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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站長核准版主辭職公告案』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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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2-21 23:33: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申請『站長核准版主辭職公告案』無效

申請人:mmarta
              foton
              格子男
              cheilotheca-h
              leomartin21

附件:1.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公約
           2.Cehepar辭社會系版版主
           3.chkuo辭Dortmund多特蒙德台灣同學會版主
           4.spicyfish辭走遍世界-到處趴趴走~~版主
           5.lukas辭Freiburg 福萊堡台灣同學會版主


主旨:申請『站長核准版主辭職公告案』無效,建請討論並重議

說明:
一、根據論壇公約第十一條第三款申請辦理。

二、原因:依據公約第十六條        (版主之辭職)
版主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週前通知行政站長。行政站長將其公告於本論壇,並公開徵求繼任人選。
由於站長於公告後立即實施生效,明顯違反本公約條款。

三、因此本公告不符合公約而無正式效力。

正本:德國台灣同學會>>站務問題回報區>>肥皂箱講台>>申請『站長核准版主辭職決策按』無效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建請業務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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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_Sysop + 1 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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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2-22 00:19:33 | 顯示全部樓層
chkuo
於14.Dez提出辭呈,辭Dortmund多特蒙德台灣同學會版主
依照公約一週後21.Dez凌晨(德國時間)生效

Lukas
於15.Dez提出辭呈,辭Freiburg 福萊堡台灣同學會版主
依照公約一週後22.Dez凌晨(德國時間)生效

spicyfish
於16.Dez提出辭呈,辭走遍世界-到處趴趴走~~版主
依照公約一週後23.Dez凌晨(德國時間)生效

Cehepar
於18.Dez提出辭呈,辭社會系版版主
依照公約一週後25.Dez凌晨(德國時間)生效

已處理,並感謝提醒
發表於 2007-12-22 00:32:25 | 顯示全部樓層
站長等管理群應該比任何人要更熟悉及恪遵公約。

第十六條        (版主之辭職)
版主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週前通知行政站長。行政站長將其公告於本論壇,公開徵求繼任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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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op + 1 感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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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2-22 00:38:14 | 顯示全部樓層
同學,不要偷偷修改公告喔
發表於 2007-12-22 00:38:2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gued 於 2007-12-22 00:32 發表
站長等管理群應該比任何人要更熟悉及恪遵公約。

第十六條        (版主之辭職)
版主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週前通知行政站長。行政站長將其公告於本論壇,並公開徵求繼任人選。


關於此事

敝人深感抱歉

站方沒有依照公約行事 導致諸位會員無所適從

站方日後處理事件時 必當以公約為唯一的準則

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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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io + 1 應與技術層面無關吧?不用抱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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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2-22 00:58:4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Tech_Sysop 於 2007-12-22 00:38 發表


關於此事

敝人深感抱歉

站方沒有依照公約行事 導致諸位會員無所適從

站方日後處理事件時 必當以公約為唯一的準則


恩,很好!

我們終於有了共識!

[ 本文最後由 cheilotheca-h 於 2007-12-22 02:29 編輯 ]
發表於 2007-12-22 10:28:0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cheilotheca-h 於 2007-12-22 00:58 發表


恩,很好!

我們終於有了共識!


看到這個提案,我不知道站務人員間到底是處於如何的狀態。我應該是看得懂中文的人,那種敵視、不信任甚至攻擊的態度,浮現在提案與對話中。

既然大家都說要依照公約行事,那我們就看公約在講什麼。公約第十六條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        (版主之辭職)
版主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週前通知行政站長。行政站長將其公告於本論壇,並公開徵求繼任人選。


第一、本條規定意旨,在於本網站站務人員更替頻繁,常常為意外之舉,因此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大前提下,以錯開遞辭呈與離職時間,來減少對站務的衝擊。

第二、所謂「版主因故辭職時,最辭應於一週前通知行政站長」,乃是要求版主,不管因為何種理由辭職,仍必須在一定期間內履行職責,並給予站方另覓人選之時機。舉例來說,甲版主如果於二00七年十二月一日要辭去A版,他必須於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向站方遞出辭呈。行政政長在接受辭職後,就要更告在網站上。因此,版主有辭職的絕對權利,行政站長只有接受的相對義務。

第三、提案人之提案,主張「依照前開十六條規定,本公告不符合公約而無正式效力。」從前開十六條規定,本項提案本身就不生提案之合法性。
(一)無論四位版主之辭呈於何時到達站方,如果遞出辭呈與離職時間,沒有間隔一個禮拜以上,本項辭呈不生辭職的效力。站長也無接受辭職的義務;或者,行政站長也可接受辭呈,但是必須將離職期間訂在遞出辭呈後七日後。
(二)如果四位版主完成上述七日離職緩衝期間的要求,那麼今天站方的公告,是公告內容發生問題,並非公告本身發生問題,因為,行政站長在接受辭職後,就要公告周知於網站上,因此,亦即如行政站長在回覆提案人所自行更正的,辭職並非無效,而是離職期間發生疑問。此處,僅生更正離職時間的問題。
(三)職此之故,如果提案人認為四位版主辭職一事,行政站長不應該批准辭呈,請提案人重新按照這樣的意旨,重新提出討論案。如果四位提案人是認為行政站長對於離職計算期間發生錯誤,那麼提案主旨並非主張公告無效,而是提請更正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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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emcc + 6 我很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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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2-22 10:49:18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pacinohs精闢與深入的解釋
站方亦將公告作修正

也謝謝大家的提醒
執行不周延之處,在此道歉

未來也希望大家一起為網站努力

 樓主| 發表於 2007-12-24 22:02:31 | 顯示全部樓層
第十六條        (版主之辭職)
版主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週前通知行政站長。行政站長將其公告於本論壇,並公開徵求繼任人選。

第一、本條規定意旨,在於本網站站務人員更替頻繁,常常為意外之舉,因此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大前提下,以錯開遞辭呈與離職時間,來減少對站務的衝擊。

第二、所謂「版主因故辭職時,最辭應於一週前通知行政站長」,乃是要求版主,不管因為何種理由辭職,仍必須在一定期間內履行職責,並給予站方另覓人選之時機。舉例來說,甲版主如果於二00七年十二月一日要辭去A版,他必須於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向站方遞出辭呈。行政政長在接受辭職後,就要更告在網站上。因此,版主有辭職的絕對權利,行政站長只有接受的相對義務。

第三、提案人之提案,主張「依照前開十六條規定,本公告不符合公約而無正式效力。」從前開十六條規定,本項提案本身就不生提案之合法性。
(一)無論四位版主之辭呈於何時到達站方,如果遞出辭呈與離職時間,沒有間隔一個禮拜以上,本項辭呈不生辭職的效力。站長也無接受辭職的義務;或者,行政站長也可接受辭呈,但是必須將離職期間訂在遞出辭呈後七日後。
(二)如果四位版主完成上述七日離職緩衝期間的要求,那麼今天站方的公告,是公告內容發生問題,並非公告本身發生問題,因為,行政站長在接受辭職後,就要公告周知於網站上,因此,亦即如行政站長在回覆提案人所自行更正的,辭職並非無效,而是離職期間發生疑問。此處,僅生更正離職時間的問題。
(三)職此之故,如果提案人認為四位版主辭職一事,行政站長不應該批准辭呈,請提案人重新按照這樣的意旨,重新提出討論案。如果四位提案人是認為行政站長對於離職計算期間發生錯誤,那麼提案主旨並非主張公告無效,而是提請更正公告內容。


感謝 pacinohs 的提醒。

站長也已於十二月二十二日更正公告,

在此補上修正之公文,以示負責。

申請人:mmarta
              foton
              格子男
              cheilotheca-h
              leomartin21

附件:1.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公約
           2.Cehepar辭社會系版版主
           3.chkuo辭Dortmund多特蒙德台灣同學會版主
           4.spicyfish辭走遍世界-到處趴趴走~~版主
           5.lukas辭Freiburg 福萊堡台灣同學會版主


主旨:申請『站長核准版主辭職公告案』修正,建請參考

說明:
一、根據論壇公約第十一條第三款申請辦理。

二、原因:依據公約第十六條        (版主之辭職)
版主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週前通知行政站長。行政站長將其公告於本論壇,並公開徵求繼任人選。
由於此案於公告後立即實施生效且無立即公開徵求繼任人選,明顯違反本公約條款程序。

三、因此本公告不符合公約程序而應修正。

正本:德國台灣同學會>>站務問題回報區>>肥皂箱講台>>申請『站長核准版主辭職公告案』修正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建請業務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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