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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堡 台 灣 同 學 會 組 織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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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7 22:15: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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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堡台 灣 同 學 會 組 織 章 程
(2007 年 12 月 7 日會員大會制訂)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為會員互助合作、加強學生交流、康樂活動、協助新生之需要,而設立漢堡台灣同學
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全銜為漢 堡 台 灣 同 學 會 ; 德譯全銜為 Taiwanesischer Studentenverein in
Hamburg .;英譯全銜為 Taiwanese Student Association in Hamburg。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凡持有台灣(中華民國)護照或生於台灣、並於漢堡各高中以上學校、專校、或語言學校
進修者,於登記會籍後,即取得本會會員資格。
第四條
不符前項規定,而願參與本會活動者,即符合同學會之友資格。
第五條
參加本會無須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及同學會之友有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有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會長之權利。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於每學期初召開一次,必要時亦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通知及議程,應於會期一個月前,由召集人以書面為之。
第十一條
臨時大會,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含以上)之連署,得召開之。
第四章 會員與幹事會
第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之,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會長改選,應於每年冬季學期,至遲於十一月,召開會員大會為之。
第十四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五條
會長由會員中委任至少副會長與公關各一名,以組成幹事會。
第十六條
會長總理本會行政會務,對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會長之罷免,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二分之ㄧ會員出席,且經出席人數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
第十八條
會長因故未能執行職務者,由副會長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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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8 22:22:40 | 顯示全部樓層

臺灣的形容詞是taiwanisch喔!
臺灣人是Taiwaner/in
可以查一下 Langenscheidts Grosswoerterbuch
所以我覺得漢堡同學會的德文譯名應是 taiwanischer Studentenvereinbosm113
而不是 taiwanesischer Studentenver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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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uacloud + 1 謝啦 我會在聚會時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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