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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逃票的一些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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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1 22:22:4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如果用 "德國"、"逃票" 這兩個關鍵字google,可以找到一堆新聞和文章,例如:
1. 逃票記錄會跟著一輩子,改名也沒用。
2. 在德國逃票3次之後,會找不到工作。
3. 在德國逃票3次之後,會被遣送出境。
4. 每次逃票,Schufa都會有記錄,而且會導致信用分數下降。
...諸如此類的

謠言。

經典連結:
http://www.dfg.cn/big5/cszd/shzr/21-taopiao.htm
http://overseas.cn.yahoo.com/ypen/20111102/673870.html


為什麼是謠言?
1. 根據德國資料保護法(§ 4a BDSG, § 28 BDSG),業者為了營業目的而取得的客戶資料,除非客戶事先簽署同意、且指定授權移轉之用途、範圍(或者其他法定的理由,例如偵查違法行為、學術研究、委由他人執行業務...;見§ 14 BDSG),否則原則上不得交給他人。這類的授權條款常見於銀行開戶、辦信用卡、電話或網路契約的簽名欄上方。若違法移轉資料,轉出的業者有行政罰(§ 43 BDSG)、刑罰(§ 44 BDSG)和民事賠償責任(§ 823 II BGB)。
2. 根據德國資料保護法(§ 28a BDSG),若是因債權未受清償而要將客戶資料移轉給信用資料業者(例如Schufa),只有於 (1) 書面催繳兩次仍未受清償, (2) 或者法院判決債權確定(其他條件請見條文)--之後,才合法。
那麼:
根據1:不管你是搭DB還是區域的公共運輸聯營系統,查票員輸入你的資料是為了營業目的(檢驗有無買票,以及為了追索違約金),且在輸入資料時依目前實務都沒有要你簽署這樣的同意。依法,交通運輸公司原則上不得將你的資料轉給他人,包括未來可能的僱主和Schufa
根據2:只要你有乖乖繳罰款,逃票記錄不會到Schufa去

3. 根據德國大眾運輸目前常見版本的運送契約,逃票資料在繳罰款之後,只會儲存12個月。因此不會跟著一輩子。就算它們日後改運送契約,依照資料保護法(§ 35 BDSG),最遲也必須在收集資料之目的完成後(罰款受清償)3年內刪除。因此不會跟著一輩子,除非你不繳罰款
4. 就算是Schufa的信用資料,同樣依照資料保護法(§ 35 BDSG)規定,也會在清償之後3年內刪除。因此不會跟著一輩子,除非你不繳罰款。(http://www.schufa.de/de/private/wissenswertes/gespeicherteinformationen/speicherfristen/speicherfristen.jsp)


不過還是要提醒
德國刑法(§ 265a StGB)規定,故意逃票是犯罪,性質類似詐欺
雖說這類案件往往價值輕微 (geringwertig: <50歐元) 而不會被起訴,甚至交通運輸公司也懶得提起告訴(Antrag, 見 § 265a 連結 § 248a StGB)。
然而萬一定罪了,留下的前科記錄就真的是一輩子了。(http://www.bundesjustizamt.de/DE/Themen/Buergerdienste/BZR/BZR__node.html)

不只以後整個歐盟簽證都很難拿(歐盟國家之間有犯罪資料交換機制),
若是被判有期徒刑(雖然機會很低),還會面臨關完後馬上驅逐出境。


另外,以上是純就法律面的資訊。
如果有人要問:那實際上德國人會不會遵守這些法?有權有勢的大企業,或者黑心商人,會不會還是有辦法弄到我的逃票紀錄?
這種問題我無法回答。

[ 本文最後由 ichbintim 於 2013-1-22 10: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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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2 13:34:16 | 顯示全部樓層
之前不是有人討論說, 逃票對外國人再次的簽證申請會有影響嗎 ? 雖不是什麼大問題,但都會有紀錄的.我是覺得作為外國人還是儘量守法比較好,很多時候,德國人對待本國人和對外國人的標準是很不一樣的.
若是日後還想再申請簽證來德國,或是申請德國護照,永久居留權,還是配合一些好,


省得日後給自己的簽證之路添麻煩,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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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2 13:52:04 | 顯示全部樓層
謠言不謠言?法條不法條的?

個人覺得,坐車買票不買票是一種 Einstellung,立場、觀念吧?我偶爾會逃票,因爲我忘了帶月票,所以心裏不甘再買票, 這種小貪的心理讓我全程坐車時,心慌馬亂。每次都發誓,下次絕對不再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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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wu + 1 罰單可事後帶月票去註銷,只是當場會有點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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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2 15:35:37 | 顯示全部樓層
有次我跟查票員閒聊,我問了他『三次沒票會有記錄』之類的事情。他的解釋是:人都會偶爾忘了帶票,付錢就沒事情了。但公司內部會有一個機制(他們有個算法),如果一年被查到台多次沒有票,例如半年5-6這樣,就真的會上法院。

搭車買票是天經地義,就跟吃飯要付錢是一樣的道理。偶爾有個意外可能也在所難免,例如換新皮夾,或是忘了更換學生證/月票之類的,但是貪便宜的心態要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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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1-22 17:07:07 | 顯示全部樓層
1. 關於 "之前不是有人討論說, 逃票對外國人再次的簽證申請會有影響嗎"
這正好是我之所以大費周章,找那些法條和運送契約出來分析,甚至還去各個大眾運輸公司詢問的動機。

剛到異國時難免會有這種心態:不知道、不清楚、好可怕、寧可信其有、小心為妙...然後就一個傳一個,越傳越可怕。或者用這樣未經證實的傳言作一些德國與自己國家關於人民心態、素質的比較文章。

外國人和德國人在私生活的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上,是被平等對待的。

SCHUFA是一間私人的信用調查公司,用來保護(潛在)債權人,尤其是授信機構。例如:信用卡銀行、房產公司、水、電、網路公司、個體戶房東...
SCHUFA跟Ausländerbehörde的業務沒有關係
(參考連結:http://schufa-und-finanzen.net/2012/11/visum-trotz-schufa-familienzusammenfuhrung-beantragen-fragen-und-antworten/
DB、各種交通運輸公司也是一樣,跟Ausländerbehörde的業務沒有關係

最重要的是:Ausländerbehörde有權力調取資料的單位,以及有義務將外國人資料送給Ausländerbehörde的單位裡,並沒有民間機構(§§ 87, 88 AufenthG)。

如果還是覺得逃票記錄會被送到Ausländerbehörde,導致日後難以取得簽證。
可以到這裡申請你的 "外國人檔案影本":Bundesverwaltungsamt的 Ausländerzentralregister
看看裡面有沒有Schufa記錄、有沒有逃票記錄。
自2010年4月起,每人每年還可以免費索取一份自己的SCHUFA檔案。可以看看裡面有沒有逃票記錄。


2. 這些傳言倒是有可能正如連結中這位仁兄一樣,出於語言的誤會:
Bekomm ich ein Visa mit Schufa Eintrag?

das Visum; pl. Visa
VISA = VISA-Kreditkarte =/= Visa
在德國辦 VISA 的確需要SCHUFA有良好的記錄;辦 Visum 卻是不用的。


3. 如果真的要說逃票讓人拿不到簽證,那是因為太久沒付罰款,已經被判決有罪確定了(通常是"詐欺搭乘交通工具罪",§ 265a StGB)。
不過因為 "必須給予犯人更生的機會" 是歐洲國家的基本人權,這禁止入境的效果頂多也只有5年,而且僅限於犯罪後被遣送出境的人(§ 11 AufenthG)。


4. 我並不是在鼓勵各位,因為Ausländerbehörde不會知道你逃票,所以就大逃特逃。
 守法、信守契約(買票搭車)當然是重要的,但這跟 "因為謠言而擔心受怕" 是兩回事。


原文由 Kakalala 於 2013-1-22 13:34 發表
之前不是有人討論說, 逃票對外國人再次的簽證申請會有影響嗎 ? 雖不是什麼大問題,但都會有紀錄的.我是覺得作為外國人還是儘量守法比較好,很多時候,德國人對待本國人和對外國人的標準是很不一樣的.
若是日後還想再申 ...

[ 本文最後由 ichbintim 於 2013-1-22 19:3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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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3 15:56:05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有聽一個中國男生說過,一個德國人被查到七次逃票,之後在應徵工作時,雇主心機很重的去查他的信用紀錄,就有查到、不錄取他了。
雖然我不認識那德國人,無法證實,但經常聽說一個人的資料跟記錄在德國是可以神通廣大的被查到的....@@

以下是提外話----

曾經有一次我真的忘了帶票,又忘了要買票,只坐兩站而已,第二站查票員就上來,還第一個查我,我這才驚覺自己沒票!!!!!!
他一臉一副「我在騙肖」的樣子,高興的開了一張罰單讓我帶回家。只能說,有更衰!
還是台北捷運有閘門的好!

關於逃票,我覺得歐美人並不少於亞洲人或土耳其、中東人之類。我班上的的美國同學都不買票,兩個金髮瑞典美女也說「幹嘛買票、那麼貴!」被BVG寄催繳單到瑞典家裡了,另一個女生還勸她「就不要繳啊,不繳會怎樣!」
比較囂張的這個瑞典女生,有一次被抓到,查票員因為要同時應付另一個逃票的,竟然放水,直接放她走了!!!!!
她得意的很,我想從此她更加覺得不用買票是對的了吧!

當我有票時,就不會碰到查票員;沒票時,就一定會碰到。是莫非定律嗎!!!

[ 本文最後由 peipei0912 於 2013-1-23 15:5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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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iblastDuh + 1 台灣人都不逃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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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3 16:34:11 | 顯示全部樓層
對了,我要回覆一個說法。有人說『意外忘了帶月票,被開單後,補出示月票,可以減少付款』,其實這說法,有一部分是錯誤的。

1. 學生證上有名字,萬一你忘了帶,下次繳交罰款時出示證件,的確可以只罰7歐元。

2. 月票或是年票有兩種,一種是不可以轉讓的,那個有名字,也是跟學生證一樣,繳交罰款時補出示,也只罰7歐元。

3. 可轉讓的月票,只要是忘了帶,都要罰40歐。因為有借票的可能性。交通公司很聰明,他們也懂得避免乘客投機心態。

以上也是那次閒談中,問出來的。
我再想想,當時還問了什麼,若是想起來,我再來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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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ra1015 + 2 但還是請大家不要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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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3 21:31:56 | 顯示全部樓層
不論情結之嚴重, 我覺得不應該逃票, 也極力奉勸板上各位不要逃票, 也不要心存僥倖的心態計劃逃票,甚至繼續逃票.  
請重視這個訊息:



引用一樓原文:
"  

德國刑法(§ 265a StGB)規定,故意逃票是犯罪,性質類似詐欺


雖說這類案件往往價值輕微 (geringwertig: <50歐元) 而不會被起訴,甚至交通運輸公司也懶得提起告訴(Antrag, 見 § 265a 連結 § 248a StGB)。
然而萬一定罪了,留下的前科記錄就真的是一輩子了。(http://www.bundesjustizamt.de/DE/Themen/Buergerdienste/BZR/BZR__node.html)

不只以後整個歐盟簽證都很難拿(歐盟國家之間有犯罪資料交換機制),
若是被判有期徒刑(雖然機會很低),還會面臨關完後馬上驅逐出境。"


說逃票不嚴重的人 ,能100%保證 ? : S/U-BAHN 不會突然卯起來起訴逃票的人?(或是選擇性的起訴部分逃票的人? )
還有誰保證外國人簽證規定永久不會有任何增修改變? (哪天不會連逃票紀錄都一起看過來? )



勿因小失大.  

-------------------------- 逃票成功不是值得炫燿的事情, 違法的事就是違法, 沒有什麼好說的!

-----------------------------
還有, 我雖以簽證為題, 但守法買票乘車 是知法,尊法,的居留基本(公民基本),  為何被延伸敘述為:  
  "不知道、不清楚、好可怕、寧可信其有、小心為妙...然後就一個傳一個,越傳越可怕,或者用這樣未經證實的傳言作一些德國與自己國家關於人民心態、素質的比較文章。"?

-----------------------------
我個人對德國對待有色人種的公正包容度是懷疑的(不是因為不知道,害怕,是生活中冷眼看多了不公平的實際例子),  


所以," 理論上說不守逃票情節不嚴重的人,是否也能同時提出實際狀況之證實??   若理論稱,卻未能田野實務上佐證,則論述未能證明其真實, 也可說是另一種謠言.





原文由 ichbintim 於 2013-1-22 17:07 發表
1. 關於 "之前不是有人討論說, 逃票對外國人再次的簽證申請會有影響嗎"
這正好是我之所以大費周章,找那些法條和運送契約出來分析,甚至還去各個大眾運輸公司詢問的動機。

剛到異國時難免會有這種心態:不知道、不清楚、 ...

[ 本文最後由 Kakalala 於 2013-1-23 22: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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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1-24 12:32:57 | 顯示全部樓層

語言有很多誤解的可能性

致Kakalala:

由於論述的安排需要,在此將您上一篇留言的順序稍做更改來回應。

1.
Kakalala說: ...還有, 我雖以簽證為題, 但守法買票乘車 是知法,尊法,的居留基本(公民基本),  為何被延伸敘述為:  
  "不知道、不清楚、好可怕、寧可信其有、小心為妙...然後就一個傳一個,越傳越可怕,或者用這樣未經證實的傳言作一些德國與自己國家關於人民心態、素質的比較文章。"?

"不知道、不清楚..." 那一段,原意並不是在指您的心態,而是在指三個對象:
(1) 第一則(開板文)裡提到的那些新聞或心得(用 "德國"、"逃票" 這兩組關鍵字google出來的)。
(2) 我自己和我所認識的一些朋友(這部分,依據您的標準,是有田野調查為基礎的)。
(3) 以及依上面兩種經驗所做的一種一般化推論:"應該很多人都會有這種心態吧"。
尤其去看第(1)類,幾乎都是比較兩國人民心態、素質的文章。

所以原本那句我是寫成 "很多人剛到異國時難免會有這種心態...",但是後來編輯過程忘記什麼時候、什麼理由,把 "很多人" 三個字拿掉了。
拿您的一段留言為題,就跟您以簽證為題一樣,只是引發之後一連串論述的動機或靈感來源而已,並不是針對您本人。
如果解讀出指涉到您的意涵,則是因為在一般化推論的過程裡,您身為外國人在德國的芸芸眾生之一,也順便被包攝進去了。
如果因用語不精確而讓您產生對號入座的不愉快,我很抱歉,請趕快離座。

2.
Kakalala說:... 我個人對德國對待有色人種的公正包容度是懷疑的(不是因為不知道,害怕,是生活中冷眼看多了不公平的實際例子)   

這裡也隱涵著一個一般化的推論,從 "生活中看多了" 的例子,推出類似這樣的結論:"我懷疑德國人在逃票查到後的資料保護事項上也會對外國人不公平"。
這裡面可以討論的至少有兩點:
(1) 一般化的程度:是推論所有德國人、大部分德國人、還是小部分德國人會做這種不平等處理呢?多大?多小?
(2) "不公平" 一語的正確性:"假設" 交通運輸公司有些不肖員工會違法將逃票資訊洩露給徵才的企業,讓他們審查求職者的誠信;那麼 "不公平" 一語在這個脈絡中應該是說:同是逃票,被出賣的外國人比德國人多。或者另一個情境,Ausländerbehörde雖然法律上無職權可以調取這些資料,"假設" 它卻用不知道什麼方法仍是取得了,並且當作拒發簽證的理由;在這個脈絡中 "不公平" 一語是指:不應該使用的手段(和理由)卻使用了。
關於這兩點,我要援用您的另一句話來做回應的引言:
Kakalala說: ... 若理論稱,卻未能田野實務上佐證,則論述未能證明其真實, 也可說是另一種謠言.

不管(1)或(2),您和我、甚至其他人都近乎不可能提出實證資料來肯認或否證,不管是因為沒那興趣、時間、金錢,或是因為那些求職被拒或拿不到簽證的外國人早已離開德國,我們連他們是誰都不知道,遑論要去訪問他們:"你當初被拒時確實被告知是因為逃票的關係嗎(還是你自己猜的)?"


3.
事實上嘛,跟2.無關。我這一串所有的論述都不是在反駁這類 "到底是德國人被出賣得多,還是外國人被歧視得多" 的想法。

如果您讀過我的第一則(開板文)所列那些 "謠言" 的連結(例如這篇:在德國逃票之後),應該可以讀出他們的主張、關於事實的宣稱:"在德國這個國家,誠信被重視到成為制度化的運作,而這制度裡面就包含逃票資料會進入信用記錄,然後被拿來當作求職或簽證的審查條件之一。" (順便注意一下:它們都是在說 "逃票資料" 本身被使用,而不是說 "逃票後不繳罰款所生的有罪判決和前科資料" 被使用。)

我所要證明的是:沒有這種制度。
根據我所列的法律、交通公司的運送契約、SCHUFA的說明,再加上昨天我們這邊的Verkehrsverbund打電話跟我澄清,我已得證 "沒有這種制度",也得出 "這麼做是違法的"。
關於 "沒有這種制度" 這件事,從目前法律看來,一點都不是謠言


4.
剩下的是 "違反制度的事"。而這個我第一篇就說了:

" 如果有人要問:那實際上德國人會不會遵守這些法?有權有勢的大企業,或者黑心商人,會不會還是有辦法弄到我的逃票紀錄?
這種問題我無法回答。"

所以您對 "德國對待有色人種的公正包容度" 的懷疑還是可以維持,因為那根本不是我要否證的目標


5.
還有什麼我沒回答到的?
說逃票不嚴重的人 ,能100%保證 ? : S/U-BAHN 不會突然卯起來起訴逃票的人?(或是選擇性的起訴部分逃票的人? )
還有誰保證外國人簽證規定永久不會有任何增修改變? (哪天不會連逃票紀錄都一起看過來? )


如果 "說逃票不嚴重的人" 那是在指我,則我的回答如下:
(1) 我從頭到尾沒有說 "逃票不嚴重",我說的是 "法律上不允許如同謠言那樣處理逃票事件"。在這個脈絡中,才能得出我確實有想到過的意涵:"(非出於故意的)逃票不像傳說的那麼嚴重";但這並不等於我說了 "逃票不嚴重"。(另見下文(3))
(2) 我當然不能100%保證。就算我嘴砲式地做了100%保證,我的保證對於這些單位也都沒有拘束力。
(3) 故意逃票是犯罪、可能被告,這種訊息我有提醒了(正如您所引用的)。
(4) 法律是經常在修改的,例如外國人居留法(AufenthG)於2012年6月1日才修過一次。但是不是會往逃票記錄這方向修呢?當然我也不能保證不會,只能推測可能性很低,證據是:
(a) 法院對SCHUFA屢次做出重大限制("SCHUFA-Klausel" BGHZ 95, 362; "pauschale Einwilligung" OLG Düsseldorf, Urteil vom 14.12.2006, AZ. I-10 U 69/06);
(b) 德國的資料保護法(BDSG)不斷在嚴格化,例如最近一次是針對信用資料收集業者(例如SCHUFA)以及傳資料給這些業者的所謂 "合作夥伴"(例如逃票罰款收不回來的DB) 加強限制,以及對求職者、受僱人加強保護(另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各邦憲法、聯邦與邦的法律、定期稽查制度);
(c) google steet view在德國遇到強烈阻礙(自2010年第一次刊出了德國20個城鎮的照片之後,google沒再拍過德國街景,其發言人並稱,可預期的未來大概也不會再拍德國。德國並規定google必須因民眾的要求而遮蔽照片。);
(d) 生活儘量不要被他人(包括政府)記下、取得軌跡(所謂的資訊自主權、隱私權),是德國公民和政府自逾半世紀前開始就努力不綴的方向。
(e) 對於外國人簽證核發而言,是不是恐怖組織成員、有沒有重大犯罪紀錄,毋寧才是審查重點。
但這只是我的推測,規範上沒有拘束力,經驗上也是接受隨時被推翻的

6.
其他部份,
關於 "違法就是違法",
敬表贊同。


[ 本文最後由 ichbintim 於 2013-2-18 11: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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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18 11:53:21 | 顯示全部樓層
關於Datenschutz
德國國會去年趁全國看足球賽時以57秒通過允許政府販賣個人資料的法令

此法允許各級政府販賣完整的個人資料給廣告商及個資掮客

當時被罵的要死

http://www.tagesschau.de/inland/meldewesen100.html
發表於 2013-10-15 22:16:50 | 顯示全部樓層
這是這個星期,申請永久簽發生的真實狀況,
首先是延簽表格上有這個選項,翻拍下來了。
再來,是當天在表格繳交後,辦事員特別告知,現在無法告知是否能發簽。因為,他們下一個  標準程序   是,向警察單位確認申請者在德國無任何違法紀錄。

這些都會和逃票紀錄有關嗎?


逃票如果就只是繳錢了事,那這裡還真是個逃票天堂。

[ 本文最後由 Kakalala 於 2013-10-15 22:3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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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ilester + 1 要看是Straftat,逃票不會一開始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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