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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建築師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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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0-29 15:22:0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再一次偶然網站亂搜尋中
下載下來 由考選部 所寫 ,報告人部長林嘉誠 之
' 參加國際公共管理人力資源協會(IPMA-HR)
第31屆公共人事管理國際研討會暨參訪西班牙、德國律師及建築師考選相關業務出國報告'
時間為中華民國95年6月

這篇報告條列分明
應該有許多重要新訊息可供參考

在此將此報告分享給其他留德建築學系學生 (整篇報告129頁,僅節錄關於德國建築師部分58-67頁)
希望沒有觸犯智慧財產權

[ 本文最後由 dank21021 於 2011-1-21 17:13 編輯 ]
 樓主| 發表於 2007-10-29 15:22:56 | 顯示全部樓層

四、德國柏林邦建築師公會(Architektenkammer Berlin)

(一)組織與任務
1.公會組織
柏林建築師公會係依公法組設之法人組織,組織包括代表會(Vertreterversammlung)、理事會(Vorstand)、註冊委員會(Eintragungsausschuß)、工作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等,公會組織僅限公會成員加入,並由成員選舉代表會41名,再由代表會成員中選出7名理事會成員。被任命為註冊委員會成員之會員不得同時列名理事會及代表會(組織結構詳圖5-1)。
被任命進入公會組織的會員若無重大緣由,不得迴避或拒絕履行該職務,履行該職之義務直至新任命之人員到職為止,會員若在擔任公會組織成員期間喪失公會會員資格,將同時喪失該職之任命。會員在公會中所組成之委員會,以達成公會之任務為成立目的。公會會員參與組織與委員會之工作為義務無給職。
註冊委員會係建築師公會中極為重要一個組織,實際執行建築師之註冊、登記審核決定與建築師執業管理。註冊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一名與一定名額之成員共同組成,根據德國法官法之規定,主席與副主席應具有法官之身分,或符合德國法官法第110條第1款之前提(即於大學修習3年法律學,任公職3年以上並通過考試取得高級官員任用資格者)。主席、副主席以及其他註冊委員會成員之任期為4年。經理事會建議,由監事會議任命,連選得連任一次,建議任命名單之人數應較所需員額數至少多出一半以上。其工作準則包括:
(1)註冊委員會的成員是獨立,且不受命於其他機制。
(2)註冊委員會之決定採多數決,非公開議決。
(3)在議定入會及退會時,應至少有兩名與案件專業相關之委員出席。議決僅以實務經驗7年以上資格者申請入會時,與該申請人之專業方向相關之所有委員會成員均需出席。
(4)申請人應參與註冊條件調查,提供註冊委員會所需之資訊,呈遞文獻資料,並應要求親自列席。若註冊委員會基於參與不足而無法確認申請者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時,註冊申請將被回絕。申請者應被提示此一法律後果。
(5)入會申請人應在爲取得2年以上實務經驗資歷之實際活動開始時以書面聲明。
(6)當註冊委員會之決議遭受質疑時,將由委員會主席在行政爭議程序進行辯護。
2.公會任務
依據「柏林建築師-與建築師公會法」(BERLINER ARCHITEKTEN- UND BAUKAMMERGESETZ,ABKG),負責所有在柏林邦執業之建築師其註冊、登記與管理事宜。依據該法第9條之規定,公會之任務如下:
(1)促進建築文化、建築藝術、建物、都市建設及景觀之維護。
(2)在職業法規中訂定職業義務,並監督其會員履行該義務。
(3)維護全體會員之職業利益。
(4)推動在職培訓及進修。
(5)就全部與公會職責相關之問題,提供官員及法院支援、鑑定、提供專家名冊,以及就擬定法律及法規表示立場。
(6)對給與建築師的報酬、費用及合約規定等基本問題提供意見。
(7)設法平息會員間或其與第三人間因履行職務引發之紛爭。
(8)參與競爭(比賽),並參與競爭之調解與其執行。
(9)任命建築師工作範疇之鑑定人與執行其宣誓。
(10)促進與維護與國內外其他建築師公會間之合作。
除此之外,公會之任務另包括建築師名冊設立與管理、非柏林邦或外國建築師目錄與公司立案之登記,以及其他與執業相關之證明文件的開立等;公會亦可成立福利及供養機構,包括為其會員、候補、配偶或同類關係伴侶及其子女設置照料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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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7-10-29 15:23:27 | 顯示全部樓層

(二)德國建築師養成制度概述

德國各級教育系統規劃良好,高等教育一般均由國家辦理,水準齊一,爰建築師養成制度,基本上與教育制度相結合,大學之建築教育定位為培養建築師之一種職業訓練,其建築師考試實際已併入其專業教育中的學校考試,建築師認證採文憑、證照合一制度。
德國建築師之主要來源,以修習大學或學院之建築課程者為主,其畢業取得建築學位後,先向建築師公會登錄成為「實習建築師」身分,並在建築師之帶領及指導下,完成兩年以上之實務工作經驗,之後向建築師公會申請註冊登錄成為執業建築師。
另德國傳統重視師徒制之精神,德國全國16邦,其中15邦均允許不具大學或高等專科學院建築課程畢業者,如具7年至10年不等之建築實務工作經驗,並提出在建築領域內表現傑出之作品或證明,加上通過相當大學程度之考試或建築專業之檢覈考試後,申請註冊登錄成為執業建築師。
 樓主| 發表於 2007-10-29 15:24:17 | 顯示全部樓層

(三)德國建築師養成教育

1.德國高等教育
根據德國基本法第7條規定,德國之教育採地方分權制,教育文化權屬於各邦,教育法規及教育行政為各邦教育廳的職責。高等教育分為大學(Universität、含工業大學Technische Hochschule)、教育學院(pädagogische Hochschule)、音樂學院、藝術學院及高等專科學院(Fachhochschule)。大學校院均採學期制(一年分為兩學期),惟無年級與班級制度,在修讀課程上既無學分制度亦無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之區分,學生在修讀課程上僅有雙主修或一主修雙副修之區別,部份理工科系則為一主修及其他與主修課程相關之必選修課。課程均僅分為基本課程(Grundstudium)及主要課程(Haupstudium)兩部份。一般而言,修畢基本課程通過考試,可獲頒一證明(Vordiplom 或Zwischenprüfung),並進而修讀主要課程。修讀主要課程期間,學生均依各人興趣及日後研究重點或方向選讀必修及相關課程。修畢主要課程中之必修課程並獲得成績後撰寫畢業學位論文。論文審查通過後報名參加學位考試(筆試及口試),考試通過則獲頒畢業學位(Diplom或Magister)。修業年限方面,一般僅作至少須修讀8學期之規定,惟一般德國學生修讀大學校院畢業之平均修業年限為10至11學期。
2.大學建築教育
德國大學一般均由國家辦理,不同學校間之建築教育較能避免水準高低不一與良莠不齊現象;另德國建築教育並未配合市場需求限制入學人數,惟通常申請入學人數遠超過大學校院招生名額,入學條件極為嚴格,2004/2005年冬季學期建築相關課程註冊在學學生數為52,600人,畢業人數為8,451人(見下表)。

課程類別                           建築           室內建築          景觀建築            都市規劃        合計
註冊在學學生人數        37,416           3,705        7,248              3,931            52,600
畢業人數                          5,984               655            1,272           540                  8,451

申請進入大學建築課程者,必須已經完成合計13年之基礎教育與中學教育,修業期限規定為10學期,惟實際上平均修習10至14學期時間,畢業取得之學位為Diplom-Architektur,我國承認相當於碩士學位;另申請進入學院建築課程者,必須已經完成合計12年之基礎教育與中學教育,修業之期限規定為8學期,畢業取得之學位為Diplom-Architektur,FH,我國承認相當於學士學位。
建築課程大採講座式,在性質上屬「專門技術課程」,,學校的課程內容設計以及執行過程相當嚴謹,學校原則上是職業技術的養成教育,具有專業職業認證性質,課程分為基本課程(Grundstudium)及主要課程(Haupstudium)兩部份,一般包括有       等課程。
建築課程重視實務課題,建築教育界與職業界關係密切,大學建築系教師屬公職人員(BEAMTEN)有固定編制,出缺時,一般均公開由實務界遴聘優秀的建築師,許多建築師身兼大型建築設計事務所負責人及大學教授兩種身分。爰學校內的授課者,一般均具有充份之業界經驗,訓練的課程都是很實際的案例,另大學通常在開始課程前或課程進行中在建築相關企業或建築師事務所進行實習Pratikum;學院則通常包括2學期的實習課程。
3.德國高等教育改變對建築教育影響
歐洲國家教育學制為了與國際接軌,並增加學生在國際上競爭力,1999年歐洲29國教育部長通過「波隆那宣言」(The Bologna Declaration),推動各國高等教育學程與學位一致化,其中最重要的是高等教育階段採用學士-碩士兩階段制,及其實際施行所需的學分制度(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System: ECTS)、Diploma Supplement(歐盟國家一致的畢業學位證明文件,為了因應職業資格證件所設置,內容描述所取得學位及其所具備之資格,使本國及國際間對該學位之學術價值及等級更容易評定)及學程認證機制等,並期於2010年普遍實踐宣言中所決議事項。
德國自2002年起開始導入新學制,學士學程修業期間為6至8學期;碩士學程為4至6學期,如連續修習者不超過10學期。學士學程應取得學分數為180至240,碩士學程為60至120個學分。截至2005年夏季學期,德國各大學校院已經導入學士-碩士學程,佔全德國大學校院總學程26%。目前新舊制度並存,至於舊學制基本上將在2010年完全被取代;因德國高等教育享有獨立自主權利,新學制對建築師養成教育之影響,建築師公會表示與大學間正進行協商,公會建議大學之建築教育包括至少4年之理論課程加上1年之實習,作為將來執業建築師之教育條件。

[ 本文最後由 dank21021 於 2007-10-29 15:41 編輯 ]
 樓主| 發表於 2007-10-29 15:31:39 | 顯示全部樓層
(三)德國建築師養成實務經驗
1.大學校院建築課程畢業者
德國整個工業,包括設計與施工之水準極高,足以提供建築師養成良好之實習環境。至於建築師養成之實務經驗要求,其中修習大學或學院之建築課程畢業取得建築學位者,必須先向建築師公會登錄成為「實習建築師」身分,並在與本身修習專業相同之建築師帶領及指導下,完成兩年以上之實務工作經驗。又如養成教育係在德國以外地區之大學、高等學校或同等國外教育機構完成者,在以優秀成績畢業後,於其專業項目範圍具有至少兩年隨建築師工作,或同等之實務經驗,亦符合採認條件。
2.非大學校院建築課程畢業者
另德國傳統重視師徒制之精神,針對不具大學或學院建築課程畢業者,全國16邦,其中15邦分別設計相關替代規定,使其得以取得執業建築師資格,其主要條件一般包括:7年至10年不等之建築實務工作經驗加上提出在建築領域內表現傑出之作品及通過相當大學程度之考試或建築專業檢覈考試等。以柏林邦為例,柏林建築師與建築師公會法第4條規定,非大學校院建築課程畢業者,如具備至少7年在相同專業建築師指導下之專職實務經驗,或在其專業職責範圍內之同等質實務經驗,加上具備學院或相當層級考試通過,並經由申請人本身之作品,或由雇主等出具證明其在從事建築師之職業活動時,成功地掌握在其專業領域上的職務者,經建築師公會之註冊委員會認可其能力,亦可註冊登記成為執業建築師;柏林邦每年約330名申請註冊登錄之建築師,其中以本項條件申請者約15名(本項條件各邦規定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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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7-10-29 15:33:18 | 顯示全部樓層

(四)德國建築師註冊登記與執業人數統計

德國建築師註冊登記主管單位為各邦之建築師公會,各邦之建築師公會設「建築師註冊委員會」依「建築師法」接受申請建築師登記,申請登記條件包括:
1.符合各邦建築師申請登記之教育、實務經驗或其他條件。
2.無禁止登記條件,包括:業務過失依法被禁止、暫時停止或停止其執行建築師所列之活動;精神及心智等障礙;犯罪行為依法判刑確定;破產行為等。
3.居所、分部或其服務及業務地址位於邦所在地。
另申請登記時,應選擇建築師職稱之一辦理執業登記,其職稱應與大學所選讀之重點課程相符,並隨同相同職稱之建築師指帶領及指導下進行實務訓練,德國建築師職稱分為:
1.建築師(Architekten):對建物、聚落、都市作關於造型、建築藝術、技術性、生態及經濟性的規劃。
2.室內建築師(Innenarchitekten):對建物內部作關於造型、建築藝術、技術性、生態與經濟性的規劃。
3.景觀建築師(Landschaftsarchitekten):對景觀、露天設施與園藝、城市建設作關於造型、建築藝術、技術性、生態及經濟性的規劃。
4.都市規劃師(Stadtplaners):為對一地區與區域作造型、建築藝術、技術性、生態的、經濟性及社會性的規劃,特別是都市建築計劃的擬定。
前3種職稱人員,適用「建築師」此一名詞規範,並登錄於「建築師名冊」,都市規劃師則登錄於「都市規劃師名冊」。完成建築師註冊登記手續,並被登錄於「建築師名冊(Architektenliste)」後,方得冠用申請之職稱。建築師一般規定須加入當地「建築師公會(Architektenkammer)」後才可執業。
依柏林建築師公會2006年3月28日統計,柏林邦登記之建築師為6,121人、室內建築師為431人、景觀建築師為160人、都市規劃師為253人,合計為6,965人;執業形態其中95﹪為自由業,其他為合夥或受僱於公司。另依據德國聯邦建築師公會2006年1月1日統計,全國各邦建築師人數合計為107,751人(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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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7-10-29 15:34:05 | 顯示全部樓層

(五)歐盟國家建築師執業規定

歐洲聯盟係廿一世紀政治及經貿整合的模範生,1992年起,歐盟會員國之間逐漸打開邊境海關管制之後,會員國人民因自由遷徙之故,在會員國間遷動職業認證,歐盟執委會基於保護會員國的公民的人身安全需要,包括建築師及醫師、護理人員、牙醫師、獸醫、助產士、藥劑師等7類專門職業人員,發布「歐洲議會與部長理事會有專門職業認證指令」,建立其自由流動之共通規範,再由各國透過立法程序變成國內法來加以落實自動認證。
以德國柏林邦為例,在柏林邦執行建築師職務之歐盟會員國之公民,執行業務前,應先向柏林建築師公會之註冊委員會辦理目錄登記,一經登錄於目錄後,即獲頒登錄證明,並可依柏林建築師與建築公會法規定行使職稱。其登錄條件,依柏林建築師與建築師公會法第4條規定,應具有等同於該邦所列要求之培訓資歷,並提交學歷證書、考試證書,或依歐洲執委會85/384/EWG指令規定提出能力證明。至於非屬歐盟會員國之建築師,必須該國與德國有兩國互惠協議情況,柏林邦才給與歐盟會員國建築師同樣執業權利。
依據「歐洲議會與部長理事會有專門職業認證指令」規定,歐盟會員國對職業建築師有不同的規範,有關歐盟建築師之專業知識與技術的規定,受訓練的建築師必須確保自己遵循以下所列之知識與技術的規範:
1.有能力設計出安全且符合審美與技術要求的建築物。
2.有足夠的知識了解建築與藝術、技法、人文科學的發展歷史與理論。
3.有足夠的知識了解專業的建築設計是受好藝術的影響。
4.在規劃的過程中,有足夠的知識了解城市設計規劃與建築技術。
5.了解人與建築的關係、建築與人類環境的關係,知道人類對建築空間的需求規模。
6.研究社會中特別是針對社會本質來了解專業建築師的角色。
7.了解設計計劃需有簡短的調查與準備的過程。
8.了解建築設計中,設計構造、裝配工程的問題。
9.對物理技術問題與建築構造有足夠的知識,並能保護它們,使建築物能對抗危害。
10.必要的設計技術要了解使用建築者的需求,包括將使用的物質以及建築物的用途。
11.有足夠的知識來了解與建築相關聯的工業、組織、使用需求、營建過程,在設計時,需將建築物作出整體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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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7-10-29 15:38:16 | 顯示全部樓層

五、德國柏林建築師公會

德國柏林建築師公會係負責德國柏林邦建築師之註冊、登錄與管理之專業團體,會員約七千人。德國建築師養成之條件,主要為大學建築系畢業,向建築師公會登錄「建築實習師」身分後,在建築師帶領及指導下完成兩年以上之實務工作經驗。建築教育課程極為重視實務,大學建築教育定位為培養建築師之一種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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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yuchuang + 1 感謝分享
flower093174629 + 1 精品文章 這對我決定到德國唸建築又是 ...
柏林小兔 + 6 太好了~~資訊充足阿!!
celine + 5 實用資訊
spicyfish + 5 推樓下的
jeanie + 5 有夠完整的資訊,感謝分享!!
mmarta + 4 太棒了分數都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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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1, 2024-4-26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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