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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13 19: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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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cleverrobert 於 2009-5-13 19:40 發表
我在A教授這邊大概六月初就要告訴他,當初這邊的祕書跟我說如果要解約需要一個月前告知!因為他要處理行政上的事務,我想我明天會先去問一下外事局,我想我有B教授的邀請函,因該可以辦理Fiktionsbescheinigung吧!只不過這個 ...
在工學院方面
由於德國聯邦政府的共識
就讀博士班是給一個位置的共識(因為擔心大家都選擇到業界攻讀博士, 沒有人要待在只能給 "原規定" 半薪的學界)
文章中所提到的半個位置的情形, 就很明顯是遵照以前德國社會中 "試用期" 的觀念, 我會解釋為: 聘用單位先不開始跑依親簽證
理科方面, 是依照身分為博士班學生, 以半個位置的薪水聘用的規定, 所以, 一般的老闆如果有 "試用期" 觀念者, 會只在第一部分的合約只給三個月 or 六個月, 然後再續長約
攻讀文, 史, 哲 與藝術方面的, 就是對於經濟方面要辛苦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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