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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長時間學生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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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24 11:16:5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bluethink 於 2008-2-24 05:28 發表
先用歌德的繳費證明申請簽證,到德國之後,在用哥廷根的繳費證明延簽



上面這樣應該是不會有問題的。

如同樓上說的,德國在台協會都是先給三個月的簽證,到德國之後再申請延簽。你在臺灣申辦你女友的簽證時,要跟他說明清楚你們預計要待多久,你女友的情況她可能需要繳一份學習動機信(詳情見德國在台協會網http://www.taipei.diplo.de/Vertretung/taipei/zh-tw/Startseite.html),但那應該不是太大的問題。

另外你可以先寫E-mail問一下哥廷根那邊,他們的語言課程證明是否可以作為申請延簽的依據?如果可以,就可以放心了。

不必在臺灣就一口氣連哥廷根的費用都繳了,因為即使那樣,德國在台協會還是只先給你三個月的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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