有其他的以台灣人為主體的團體或是協會.

評分

參與人數 3現金 +2 短評 +2 收起 理由
Koenig + 2 ja
wang.hurh + 1 我同意,同學會以學生為主幹
primay + 1 例如同鄉會或是什麼婦女會不行嗎?

查看全部評分

發表於 2007-9-25 15:13:4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primay 於 2007-9-25 13:22 發表


這個部分將會交予投票嗎?
還是在這裡討論就好了?

我認為會員在發言後兩天,有編輯,刪除的權力
但過了兩天以後,就不能再做編輯與刪除的動作


交予投票,參與人數與時間性(10月7日之前)是比較困難的

我個人建議至少還是保留編輯的權力
發表於 2007-9-25 15:19:42 | 顯示全部樓層
評論          +1           例如同鄉會或是什麼婦女會不行嗎?


我想每個會都有其成立的宗旨所在.同學會的主要目的應該是幫助在海外(德國)留學求學的學生解決相關問題.

同學會我想當然也歡迎非學生的人參加,而同鄉會或是婦女會在我的理解裡比較像是聯誼性質的社團.

站長的話,我個人覺得ㄧ樣是學生或是有留學過的來擔任,可能能比較清楚學生的特殊需求,情感上也能比較接近(因為有同樣的經歷!)

個人想法

評分

參與人數 1現金 +2 收起 理由
Koenig + 2 ja, danke!

查看全部評分

發表於 2007-9-25 16:34:2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primay 於 2007-9-25 16:27 發表


那現在是不是可以選站長了?
我提名"兩千":skQ96c:


經站方要求管理人員共同將此訊息手動回應提升主題,故配合之


有幾點請站方參考

1.若要讓會員知道訊息,以跑馬燈顯示即可,站方無權或強制要求所有會員都須對任何議題表態

2.Koenig辛苦請五位法政哲專家制定的規章,管理者-站方應以較公平理性的態度去面對
(應以主持人身份主持討論,而不應有個人因素加入)

3.若此網站只是少數人士或特定族群聊天打屁之用,枉費此網站建構的初衷,實為可惜

4.故站方主要管理人員除了以站務營運穩定的工作為主,並且應主導網站主要風格走向及定位

5.此論壇主要為留學資訊生活交流平台,並以台灣同胞為主要服務對像,應避免作為少數特定人士之舞台



[left][glow]哈拉看熱鬧人人愛,網站內容充實為首要![/glow][/left]

評分

參與人數 5短評 +5 收起 理由
renemcc + 1 我很贊同
ymz + 1 我很贊同
Charlotte + 1 我很贊同
upsyangyang + 1 我很贊同
M.J. + 1 我很贊同

查看全部評分

發表於 2007-9-25 18:32:30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nrwhhu的回應

原文由 nrwhhu 於 2007-9-25 17:34 發表
有幾點請站方參考
1.若要讓會員知道訊息,以跑馬燈顯示即可,站方無權或強制要求所有會員都須對任何議題表態


這一點我必須要解釋一下:
站方並沒有強制要求會員對任何議題表態,我可以將簡訊內容公開,大家可以看一下我的簡訊內容是否有強制的口吻
如果讓nrwhhu覺得被強制要求,造成困擾,那先把我對於公約的熱切期盼而沒有顧及其他人心情的作風跟您道歉
若我發訊息給各階段管理人員幫忙增加公約能見度造成管理人員的困擾
也跟其他覺得困擾的朋友道歉

我知道這個公約成形背後,已經討論了許久,對於願意默默付出的朋友們,我深深表示感激,也就希望能夠達到真正討論的目的

2.Koenig辛苦請五位法政哲專家制定的規章,管理者-站方應以較公平理性的態度去面對
(應以主持人身份主持討論,而不應有個人因素加入)


我不知道代理站長加入討論是否不妥
如果不妥,我就不再發表意見

3.若此網站只是少數人士或特定族群聊天打屁之用,枉費此網站建構的初衷,實為可惜

請問如何防止打屁行為呢?您有更好的建議嗎?

4.故站方主要管理人員除了以站務營運穩定的工作為主,並且應主導網站主要風格走向及定位

我認為網站的風格走向,是大家一起經營發展的,這是我的經營理念,由下而上的力量

5.此論壇主要為留學資訊生活交流平台,並以台灣同胞為主要服務對像,應避免作為少數特定人士之舞台

我想這裡是大家的舞台,誰願意在這裡發聲,鎂光燈就會往他身上照

以上,如果代理站長這邊不方便發言,兩位代理站長將不會在這討論串下表示意見

評分

參與人數 2短評 +2 收起 理由
kido183 + 1 其實我覺得打屁挺好的阿 XDD
nrwhhu + 1 謝謝回應 也請勿作過多解讀 謝謝 辛苦 ...

查看全部評分

Pagan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7-9-25 18:46:01 | 顯示全部樓層
站長本身也是會員的一種

對公約草案也應該可以參予討論

此處應該沒有利益迴避的問題

只是站長需表明立場

也就是在這邊的發言是以個人身分而非站方

以上

評分

參與人數 4現金 +2 短評 +3 收起 理由
Koenig + 2 richtig!
renemcc + 1 我很贊同
nrwhhu + 1 我很贊同 理當一同討論
Charlotte + 1 我很贊同

查看全部評分

發表於 2007-9-25 20:28:5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nrwhhu 於 2007-9-25 17:34 發表


經站方要求管理人員共同將此訊息手動回應提升主題,故配合之


有幾點請站方參考

1.若要讓會員知道訊息,以跑馬燈顯示即可,站方無權或強制要求所有會員都須對任何議題表態

2.Koenig辛苦請五位法政哲 ...


個人很贊成上述的內容,
不過有時候新人總是不容易一下子就上手,
或許會比較生疏或搞不清楚狀況,
該嚴肅該與正經討論拿捏會比較不好,
站長主持會議與主導討論議題的態度與方式,
確實有成長的空間,不過請N版主,
給代理站長一點學習成長的時間與空間吧!

(我建議N版主,若你覺得現任站長表現不好的地方
先傳簡訊建議她,若真的無效,再公開建議,這樣氣氛會比較緩和些!)

另外,在我看來,有人在此搞笑但也是為了讓本文浮上來引起大家注意,動機是善的。
應該不需要太苛責這樣的行為。

總之建議各位認真討論我們網站的基本法,
請不要節外生枝,意氣用事!

其實就我所知,這草案是大王所組的草擬小組
開了好幾個星期辛苦得出的成果∼
我們要感激他們最好的方式,
就是認真看待這份公約,
不知道你們有沒有同感呢?

為何我為知道呢?
因為我每次要約我們家樓上的去泡妞時,
他都跟我說,已經被大王應召了,要被抓去開會啦!




[ 本文最後由 renemcc 於 2007-9-26 12:18 編輯 ]

評分

參與人數 3現金 +10 短評 +3 收起 理由
kido183 + 1 勒內兄 下次要泡妞可以找我一起 XD
Koenig + 10 vielen Dank!
nrwhhu + 2 若建議視為苛責,日後不再建言

查看全部評分

發表於 2007-9-25 21:35:16 | 顯示全部樓層
關於草案,首先感謝所有辛勞參與制定以及討論的朋友

在此回應,因本ID為管理者之一,故提供建議供站方制定草案作為參考,並無上述之情事,也請現任主要管理者勿多加解讀揣測

該回應並未刻意針對任何人作回應,恰好引用至該主管理者的內容,若有不適,在此表明立場,並致意

站方主管理者之擔任並非言語兒戲,這需要如目前主管理者的才幹睿智方能勝任


言盡於此 :sbX384g:

評分

參與人數 2短評 +2 收起 理由
Charlotte + 1 其實你提的點都很值得討論!
renemcc + 1 你說的很對,我沒有要指責你的意思喔!

查看全部評分

發表於 2007-9-26 01:18:3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wang.hurh 於 2007-9-25 16:13 發表


交予投票,參與人數與時間性(10月7日之前)是比較困難的

我個人建議至少還是保留編輯的權力


我也建議屆時會長會議投票表決,

因為畢竟網站上參與投票的對象難定,

是所有初級會員都可以參與投票嗎?

那麼如果是所有初級會員皆能投票,

如何避免同人不同 ID 造成的失真投票結果將會是第一個會遇到的問題。
發表於 2007-9-26 01:36:5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nrwhhu 於 2007-9-25 17:34 發表


1.若要讓會員知道訊息,以跑馬燈顯示即可,站方無權或強制要求所有會員都須對任何議題表態


這個部分不曉得是不是針對近日站長寄發的請管理人員協助公約於網站能見度
一文?

因為由該封簡訊似乎不會產生這樣的顧慮,而由於需要對草案有清楚的瞭解,所以本人認為有必要針對不清楚的部分提問以對與草案相關的建議更加瞭解以期能夠參與討論。因此如果 nrwhhu 能夠進一步地說明以幫助本人的理解進而適切地參與討論(譬如怎麼樣的情況下是歸納於這樣建議的適用範圍應避免),本人將會十分感謝。

[ 本文最後由 mmarta 於 2007-9-26 03:58 編輯 ]

評分

參與人數 1短評 +1 收起 理由
nrwhhu + 1 站方不應帶頭鼓勵灌水文,只為突顯議題

查看全部評分

 樓主| 發表於 2007-9-26 09:30:3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Koenig 於 2007-9-21 17:42 發表
各位同學大家好,

鑒於本網站於2006年11月6日成立迄今尚未有任何組織章程或規範,本人於近日以網站監督人之名受駐德國臺北代表處文化組之委託,草擬「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公約」。在慕尼黑其他5位法政哲同學之 ...


"本人在此懇請大家從現在起至10月7日止,仔細閱讀論壇公約草案,如有建議並請於此期限內回覆本文,註明條號及說明理由。"


用詞定義
大家: 會員(包括站長、版主、...)


Alles klar ?!

[ 本文最後由 Koenig 於 2007-9-26 10:32 編輯 ]

評分

參與人數 1短評 +1 收起 理由
primay + 1 大王你真好~~~XD....

查看全部評分

 樓主| 發表於 2007-9-26 09:46:3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renemcc 於 2007-9-25 21:28 發表


個人很贊成上述的內容,
不過有時候新人總是不容易一下子就上手,
或許會比較疏搞或不清楚狀況,
該嚴肅該與正經討論拿捏會比較不好,
站長主持會議與主導討論議題的態度與方式,
確實有成長的空間,不 ...


Vielen Dank, Rene.
Was ich sagen wollte, ist eben:

"總之建議各位認真討論我們的網站基本法,
請不要節外生枝,意氣用事!"

評分

參與人數 1現金 +20 短評 +1 收起 理由
renemcc + 20 + 1 不用客氣,你們的辛苦大家都看到了!

查看全部評分

發表於 2007-9-26 10:04:51 | 顯示全部樓層
拍塞,好像這個討論串出現了一點點小小的漣漪
想說這兩天因為看到啤酒節一幫人去玩我沒跟到,心理不平衡,所以我對於一些文章的解讀可能失焦了
真的不太好意思,尤其是對認真思考網站定位與管理問題的nrwhhu同學

我想,我們都是為網站好,大家一起努力吧∼∼∼:skQ28pc:

好,回到討論公約的事情

之前我開玩笑問現在可以選站長了嗎,但後來想一想,公約還在草案與修改中
所以應該是公約敲定後再依公約時程作站長的遴選
大王,我這樣理解沒錯吧?(我這次有沒有變聰明了呢?

我對於第八條有一點點意見
第八條        (站長之辭職)
站長於任期屆滿前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監察人,由其協調產生代理站長。

第九條        (站長之解任)
①站長有違反本公約且情節重大時,得經五名以上會員以真實姓名連署,並備明理由向監察人提請發動解任程序。
②監察人於受理申請後召開版主會議,會議中應給予站長一次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遲於三週內議決之。
③站長經版主會議議決解任後,由監察人協調產生代理站長。


這涉及監察人的定位問題,勒內兄也有提出相關問題,之後我也與勒內兄的意見一起併入討論,現在我先針對這個部分提出我的疑問

目前公約上如此書寫監察人的定位,我認為這有點為現在的網站監察人Koenig量身定作的感覺
因為他認識前任與現任代理站長,在德國的時間也很長,認識的人也多,又這樣熱心網務,見識也比我們這些在德國可能只有三五年的人廣
所以他(監察人)有能力去找代理站長,但不見得以後每個監察人都有這樣的經驗累積與人脈去找代理站長
因此我建議,代理站長的產生,可以有兩個方式,一個是由監察人找,一個是由版主間互相推薦

我認為代理站長的產生,這樣比較適切些,而不是一股腦兒都是監察人的責任

評分

參與人數 2現金 +12 收起 理由
Koenig + 2 konstruktiv, danke!
nrwhhu + 10 感謝說明,大王:>:>主管理者

查看全部評分

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

GMT+1, 2024-3-28 09:45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